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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陆上风电、光伏项目环评审批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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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取消环评审批和总量指标挂钩。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很小,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对区域环境质量贡献很小,为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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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指出,在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此外,通知提出要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


以下为通知全文及解读:

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就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心怀国之大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提高效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线,强化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统筹,做好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畅通信息渠道,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形成推动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合力。

二、做好环评服务

(五)建立环评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持续完善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积极服务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摸清底数,参照“三本台账”内容和格式,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重大投资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范围执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台账,定期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和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

(六)指导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指导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优化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七)提供精准服务。对台账内当年开工的重大投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审批服务单”(见附件),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八)发挥专家优势解决技术难题。生态环境部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发挥部、省级技术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对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有关咨询即收快办,及时予以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对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技术帮扶指导力度。

三、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九)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加快制定环评审批实施规范并完善办事指南,推进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应用,加强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息共享。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对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环评分类,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对2022年拟开工的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好声环境、生态影响等新旧环评技术导则的统筹衔接。

(十)深化改革创新。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对于跨省的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实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有关试点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一)守住审批底线。在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项目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项目要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环评文件要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明确合理。

(十二)突出审批重点。重点关注事关群众环境权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问题,应就项目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和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做重点分析。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避免出现遗漏主要风险源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防范重大环境风险。

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重点审核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鼓励地方细化“两高”项目范围,重点关注规模大、能耗高、排放量大的基础原材料加工项目,更加精准地管控“两高”项目。

四、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督促落实环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生态环境部将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检查,对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抽查,生态环境部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十四)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关键在前期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风险很大,必须在工作中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重大投资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对纳入台账的拟建重大投资项目,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掌握项目环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发生。

 

 附件: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参考样式

  生态环境部

  2022年5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各流域(海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5月31日印发


一图解读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了解《通知》的编制背景、主要内容、服务措施和亮点做法,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通知》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2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各方面要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指出,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保障国家安全,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要求,要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强化土地、用能、环评等保障,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制定实施《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的具体举措,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动“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加快落地。
  问:《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对近年来环评领域服务重大投资项目的有效举措进行系统集成,提出了一批创新举措,形成一套政策工具包,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用好这些政策工具,在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上下功夫,在规范服务、便民惠企上出实招,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审批的全过程保障。
  《通知》提出四点总体要求:一是统一认识,提高站位,更加自觉地把生态环保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强化环评保障,推进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二是优化审批,提高效率,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三是守住底线,强化监管,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四是加强统筹,做好协调,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
  《通知》共分为总体要求、做好环评服务、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四部分内容,共提出十四个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
  问:《通知》提出建立环评管理台账,具体是如何考虑的?
  答:我部自2018年以来建立了“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审批服务制度,在保障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我部于每年年初,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能源局、民航局、国铁集团、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等多家单位,提供当年需要做好环评支持服务的重大项目清单,对清单内项目建立专门调度和推进机制,为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发挥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三本台账”工作模式,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主动对接本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定期调度,动态调整台账,及时掌握环评编制进度,指导环评文件编制。
  问:《通知》在指导建设单位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方面有哪些服务举措?
  答:一是充分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目前“三线一单”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功能已基本完善,可提前为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可研论证阶段提供决策指导,优化工程方案和选址选线,防止出现不符合法定规划、产业政策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禁建要求等触及法律“底线”问题。
  二是指导产业园区内项目环评文件内容简化。对于已按规划环评意见优化规划方案的园区,入园项目环评可以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论述;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已有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数据。
  三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占全国环评审批数量的9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是当前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取消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简化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切实缩短报告表编制时间,降低编制成本。
  问:《通知》提出的“环评审批服务单”有什么用,如何操作?
  答:环评工作具有专业性,为帮助建设单位了解环评要求,《通知》提出了“环评审批服务单”这项创新服务措施。通过“点对点”服务方式,让建设单位对需不需要做环评、做什么类别的环评以及做环评时应注意的相关政策心中有数,既依法履行义务,又不走弯路。
  “环评审批服务单”由环评审批部门提供给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载明审批及评估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措施。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评估部门联系人与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沟通,了解环评文件编制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协调解答业务问题,提前告知审批要求和条件,指导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对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通过实施“环评审批服务单”,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让企业少走弯路。
  问:《通知》在环评审批方式上有哪些新举措?
  答: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管理理念进步、管理方式变革、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效率提升。《通知》以改革试点方式提出了环评审批方式新举措:
  一是开展“打捆”环评审批。《通知》提出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这个“捆”主要针对具有同质性、关联性的一类建设项目,既可以由建设单位来“打”,将同一类建设项目编制一个环评文件,一并报批;也可以由审批部门来“打”,将同一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统一组织评估、审查,从而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二是取消环评审批和总量指标挂钩。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很小,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对区域环境质量贡献很小,为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三是规划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根据近年来工作实践,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速度很快,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往往压茬推进。为此,《通知》中提出,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审查可与项目环评审批统筹推进,压茬办理。这样,在发挥环评优化规划方案、项目选线和保护措施等重要作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为项目推进节省时间。
  问:在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中需要重点关注什么?如何督促环评要求落实?
  答:《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职尽责,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确保环评审批质量方面,一是守住审批底线。在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要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环评文件要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明确合理。二是突出审批重点。重点关注事关群众环境权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问题,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
  在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一是督促落实环评要求。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二是防范违法行为。对纳入台账的拟建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掌握项目环评进展,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发生。CWEA


来源: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06/t20220606_984525.html

解读:https://www.mee.gov.cn/ywdt/zbft/202206/t20220607_984625.shtml

一图解读:

https://www.mee.gov.cn/zcwj/zcjd/202206/t20220607_9846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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