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东击西播客︱堕胎,选择的权利和被撕裂的美国
有竞争的思想,有底蕴的政治
在本期“声东击西”中,声动活泼联合创始人、主播徐涛和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耶鲁大学法律博士,目前在上海纽约大学任教的林垚老师将一起剖析这部法律,并思考如下问题:为什么这样一部无视女性自主选择权利的法律会在德州得到实施?它如何绕过了之前保护女性堕胎权利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又会如何将美国1970年代以来争取到的,来之不易的堕胎权轻易抹掉?这些情况在美国现在的两党之争中又会带来哪些连锁反应?
本文为声东击西播客(https://etw.fm/)与澎湃新闻合作刊发的文字稿,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播客主页。
徐涛:林老师是什么时候关注到这一法律生效的?
林垚:在高院判决出来之前,我的推特、Facebook时间线上就已经一片哀嚎了,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比预定的法律生效日期晚了一天。如果最高法院严格按照程序,它必须在法律声称的生效日期截止之前做出是否要对该法律施加临时限制令的紧急动议。但在法律生效的当晚,高院并没有做出判决,所以当时很多人就已经觉得不妙,觉得高院为什么会在程序上犯这么大的疏忽。结果在第二天晚上,高院才出了一个5:4的判决,表示不会对它实行紧急限制令。这个结果其实在很多人的预料之内,因为如果要对该法律实行紧急限制令,那么在头一天晚上就应该紧急执行。所以高院在这个事情上,连续两次击破了程序的底线。
徐涛: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德克萨斯州的州长,同时也是共和党的成员开始签署该法律。对于那些没有关注这个案件,以及对美国的法律不太了解的人们而言,他们可能会觉得这个问题非常生涩。我想我们有必要先解释一下这个法律究竟是什么,它究竟限制了什么样的权利?
林垚:这个法律既简单又复杂。其目的非常清晰,即凡是怀胎6个星期以后的堕胎都算违法。我们知道在美国既有的宪法判例框架之下,经过了罗诉韦德案和90年代的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之后,目前定下来的框架大概是:在保守州,如果大胆一点,会限制怀孕20周以后不准堕胎;有的州会把时间限制在22周后,有的会限制在24周后,再晚一点的情况也有。现在新法律一下子把时间缩减到6周,等于迈了非常大的一步,和现有判例是抵触的。
首先要讲一下6周是什么概念。很多人听到6周,会觉得你都怀孕6周,一个半月了,要堕胎应该早就决定了。但要注意,美国法律上说的6周,不是指女性肚子大起来后6周,而是指在知道自己怀孕后倒推,从精子卵子结合前的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算起,这样算下来的6周。我们知道,一次月经本身就要持续好几天,从月经结束到下一次排卵期又已经十天半个月过去了,而在排卵之后的两三天左右最有可能精卵结合,精卵结合以后还要过几天才会在子宫里面着床。所以从最后一次月经开始到真正的受精卵着床可能已经过去了三周时间。换个更直观的说法,在导致一位女性怀孕的性行为发生之前的两三周,这位女性就已经“在法律上怀孕”了。
那么,一般女性会在什么时候知道或者怀疑自己怀孕呢?对许多女性来说,从上一次月经到下一次月经,期间大概是一个月或者4周时间。但是很多人的月经是不规律的,有时候3周来,有时候5周来,也有时候6周来。那么她会在什么时候开始怀疑自己怀孕,可能是上次月经结束的5周到6周以后,觉得月经怎么还不来,于是做一个验孕棒检测。这个时候她检测出来,觉得自己可能怀孕了,再到医院去做一个B超确认。这个时候往往已经到法律上定义的“怀孕7周”了。如果她这个时候才去做B超,医生告诉她你怀孕了,那么按照德州的法律她已经不能堕胎了。所以,实际上这个法律没有给怀孕女性任何的反应时间。
徐涛:很多女性,尤其是怀过孕或者生过孩子的女性都知道,第6周实在太早了,女性根本没法那么早就确定自己已经怀孕。
林垚:是的,但对于很多没有经历过这个过程的男人,或者没有怀孕过的年轻少女来说,他们可能不太了解这点。很多政客利用了很多普通人对这个事情的不了解来做文章。他们在法律上说是“怀孕6周”,但是现实生活中,所谓的“6周”可能意味着连一点反应时间都没有。他们就利用这种模糊的地带进行宣传,力图推动这一法律。
徐涛:法律为什么会设置6周的期限?
林垚:因为有一种常见的说法,在6周的时候胎儿开始出现心跳,即所谓胎心。按照这种定义,在第6周女性去做B超的时候,医生会说你听有胎心在跳动,在B超上好像有一个小小的东西在动。但是,这一点在医学上是有争议的。主流的观点认为,这说明婴儿已经有了胎心、心脏有了跳动;但一些比较新的文献认为,这种跳动实际上是B超仪器内部发射的电磁波,是一种噪音,因为胎心在这个时候还没有真正开始发育。当然“胚胎”已经开始发育了,但是正因为胚胎发育,导致仪器伴随着开始产生有规律的电磁波,这在过去被误以为是“胎心”。
但是不管哪一种医学观点正确,在保守派的说法里,既然胎儿已经有了胎心,就说明他/她已经有生命了。保守派的逻辑是,生命活动最重要的是心脏,有了心脏跳动就说明有生命了。所以在6周的时候这个胚胎已经变成一个人了,已经变成生命了,如果你在这个时候把胎儿打掉,选择堕胎,那就是杀人,因此他们要把时间定在6周。
徐涛:这个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一些东西,对不对?
林垚: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德州这个法律“妙”在哪里,它实际是抛出了一个球,故意让高院的保守派法官去接。它想绕开既有的宪法限制——既有的宪法判例说,胎儿在有所谓的“体外存活力(viability)”之前(也就是大概20-22周之前)尤其是在孕期“第一阶段”(大概14周之前),政府不能直接禁止堕胎。当然很多保守州早就对此阳奉阴违,给孕早期堕胎的女性制造种种麻烦,比如规定第一次去诊所时不能直接堕胎,必须跑两次或三次,并且每次必须相隔两三天以上;或者想堕胎之前必须先听医生逐字逐句读完一堆讲述胎儿如何如何可爱、堕胎如何如何不道德的保守派宣传册子;诸如此类。但是再怎么制造麻烦,总归在既有的判例框架下,是没法直接禁止孕早期堕胎的。
德州这次的法律想要绕开这个判例框架,它想的办法是:规定6周后女性去堕胎是违法的,但是政府不直接处罚去堕胎的女性,政府不直接执法;而是绕了这么一个弯,它说由于你6周以后去堕胎是违法的,那么所有帮助你堕胎的人都是违法分子,所有的医院、诊所、医生、护士,只要帮助女性堕胎、给她开了堕胎药;或者是女性的亲属,她的丈夫鼓励她去堕胎,她的公公婆婆、她的父母、她的朋友让她去堕胎;甚至是她打了车,出租车司机把她带到诊所去,那么所有这些人都是犯罪分子。
德州这次的法律同时还说,政府不会主动去抓这些犯罪分子,但是政府鼓励所有的公民去向法院检举和起诉这些犯罪分子;如果检举对了,德州这个法律规定,法院必须至少——注意是至少,不是至多——以每检举一次堕胎1万美元的标准,给予检举者奖励,同时对“协助堕胎”者加以同等的罚款,而且这些“犯罪分子”们还必须全额赔偿“热心检举”者们因为走法律程序而花的各种费用;反过来,如果检举错了人怎么办?没关系,不会有任何处罚,而且法律明确规定说,被错误检举或起诉的一方只能认栽,出庭的路费、律师费、误工费等等都得自己出,不得向检举者追讨因为打官司而承担的任何费用。
那么,政府为什么要搞这么复杂的一套程序?为什么政府不能直接去处罚堕胎女性或“协助堕胎”者?因为在既有的宪法判例里明确表示,在孕早期阶段,政府不能直接禁止堕胎;尽管政府可以拐弯抹角给寻求堕胎的女性制造点小麻烦,但从根本原则上说,孕早期的女性想堕胎就应该可以堕胎,这是女性的自由权利。所以如果在这个阶段,政府直接去抓这些“怀孕6周以后”去堕胎的女性,政府就违宪了;或者政府直接去抓帮助孕早期女性堕胎的亲朋好友或者医生护士,政府也是违宪的,告上去以后这个新法案就会被推翻。
但是按照德州保守派立法者以及高院保守派大法官的说法,这次的反堕胎法“妙”在什么地方?就是政府不主动执法,政府只是邀请那些个体私人公民们去检举,这个时候是由私人来进行私人的活动。按照他们的说法,美国宪法管天管地管政府,但是不管到私人。私人的行为是不受宪法约束的,所以他们觉得这个法律定得好巧妙,并且是不违宪的。
最高法院的这几个保守派大法官为什么说,我们不能对法律施加紧急限制令?因为这个法律写得非常巧妙,它给我们提出了新的宪法难题;仅仅从表面上看,去举报去骚扰堕胎者的毕竟是私人公民、不是政府本身,所以也就不能斩钉截铁地说新的法律违宪了,不能够直接给它施加一个紧急限制令,不能制止它生效,我们只能等着慢慢打官司。等一两年下来,你们再从低级法院一层一层打起,等两三年以后关于法律的实体层面的争议打到了高院面前,我们再来解决纠纷,我们再来看看,私人公民举报以后,法院总归要判决吧、被告不服法院判决的时候政府执法部门总归要强制执行吧,这个时候我们再来考虑说,司法部门判决、执法部门强制执行这些过程到底算不算政府行为、到底算不算违宪。这些问题留到以后从长计议吧,但是我们现在、目前,仅仅看程序、看表面,是不能制止法律生效的。
这个就是最高法院支持德州法案的5个保守派大法官的说辞。实际上他们是通过一种非常玩弄字眼,玩弄文字艺术的方式,让法律生效了。当然这个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因为你这个围绕法律实体的官司在法院里头慢慢排号,逐级往上打,这边厢所有涉嫌“协助堕胎”的医生护士早都被检举得改行了,堕胎诊所都被举报得关门了,等几年以后实体官司打到高院的时候,不管判决结果如何,德州早就找不到任何可以堕胎的地方了,保守派也早就弹冠相庆好几轮了。
徐涛:我看到《大西洋月刊》专门对德州参与立法的人做了一个采访,约翰·希格(John Seago)就直接说,他们知道全国的检察官都不太可能投入公共资源来限制堕胎。因为在去年10月份的时候,全国地区检察官签署了一个公开信,说即使是罗诉维德案,这一能够支持女性堕胎的先例法案被推翻了,他们也不会用公共权力来限制堕胎的,也不会让堕胎相关的事情成为一个刑事诉讼。于是这些人就让它变成一个私人诉讼。他们也不想让自己成为靶子,因为一旦让所有的女性成为被告,会变成一个更加明显的靶子,但却让执行堕胎的医生入狱。
林垚:是的,其实保守派一直以来都会从这些非常犄角旮旯的地方去钻牛角尖、去想这种办法。阿拉巴马州前年通过的一个法案,虽然并未生效,但却和德州的法案思路非常类似,都是从惩治“协助堕胎者”下手。那个法案表示,如果你是帮助女性进行堕胎手术的医生,你最高可以被判刑99年。但是在阿拉巴马州,如果你是一个二级强奸犯的话,你最高只会判刑9年。所以如果一名男性强奸了一名女性,让她怀孕了,然后这名女性去求助医生帮她堕胎,这个男性只会判9年,然后医生要判99年。
当然阿拉巴马州这个法律暂时没有实施,因为那时候金斯博格还没去世,巴雷特还没有当上最高法院大法官。当时大家的预期是,这种法律打到高院会直接被推翻,所以像阿拉巴马州或其他保守州在制定这些法律的时候,他们是为了将来在做准备。他们知道自己制定的法律不会生效,他们在法律后面会加上一条说“本法律暂不生效,等到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之后自动生效”。现在很多保守州都有这样的法律在等着,等到哪一天高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先例之后,他们所有这些反堕胎法案就会马上生效。
徐涛:既然我们说到了罗诉韦德案这个案子,而且很多案子都在援引它,同时这也是一段美国和争取女性权利有关的历史,我们不妨来谈一下这个案子?
林垚:罗诉韦德案这个案子,是1973年的时候最高法院的判例,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其大背景是在六七十年代的时候,美国以及西方世界兴起了一场性解放革命,伴随着当时的学生运动等等。而且背后有科技促进因素,包括避孕药等一些避孕设施的发明以及更安全的堕胎手段出现,女性第一次发现自己可以很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身体。如果我要追求事业上的成功,或者要摆脱一个家暴的丈夫,要摆脱一个强奸犯等等,我都可以通过堕胎这种方式来获得自身身体上的解放。六七十年代的时候,美国女性追求身体自主权的斗争开始达到高峰。
实际上,堕胎在人类历史上大多数时候不是一个政治上的大问题;在某些宗教社会里面对堕胎的管制要稍微严一点,但也不是完全禁止堕胎。很多宗教文本里面说胎动之前(也就是怀孕大概四到五个月之前)可以堕胎;历史上有很多女性在胎动之后,也有堕胎的需求。
虽然堕胎这个词直接说出来好像不那么悦耳,但在历史上其实大家会用其他词来代替它。比如有人去检索19世纪美国的报刊杂志后发现,19世纪上半叶的时候,报刊杂志上有很多卖所谓的“妇科草药”的广告。什么是妇科草药?实际上就是以当时的医疗认知水平,觉得女性服用那些草药以后就可以安全地把胎儿给堕掉,所以这个产业在当时是很兴盛的。
到了19世纪中叶的时候,一方面随着基督教保守派力量的兴起,另一方面在当时的医学界还没有特别安全的堕胎手段,草药这个东西实际上是不太管用的,很多女性在堕胎的过程中因为感染导致的并发症死去。所以当时的医学界有一批人开始鼓吹反堕胎运动,这些人刚好和基督教保守派的人合流了。所以从19世纪中叶开始,美国的很多州先后开始通过禁止堕胎法案,那时医生觉得不让女性堕胎是为她们好,因为堕胎的孕妇死亡率在当时条件下实在太高了。但是通过了反堕胎法案后,实际并不能直接抹杀掉很多女性的堕胎需求,因为很多人为了生活所迫,不得不堕胎,结果就会导致什么情况呢?
很多人在草药不能用以后,就开始转向那些更不安全的、感染率更高的、死亡率更高的那些堕胎方式。比如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德州最流行的一种堕胎方式,是用晾衣服架子从阴道里面伸进去,试图把这个胎儿给从子宫里钩出来。这在当时是死亡率极其高的堕胎方式。
到了20世纪上半叶的时候,随着青霉素开始出现,堕胎手术之后的感染率也开始下降了,加上女权运动和进步主义运动的兴起,医学界的很多人士觉得我们应该放宽堕胎限制。因此到了20世纪中期,五六十年代加上性解放运动,对堕胎权的呼声就越来越高涨。
60年代末70年代初,纽约州是第一个开始逐步放松堕胎权限制的州,以前美国的所有州基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堕胎。结果纽约在1970年的时候废除了十九世纪的反堕胎法,制定新法律说,只要是怀孕24周之前的女性,都可以选择堕胎。这个时间限制放到现在来看其实是比较保守的了,但在当时是美国破天荒的事情,是开风气之先,于是当时全美国的孕妇都涌向纽约,去获取合法而安全的堕胎方式。因为你如果在本地堕胎,就只能去地下诊所,让人用晾衣钩子把胎儿勾出来,而去纽约就可以使用很安全的方式堕胎,因为堕胎诊所在纽约是合法的、可以光明正大地采用最科学最安全的方式来堕胎。
但女性对堕胎权的诉求,也引起了保守派基督教人士的不满,尤其是保守派天主教人士的不满。当时的天主教会就开始组织草根运动,拉拢两党里面的各种政客,想要把反堕胎变成一个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但一开始它实际上是不成功的。现在来看,好像美国的共和党基本都是反堕胎的。但是如果退回到60年代,比如美国共和党里面著名的保守派教父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在1964年和林登·约翰逊争夺总统大位的共和党领军人物,他在其他很多方面的观念非常保守。但在堕胎的问题上,天主教会试图拉拢过他几次,他却完全置之不理,他的女儿也是堕过胎的,他的妻子是很明确支持堕胎权的。
我们要知道退回到50年、60年以前,美国的政治版图里面完全没有堕胎权争议。但是到了70年代的时候,天主教会里面的保守派人士成功地拉拢到了新教福音派里的保守派人士,两股力量拧成了一股绳,开始打入共和党内部,渗透到共和党内部,成为了比如里根上台,包括后来保守派政客上台的一股巨大的民意基础。
那么在这个过程之中,罗诉韦德案这个判决刚好是出台了。在它出台后,一方面是让全美国的这些女性从此有了法律保障的、安全的堕胎机会,全国女性不需要再涌向纽约去堕胎了,但与此同时,这个判例本身也成为了保守派用来动员他们选民的一个最方便的旗号。这些天主教保守派人士、福音派的保守派人士说,有了罗诉韦德案的判例,女人就可以随便去堕胎,可以随便地发生关系,不用承担任何后果,美国的家庭道德就会败坏,家庭系统、婚姻系统就要崩溃了,从此国将不国了,因此我们一定要把这个判决推翻掉。所以在这个案例以后,保守派就有了一个很强大的动员机器,有了一个意识形态的核心。
徐涛:所以“罗诉韦德案”就变成了一个靶子是吗?
林垚:是的,这个案例就变成了一个靶子。两党内部寻找真正认同的时候,你只要问说你想不想推翻“罗诉韦德案”,想推翻你就加入共和党;不想推翻要维持,你就加入民主党。这成为了两党内部统一意识形态的测试,结果共和党内本来有很多支持罗诉韦德案的人,慢慢就在党内被排挤掉。因为越来越多的宗教保守派的选民加入了共和党,加上共和党在党内初选里不断地把在堕胎问题上持温和立场的人选下去,选上那些非常坚定的反堕胎派人士,于是共和党在这一方面就变得越来越极端。
徐涛:像金斯伯格大法官,我们说她是一个女权主义的代表,但是她依然好像是有点反对罗诉韦德案是吗?
林垚:是这样的,金斯伯格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结论本身是支持的,但她反对的是判决的理由。实际上当代的很多进步派的女权主义者都认为这个案子是有缺陷的。这个缺陷不是说它给了女性堕胎权,而在于它给女性堕胎权时所用的理由不够恰当。
我们要注意,当时罗诉维德这个案子是9个男性大法官判的。写下判决书的这些大法官在当时思想已经很进步了,尤其主笔判决书的这位大法官是有过医学院经历的,所以他尤其能够理解女性寻求堕胎的这些痛苦;但是他毕竟不是完完全全站在女性角度去理解这个问题的脉络。所以他在判决书里说堕胎权来自于隐私权。这就变成了想不想堕胎是你们夫妻俩(在当时的家庭观念里面,孩子的家长一定是一男一女夫妻俩)私底下讨论的事情。你们觉得怎么样对你们小家庭更好,你们就怎么去做,政府不应该把头探过来看你们的规划、看你们想要做什么,去干预你们想要做什么决定,所以它判决的基础是隐私权。
隐私权这个判决基础会导致很多问题,因为我们知道政府实际上对家庭的很多事情都是干预的,比如家暴。以前大家也说家暴是隐私权,是家里的事情,不要拿到外面说。现在我们认为家暴也是要管的;这说明不是所有的家中隐私,政府都不能干预。同时隐私权这个概念,也为夫妻之间讨论决定堕胎,到底是由妻子决定还是丈夫决定,留下了疑问。如果丈夫不同意你堕胎怎么办?女性能不能拥有堕胎问题上的完全自主权?这个问题也引发了后来一系列关于堕胎的官司。还有其他许多种种理论困难,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
反过来,像金斯伯格这样的女权主义者就认为,真正的堕胎权的立足点基础不是在隐私权,而是在男女平等、在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因为怀孕是女性独有的经历,女性在这个男权社会里面,她因为要怀孕,要生孩子,要照顾孩子等等,她的工作机会被耽误了,她的升职机会被耽误了,她就学的机会被耽误了,导致她在竞争的过程中落在后头了,最后可能被迫去做家庭主妇,被迫嫁给强奸犯,或者被迫嫁给一个有家暴历史的丈夫,怎样也摆脱不了这些问题。如果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说,堕胎权是男女平等里面最重要的一个支柱。要在判例上支持堕胎权,应该从这个角度着手,但是罗诉韦德案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支持堕胎权的,所以金斯伯格对这一点非常不满。
金斯伯格进一步认为,如果你是从男女平等,女性对身体的自主权这个角度去讲解堕胎权,可能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如果你从隐私权这个角度讲,这个理由讲不通,大家也不容易接受,所以保守派更容易能发动群众来反对你,进步派也不容易围绕着这个很绕的逻辑来发动群众来捍卫罗诉韦德案。但如果你一开始就把问题讲清楚了,说这个就是男女平等所必需的,那么力量对比很可能会是反过来的。
所以很多进步派对判例的不满是在这里,但这个判例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了,只好拼命地去保护它。因为如果要推翻重来的话,这就会成为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你要重新再打官司,重新一点一点地把这些东西建立起来,而且你要任命一系列的大法官,等于任何一次的总统选举都不能失手,这是非常棘手的。
徐涛:我觉得讲到这里,估计听众也会感觉,所有这些都是围绕着一个概念做一些文字上的游戏,却把女性真正应该有的权利放在了一边。
我看到一个案例也是金斯伯格代理的,从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到,其实大家在女性究竟应不应该堕胎这个事情上没有那么光明正大,只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因为金斯伯格在1972年代理的一个案子是斯科拉克诉国防部长案,当时部队给了一个怀孕的女性军官斯科拉克一个选择,说你要不就离开部队,要不就去堕胎。而1972年还是在罗诉韦德案之前,当时美国对堕胎还有诸多限制。
林垚:是的,如果我们去听很多保守派的言辞,会觉得他们说的好像很光明正大,什么上帝制造的每个生命都是很神圣、很宝贵的。但是如果去看它具体在政策上的主张,去看堕胎之外的问题,比如社会福利、救灾这些问题,比如美国这些年遭遇了很多飓风火灾等等,尤其是发生在少数族裔贫困人口聚居的地区,这些保守派人士就会反对联邦政府去动用资源去救灾。如果按照你的说法,每一条生命都很珍贵,那显然你要不惜一切代价去救人,先去把这个人给救出来,先去把这些灾区重建起来,但为什么这些保守派就要反对这一点?他们给出的理由是说你要自力更生。那这时候你就忘记了上帝的教训吗?上帝说每条生命都是珍贵,每一条生命都是上帝造的,不是吗?
还有比如在对待移民的问题上,对待难民的问题上,尤其在过去几年特朗普执政的时候,他对难民、对移民是特别残酷的,造成骨肉分离,然后那些难民小孩子莫名其妙地死去,诸如此类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我们没有听到说宗教保守派人士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强烈的谴责。那么为什么这些已经生下来的人,他们就觉得可以不管不顾,但是那些还只是胚胎的、那些在他们看来是生命的、这些未来的人口,他们却觉得要那么的重要?他们甚至为此不惜去限制这些女性对身体的自主权,去损害她们未来的机会。所以这就变成非常言行不一的一个事情。
徐涛:我还很好奇一点,因为共和党当中也有很多女性,为什么很多女性共和党成员也会支持禁止堕胎?
林垚:人的身份和人的意识形态,它虽然有很强的相关性,但并不总是能够完全直接对应;就像鼓吹女德班的人里头有男有女,鼓吹反堕胎的人里头一样会有男有女。美国很多这些保守派女性从小生长在教会环境里面,从小听了布道,说一个胎儿都不能死,如果你怀孕了你就应该把它生下来,就算是强奸的,就算是乱伦的产物,你也应该把他生下来,因为你不知道上帝让你怀孕背后的目的是什么,但是上帝总是在下一盘大棋,一切都该听上帝的。很多人从小生活在这个环境之下,她接受这个信息,对这个深信不疑,这种情况肯定是存在的。
另一些人她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尤其是保守派的女性政客,她们如果想要在政治上往前走一步,想要成为国会议员,然后她们又生活在一个保守派的选区,知道身边大多数人都是保守派,都反堕胎,那么如果想要在选区出人头地,她们就一定要迎合这些选民。如果她们想要在政治上有权势,想要出人头地,就一定要把自己打扮成一副反堕胎的人设,至于是不是真的相信,这就另当别论了。
尤其在美国党派极化的当下,坚决支持堕胎权的政客基本来自于选民基础非常进步的,或者温和偏左的选区。如果你是来自于一个偏保守派的选区,就算你心里是支持堕胎权的,你也未必敢公开说出来。在别人问你的时候,你最多说一句这个问题太复杂了,我们存而不论。如果选民对这种打哈哈的方式都不满意的话,你就一定要表现出很强烈的反堕胎姿态,这样你才能够在政治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徐涛:越是极端越能够聚集到选票,才不至于将你的政治生涯给断送掉。所以接下来你觉得所有的共和党可能都会仿照德州做出类似的事情吗?
林垚:对,为什么这一次的判决特别恶劣,虽然这个判决在实体法层面的官司还没有打,也许在未来一两年高院里面又出了什么变故,哪一个大法官突然病死了,被一个拜登任命的人给取代了,或者是哪一个保守派大法官突然改弦更张了,也许最后过了两年,高院突然又判决说我们还是要维护罗诉韦德案——所有这些我们没有人能够准确预测。但是这一次在程序上玩的花招,被高院很欣然地接受了,这就给大家传出一个很强烈的信号,就是你们这些保守州的州议会,可以放心大胆地去玩这些文字游戏,且不仅仅限于堕胎的问题上。比如堕胎权法案,他们可以说我不处罚这些女性,只处罚医生护士和亲人,还有出租车司机,而且我不主动提起公诉,我只是邀请大家来进行民事自诉甚至刑事自诉。大家肯定会争相模仿这些花招,这种花招可以应用到其他一切议题上去,不仅仅是堕胎权问题。
比如假设有一个更保守的州说我现在不仅是想要推翻堕胎权,我想要推翻避孕权。在美国,避孕权作为基本权利也是通过法律打下来的,它是罗诉韦德案之前的一个案子叫做“格里斯沃尔德案”(Griswold),是1950年代的一个案子。在那个案子之前,美国的各个州警察是有权破门而入抓那些在行房时使用避孕套的夫妻的。那么在格里斯沃尔德案之后,高院说避孕权是夫妻之间行房时的基本权利,警察不能抓。但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只适用于夫妻,所以过了几年高院不得不又判了个案子说,不仅夫妻有权利使用避孕套,未婚人士在性交时也有权使用避孕套,警察也不能抓。这时避孕权才成为了一个基本权利被固定下来了。
我们知道很多保守派人士不仅反对堕胎,也是反对避孕的,尤其是很多天主教内部的保守派,因为他们认为精卵结合或者造人是上帝给人类的一项义务。所以如果一些保守州要采取德州的模板,它甚至可以不仅仅是去举报那些避孕的人或者帮助避孕的人,它可以写一个法案说鼓励大家来举报那些卖避孕套的人,举报一个奖励1万块钱。
除了这些与女性的身体自主权切身相关的事情以外,还可以做其他很多事情,这里面有很多的把戏可以玩。比如想要限制少数族裔投票,就搞一个“禁止在人口密度高的选区(往往是少数族裔聚集区)给排队投票的选民递水缓解口渴、欢迎大家举报所有这么做的人”的法律,然后把投票过程拖得特别慢、排队搞得特别长,让所有排队的人都渴到放弃投票回家。如果这一切高院都欣然接受,高院说这个法案提出了一个新颖的宪法问题,所以我不能够对它实行临时限制令,我们慢慢地打实体层面的官司。那么你只要在选举之前,通过这样一项法律,然后在选举这几周里面把投票率给压下去;过一年两年,高院终于在实体层面接到了这个官司,这时候州议会提前把这个法案废除。然后高院说对不起,这个法律也许可能大概的确违宪了,但是既然选举已经结束了、相关法律也废除了,这个案情已经“不复存在(moot)”了,所以我们不再审理此案。然后等高院这么判了之后,保守州再把刚刚废除的这个法律恢复生效,压制下一场选举;然后你们这些挑战这个法律的民权律师们又要辛辛苦苦从最低级法院打起官司。只要高院掌握在保守派手上,人家就可以这么逗你玩,看你能奈他何。
所以我们可以想象,有了德州这个模板之后,法律很快就会变得千疮百孔,很快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被有心人所利用。
徐涛:我也看到一个报道说,其实很多公民可能因为该法律而遭受很多骚扰,比方说这个案件当中是允许德州公民可以进行起诉,而且受理法院不能将案子转到最适合的法院,这就意味着这些去举报、去起诉的人可以在各个法院去提交案子,然后被告人就要去不同的法庭出庭为自己辩护。即使这些被告人最后赢了,这个案子也会成为很大的负担。
林垚:是的,如果你是住在大城市里面,大城市一般来说总体上观念会比较进步一点,法官也是比较进步一点,转到最适合的法院有可能就意味着你获得轻判或者直接放走了。把这个案子打到某州法院,设在某个偏远乡村的一个小的分支里面,不仅你跑腿要跑个半死,而且法官对你也很不友好。并且法案里还明确规定,要是你被举报了,出庭这些费用你得自己承担,不能找举报人追讨;反过来,举报人那边的任何费用,最后却也需要你这个被举报人来一并承担。总之就是只要你敢跟堕胎搭上边,就要搞得你生不如死。
当然现在反对法案的人也不是完全束手无策,大家都采取各种各样、比较有创意的反对活动,当然这只是临时的抵抗,真正的抵抗还是从政治上研究怎么发动起普通选民,把这些保守派政客赶下去,这才是长久之计。
但是至少在目前来说,可以看到这几天德州的进步派的民众想了什么办法,比如他们假装成发现了有人堕胎,有人帮助堕胎,我去打电话举报,然后我就上网站,政府设的网站我就举报,反正政府这个法案里面说的很明确,举报错了的话是不受罚的,举报对了的话是奖励钱的。很多人就举报说我发现德州州长在帮助一个人堕胎,或者说我发现某某保守派政客带着他的情人去堕胎了,诸如此类,很快的热线电话就被打爆了,这个网站也已经崩溃了。大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一个是拖延法案的真正起效果,另一个就是说那些专门接热线电话的政府官员,在听多了这种电话以后,可能会产生一个狼来了的效应。以后如果真的有举报电话打进来了,他们也怀疑是在搞怪了,就不受理了。
这是目前大家反抗的一种方式,但是这个反抗方式能持续多久?因为我们知道保守州会不断的推出新的法案,也会推陈出新,所以还是要从政治上解决这个问题。例如高院的人事改革,当然高院人事改革背后也需要政治上的变革来推动进步派和温和派的力量,要能够真正在投票箱面前崛起,才能够把这个问题真正解决掉。
除此之外,联邦政府也刚刚起诉了德州政府,说这个法律违宪;此外还有人建议说,美国国会可以直接立法,禁止德州的地方法官接受或者审理相关的举报案件,这样的话就可以防止德州的法律实际起效果。但所有这些应对措施又都回到前面说的症结上来:不管是起诉还是立法,最后都是要靠法院来审理的,而最高法院目前是掌握在保守派手中;保守派大法官们上下嘴皮一碰,说德州才占理,那支持堕胎权这一方在法律途径这条路上就技穷了。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有政治上的变革,才能确保法律上对堕胎权的保障。
徐涛:首先你刚刚讲的恶搞的事情,就已经体现出了让普通人去举报一个根本不相干的人是一个多么荒谬的设计。然后我看到一个程序员写了一个代码,让所有的人都可以通过这个代码不停地去提交起诉和举报,有人就把漫威当中所有英雄的名字全都填了进去,这能够证明这个事情是实在是太荒谬了。
而且我觉得很让人难过的一个事实是,女性的身体永远就成为一个工具,不管是生育的工具也好,或者政治的工具也好。到现在各种各样的争论当中,其实女性究竟对自己的身体有没有控制权,她能不能决定自己是否健康、是否幸福、自己未来的命运,依然是抵不过几个细胞、胚胎其间的、一个也不能叫做生命的、这样一个状态,这还是挺让人悲哀的。
林垚:对,所以政治上的解放或者是超越,离不开每一个人的解放,然后每一个人解放肯定包括了每一个女性的解放,她们对自己的身体有完全自主的掌控,而不是交由一些政客,尤其是男性政客来对她们进行指指点点,通过立法对她们实施限制。
徐涛:我觉得这个事情当中,其实男性也并不是身处事外,因为当女性的身体可以成为一个政治较量的工具的时候,说不定男性其他的权益也被政客玩弄在鼓掌之中。只是跟女性的权利还不太一样,我们没有去说而已,所以这个事其实是同理可见的。
林垚:一个男权社会它不仅是在规训女性,它也是在规训男性。如果女性有很多事情不能做的话,社会自然而然地会把男性套到那些模子里面去,男性就必须去做这些事情。
比如说女性都成了家庭主妇以后,男性就必须潜在地被视为只能在职场上拼搏支撑家庭的人,那么那些顾家的男人怎么办?那些想要成为家庭主夫的男人怎么办?那些希望让自己的爱人在外面打拼,自己跟小孩有更多共处时间的男人怎么办?还有比如那些双职工的家庭,他们希望能够齐头并进,希望双方都在世界上有更多的发展,不希望被过早有小孩给牵绊了的人等等。我们可以想象出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对女性的牵绊,也有很多对男性的牵绊,如果社会政治体系没有给大家提供更多、更充裕选项的话,最终受损的会是所有人。尽管每个人受损的程度不一定一样,毕竟在这个男权社会里面,男性享受到更多的特权,但是享受特权的同时,他也受到了很多的禁锢和束缚。所以打破父权制的社会文化、赋予女性身体的自主权、实现男女平等,不仅是义之所在,也是利莫大焉。
延伸阅读: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该案中,1973 年 1 月美国联邦高院最后以 7 比 2 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也即承认美国堕胎的合法化。
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该案中,1965 年 6 月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全体大法官以 7 票对 2 票的明显优势认定上述州法违反了夫妻关系的隐私权,并推翻了州法院的维持判决。
鲁斯·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德裔犹太人、女权主义者,系最高法院内富有争议的自由派法官之一,坚决主张妇女有堕胎的权利。
大西洋月刊的报道:What Texas Abortion Foes Want Next(https://www.theatlantic.com/politics/archive/2021/09/texas-abortion-ban-supreme-court/619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