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银保机构外包服务管理存在风险,监管要求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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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近期向各地方银保监局、银行、保险、理财公司等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第三方合作中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近期,部分银行保险机构的外包服务商发生多起安全风险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业务连续性造成一定影响,暴露出银行保险机构在外包服务管理上存在突出风险问题。”《通知》表示。
在企业微信服务方面,《通知》提到两项主要风险和问题。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对数字生态场景合作情况底数不清,缺乏统筹管理。开展数字生态合作时,银行保险机构外包风险主管部门、科技和数据管理部门未参与,缺乏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控管理等机制,存在突出风险隐患。二是银行保险机构对合作中数据安全风险和责任识别划分不清。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开展一次自查,摸清数字生态场景合作中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底数,开展排查整改。在合同协议中强化数据安全要求,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要追究有关外包合作单位的责任,在问题整改完成前,不能扩大合作范围内容。同时,要将数字生态合作纳入到银行保险机构的外包风险管理范围,加强统筹管理,科技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外包合作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评估和事件处置。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监管隶属关系,于7月10日前,将风险自查和整改情况、企业微信合作情况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银保监局(分局)报告。银保监局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在科技外包方面,《通知》列举了多项风险事件。例如,2023年2月份,某互联网域名代理商因私自变更失误,导致某银行互联网域名解析失败,在业务高峰期影响金融交易达68分钟。2022年8月份,4家省联社托管在某服务商的网银系统因存在越权访问漏洞,被不法分子攻破,大量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被窃取。
《通知》提到,银行保险机构在供应链安全管理上履职不到位,对外包服务的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外包服务商的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控能力严重不足。
对此,《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服务外包、责任不外包”的主体意识,切实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统筹管理科技风险,压实外包服务商安全责任,提升整体防控水平。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加大监控力度和违规问责,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和实地检查,合作结束后必须下线相关系统并删除数据;强化合同的网络和数据安全要求条款,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的要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通知》还提到,银行保险机构对外提供数据应按“业务必需、最小权限”原则进行,系统和数据应优先在银行保险机构本地化部署。加强边界防护和传输保护,建立与外包服务商的隔离防火墙,不通过即时通讯、网盘、互联网邮箱等不安全渠道传输数据。
*以上内容节选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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