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征求意见:风、光作为并网主体,参与电力系统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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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并网主体,能够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自备电厂,以及可通过市级及以下电力调度机构间接调度的有条件参与的并网主体。
其中,还包含了新能源场站风机过电压保护、风机低电压保护、风机频率异常保护、光伏逆变器过电压保护、光伏逆变器低电压保护、光伏逆变器频率异常保护等涉网保护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另外,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意见稿中还提出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协议)双方应定期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按照在合同(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备案;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双方直接向国家能源局备案。
《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等,电力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用户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市级及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并网资源和具备条件的自备电厂可一并纳入所在地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或市场交易规则。
公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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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http://www.nea.gov.cn/2021-08/31/c_13101596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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