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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意见!(+答记者问)|民法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交流渠道,健全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着力破解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各类人员交流不畅、交流不多、交流不力等突出问题,推动人民法院人员交流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为新时代人民法院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若干意见》按照中央有关干部交流政策,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对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职位等人员交流提出了具体要求,推动各类人员有序交流,进一步增强队伍活力。完善法官交流机制,对法官因工作需要退额后重新入额、上下级法院交流、挂职交流等现有政策规定进行梳理整合,细化了不同交流方式、不同法院层级法官入额手续办理方式,明确挂职干部入额不占用挂职法院的员额、挂职结束后自动退额等内容,既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又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针对实践中各类人员之间交流定级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若干意见》对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交流,法官助理与司法行政人员交流的定级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完善内部短期交流机制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发现培养。针对人民法院部分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经历单一、岗位历练不够等实际问题,《若干意见》明确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可交流至综合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强化多岗位锻炼提升;综合部门领导干部经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任或交流至本院审判业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任命相关法律职务,进一步拓宽干部成长渠道,着力培养既懂审判、又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此外,《若干意见》还对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交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等作出规定。完善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法院队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就《若干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问:请您介绍下制定《若干意见》的背景和意义?答:完善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方针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干部工作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2016年,中央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干部培养锻炼规划,搭建政法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交流锻炼。中办、国办出台《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规划(2021-2025年)》,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中组部、中政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县级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交流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执法司法关键岗位等人员定期交流。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做好新时代干部工作、落实中央关于政法队伍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深化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如何有序推进人员分类管理下的跨序列交流,成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2020年,中办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规范法官交流任职程序,完善职务序列制度。今年的全国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会议将“完善人员交流机制,加大三类人员轮岗交流力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全国法院政工工作要点。研究制定《若干意见》,有利于深化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各类人员交流机制,拓宽职业发展渠道。三是解决干部队伍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实践反复证明,开展交流对事业有利,对干部有利。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各级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加强干部交流,激发工作活力,取得了突出成效。与此同时,部分地方法院反映,目前内部交流政策不够明确,交流机制不够顺畅,导致综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交流力度不够,中层干部队伍年龄偏大、职业晋升空间受阻、年轻干部数量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交流机制,有利于全面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法院队伍凝聚力、战斗力。二、问:制定《若干意见》的工作原则是什么?答:为研究制定好《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成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既注重总结现有经验做法,又注重研究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若干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而言,主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以《公务员转任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等法规政策、改革文件为依据,对《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答复口径》等文件中有关人员交流的政策进行梳理整合,同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细化,确保符合现有规定和中央改革精神。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从实际出发,紧紧抓住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法院内部交流不够顺畅,部分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经历单一、岗位历练不够等关键症结,从制度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推动人民法院人员交流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注重对各地法院在开展干部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使之固化为制度规范,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推广适用。四是注重优秀年轻干部交流培养。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要求,重点突出优秀年轻干部的交流,强化多岗位历练,丰富经历阅历,拓展视野格局,培养一批懂审判、会管理、素质高、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五是坚持指导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宜粗不宜细的起草原则,对不同类别人员的交流方式、定级标准、交流程序、保障机制等重点内容,既提出可操作的具体举措,又提出原则性要求,为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提供遵循,留出空间。三、问:《若干意见》在完善法官交流机制、细化交流方式方面有哪些规定?答: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有的法官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由,长期在一个岗位任职,不愿接受交流轮岗,既导致经历单一,又容易产生廉政风险。应当强调的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遵循审判工作规律、打造高素质法院干部队伍的内在要求,但分类管理并不意味着各类人员之间壁垒高筑、互不交流。《若干意见》牢牢把握这一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官交流制度机制。一是细化重新入额方式。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办案岗位或者调离法院系统,又回到办案岗位的,区分情况规定重新入额方式。其中,退出员额未超过5年的,经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或批准入额;退出员额超过5年的,需回到法院办案岗位参与办案1年以上,经绩效考核合格后,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入额手续。二是规范跨地域、跨院交流入额程序。法官因工作需要在本省(区、市)或跨省(区、市)调到同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办案岗位,或者通过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任到上级人民法院办案岗位,符合新任职法院法官任职条件的,经新任职法院党组研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或批准入额。三是明确挂职交流入额政策。经组织选派到人民法院办案岗位挂职锻炼的干部,符合挂职法院法官任职条件的,经挂职法院党组研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或批准入额,并送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挂职入额期间不占用挂职法院的员额,挂职结束后自动退出员额。四是明确转任定级标准。针对实践中法官转任定级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若干意见》明确法官重新入额的,其法官等级应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交流期间任职表现等因素确定。法官交流转任其他类别公务员的,综合考虑法官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法官因考核不称职、违纪违法或受到法官惩戒等原因退出员额的,转任后综合考虑退出原因、任职资历、日常表现等因素,比照确定职务职级。五是严格落实定期交流机制。《若干意见》在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县级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交流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职位”范围予以细化,进一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明确在开展交流时,要立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充分考虑部门人员结构、岗位性质、审判力量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流对象、岗位职位,并对专业性较强岗位、人才紧缺岗位予以统筹考虑,兼顾原则性与特殊性。四、问:《若干意见》对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是如何规定的?答: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作为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加强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一方面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部署要求,丰富年轻干部的知识和履历,促进年轻干部快速成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综合部门人员的职业发展预期,拓宽成长渠道,确保队伍更加稳定、更有活力。为此,《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助理与司法行政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相互交流任职。参加晋升时,相应层次的法官助理等级和公务员职务职级任职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五、问:《若干意见》对加强综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干部交流提出了哪些举措?答:工作中,不少地方法院反映,综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力度不够,领导干部大部分只能在本序列中成长,干部流动缓慢,造成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经历单一、岗位历练不够,可能出现“偏科”干部;同时中层干部中年轻干部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充,也阻碍了法院队伍健康发展。从干部培养角度考虑,进一步打通综合部门领导干部与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渠道,有利于拓宽干部的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此,《若干意见》规定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可以交流至本院综合行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强化多岗位锻炼,提升综合管理能力;综合部门领导干部经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任或交流至本院审判业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任命相关法律职务。参与办案1年以上,经绩效考核合格后,可以按照本院法官遴选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遴选入额。这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历经多岗位锻炼、素质全面的法院领导干部,另一方面也坚持法官遴选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确保入额法官具有较高专业能力。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张磊、梁代杰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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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执行异议/撤销之诉)|民法库

(本文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发[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等九个案例(指导案例148-156号),作为第2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指导案例148号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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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民法库

以下内容来源于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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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有多爽?隐婚隐离/代孕弃养/退圈圈……(判决书曝光)|民法库

一个平平无奇的周一下午,就这么被郑爽张恒的惊天巨巨巨瓜砸了个稀巴烂。先上华点中的华点,录音。录音内容疑似是,张恒父母、郑爽父母、郑爽,一共五个人在商量如何处理2个已经怀到第七个月,但是父母已经闹掰的小孩。录音一开始,女方和女方父母频频提出弃养和让别人领养孩子的想法,声称:“两个人已经分开了,谁都养不起,和医院说一下,就弃养呗”。没想到却遭到了男方父亲的拒绝:“这在美国是犯法的你知道么。”但女方父亲态度依旧很强硬:“这两个孩子就一句话不能要。”同时,女方还提出了打胎的想法:“这两个孩子七个月真的打不掉,TMD”。女方妈妈则表示,打不掉也没关系,可以找个机构,让别人领养。很多网友听后,表示这一家子太绝了,完全把孩子当商品了,想不要就不要了。根据张恒朋友陈诉,“他确实是在美国这边在照顾两个小朋友。然后也因为郑爽女士并没有配合很多的法律程序,导致他没有办法让小朋友合法的回国,所以他也回不来。张恒在那边的心理压力非常大。”同时,有知情人士透露,因为两个孩子是郑爽找代孕在美国生下的,而根据美国疫情规定,小孩如果要回中国,必须父母双方都得同意。但是如果去大使馆签字,就要晒结婚证,假如被人拍到,郑爽的事业也必定毁掉。所以郑爽不去签字,也不同意孩子回国。有吃瓜的朋友,则在美国法院搜到了两人的离婚文书,上面显示郑爽和张恒将于3月22日开庭解除婚姻关系。似乎锤实了郑爽结过婚,还有孩子的事实。给错过吃瓜的朋友一句话前情提要:结婚、离婚、代孕、弃养,一对前任撕叉时会有的、不会有的要素,这对儿一应俱全。后来,两个人又因为经济纠纷闹到了法庭上。2020年1月8日,郑爽向上海静安区法院诉讼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据说是因为张恒挪用了郑爽开公司的钱,和别人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据媒体报道称,张恒在管理郑爽投资的公司期间,资金消耗太快,原本计划可支撑至2020年2月的1000万元资金,到2019年10月就被对方使用完毕,因此郑爽决定起诉张恒。换句话说,郑爽觉得是被张恒诈骗了。还有网友爆料称:张恒与郑爽交往期间,以郑爽的名义借了高利贷。两个人分手后,郑爽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看看郑爽与男朋友分手后的财产官司吧:距离郑爽张恒分手一年,张恒突然在微博写小作文:本能反应是什么呢,理时间线。郑爽张恒分手在2019年下半年,分手一年半不到,张恒搞出两个这么大孩子,不是劈腿很难说得通,是吧?后消化这个故事:郑爽疑似是两个孩子的妈……然而当郑爽最新的动向被曝光后,情况却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她的状态似乎也没有想象中那么糟糕。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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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订立合同33点须知!|民法库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526条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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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新民间借贷解释适用范围!|民法库

民法典(物权编)|民法库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库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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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婚的儿媳,能与公公结婚吗?|民法库

(本文转自正洪观点,作者糖樱拙见)前段时间,有一段名为《离了婚的儿媳能与公公结婚吗?》的小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刷爆了朋友圈。该视频内容,是一位老师或律师模样的男子,在镜头前讲述一起“离了婚人的儿媳与公公办理结婚证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首先,该视频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即所叙述案件,到底是故事编撰,还是真实案件的问题不明。由于视频本身并未介绍案件的来源及案件字号等相关信息,因而案件的真实性可疑,有可能是凭想像或者根据需要而有意设计出来的案例。同时,即使该视频介绍的案件是真实的,我也认为视频介绍案件的处理方法是没有依据的。1.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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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改了!!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法库

最高院再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调整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全文如下: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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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最高法院一槌定音!|民法库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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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民法库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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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司法解释大全(1997—2020)|民法库

最新增加14件,最新废止49件,已标注蓝字法条均可以点击打开的哦!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司法解释目录1997-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则)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最新】关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2020文号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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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法一口气发布112件司法解释!|民法库

民法典担保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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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废止九部法律及相关解释,对照表来了!|民法库

民法典(物权编)|民法库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库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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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文!最高法决定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2020)|民法库

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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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文!《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库

(各司法解释的全文见本号同时推出的另外文章)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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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文!《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民法库

(各司法解释的全文见本号同时推出的另外文章)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3号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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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文!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法库

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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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文!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民法库

48.在第三级案由“74.买卖合同纠纷”项下:增加“(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变更“(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删去“(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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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释(一)|民法库

(各司法解释的全文见本号同时推出的另外文章)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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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文!审理劳动争议解释(一)|民法库

(各司法解释的全文见本号同时推出的另外文章)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6号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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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文!《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民法库

(各司法解释的全文见本号同时推出的另外文章)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4号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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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全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民法库

(各司法解释的全文见本号同时推出的另外文章)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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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秘:为什么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民法库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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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现行591件司法解释+139件指导性案例,出台民法典解释!|民法库

转自每日法言相关阅读: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试点方案+实施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民商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规程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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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民法库

法〔2020〕2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全面推进,各试点法院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以下简称《问答口径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二》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特邀调解名册管理、诉调对接机制、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和审查标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独任制审理方式和异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补充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八条、第十三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计算的规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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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民法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建章立制,各试点法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探索创新,有效确保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试点工作现阶段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完善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组织实施机制。二是做好配套系统集成。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政策支持,主动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推动将试点工作深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完善配套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协同高效。三是强化对下政策指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工作标准和操作指引,建立问题建议常态化收集反馈机制,鼓励基层创新,强化跟踪督导,适时开展评估。四是完善培训宣传机制。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编印试点工作解读材料,帮助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理念、领会试点精神、提升办案能力。持续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引导,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宣传导向,积极展示试点成效,推动凝聚改革共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和审判实践需要,不定期印发问答口径。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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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民法库

你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是否做责任认定的请示》(冀公明发(2001)22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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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民法库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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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民法库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现场纠正军车或者消防救援车辆交通违法、处理军车或者消防救援车辆交通事故后,依据相关抄告制度,向车属单位抄告军车或者消防救援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使用的文书。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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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民法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第四十八条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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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民法库

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规定》有关条件或者自学人员取得相应驾驶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第二十一条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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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订)|民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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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民法库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八条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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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库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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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全文!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库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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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全文!民法典(立法说明/表决前的修改)|民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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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全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附则)|民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篇幅限制,本库只能分编推出)目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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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全文!民法典(人格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民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篇幅限制,本库只能分编推出)目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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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全文!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篇幅限制,本库只能分编推出)目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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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全文!民法典(物权编)|民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篇幅限制,本库只能分编推出)目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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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上)|民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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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全文)|民法库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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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民法库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江必新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严格司法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推动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全面修改,证据制度是修改的重要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作了原则性解释。《修改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更好地落实《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措施。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通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程序规则,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以来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环境侵权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其承担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此,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原《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对当事人自认规则作出规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经过十几年来审判实践的检验,原有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修改决定》在第四项至第十项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修改决定》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16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在第105项、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三、贯彻执行《修改决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修改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民事证据采信的规范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始终以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为主线。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放任不管。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人民法院也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而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之外的事实,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加强释明权的行使,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促使当事人能够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行使举证的权利。(二)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三)要准确把握《修改决定》适用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衔接问题。《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对于一些已经吸收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修改决定》也有所调整。因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修改决定》与已有司法解释的不同,注意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内在逻辑,做到准确理解、正确适用。由于《修改决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规定,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对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修改决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修改决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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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下)|民法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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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全文)|民法库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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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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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试点方案+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2020〕10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确保重大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现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方案如下: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推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模式,不断激发制度活力,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作为出发点,积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完善纠纷解决方式,以为民谋利、为民尽责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优质、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努力让司法更加亲民、诉讼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三)坚持依法有序推进。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推进试点工作。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由立法机关作出授权决定后组织实施。对于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动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实现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四)坚持强化科技驱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难题、提升司法能力,促进语音识别、远程视频、智能辅助、电子卷宗等科技手段的深度应用,适度扩大在线诉讼的覆盖范围,推动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二主要内容(一)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三)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四)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五)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试点范围和期限(一)试点范围: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四方案实施(一)制定印发试点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试点方案和试点实施办法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好试点指导工作,并适时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三)推动法律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实效评估的基础上,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文,配套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五组织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分工方案,试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推进,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等作为参加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实效评估和总结验收,定期与各成员单位沟通协商,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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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2019.12)|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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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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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民法库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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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适用!|民法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