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深圳律所执行业务专业委员会举行合同保全制度与执行实务研讨活动
京师深圳律所联合创始人、执行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罗建斌,联合创始人田志平律师,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吴三龙,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邹湘雩,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王宏,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王滔,执委会秘书长潘和春,执委会副秘书长黄杰、梁文荣,执委会委员阳建开、李欣键、刘娟、欧善财、张明利、张楠、陈敏等律师同仁共同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活动上,京师深圳律所联合创始人、执行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罗建斌强调了合同保全制度对于执行业务的不可或缺性,突出了律师熟悉并熟练运用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性,简要分享了合同保全制度的内涵和实际应用法律场景。
合同保全制度又谓之为“债的保全制度”,是指针对债务人恶意的消极或者积极减少自己责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赋权允许债权人突破债权债务相对性、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黄倩芸律师介绍,相较于合同法时代合同保全制度涉及的三个条文(即《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居于“合同的履行”章节项下,民法典时代不仅单章设置“合同的保全”作为《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五章章节,相关法律条款更是扩容为八个条文(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极大地丰富了合同保全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系对合同保全制度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的细化指引。这充分体现民法典时代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性与实践意义。
为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合同保全制度,黄倩芸律师拆分讲解“代位权”及“撤销权”两类具体的合同保全制度措施,着重分享了相较合同法时代合同保全制度的变化及新增部分。
就代位权制度,黄倩芸律师讲解了民法典代位权诉讼的三大变化:扩大起诉对象范围,包含了次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担保人,统称相对人;新增到期债权例外情形,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明确代位权诉讼法律效果,以“谁起诉谁受益”的直接受偿方式为原则,以入库原则为例外。同时,黄倩芸律师结合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析了仲裁协议对代位权的影响,即便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但如债务人或相对人就其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这体现了立法者考虑各方利益平衡而采取的折中处理办法。
就撤销权制度,黄倩芸律师对比合同法时代与民法典时代撤销权诉讼可撤销的情形,由原先的三种可撤销情形丰富为两大类七种可撤销情形,并详细讲解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下应如何考察相对人的主观恶意。另外,黄倩芸律师结合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分析了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法律赋予债权人以“形成权+请求权”,明确了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可以同时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等责任,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不受侵害或折损。
▲联合创始人田志平律师
在分享会的后半段,联合创始人田志平律师结合其丰富的执行实务经验,与各委员会成员分享合同保全制度执行实务中如何把握“理”与“力”,启示执行律师在提升执行工作效率的同时,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法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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