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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大讲堂丨“安全月”法律学习专题②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我们已迎来六月的时光今年的六月是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本次的主题是“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为充分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减少事故发生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进行事故案例分析(第二期


案例




某市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68万元。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切实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当地省政府于批准成立了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1

事故原因


01

直接原因

肇事罐车驾驶员长途奔波、连续作业,在进行卸车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卸车规程,出现严重操作失误,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料管未能可靠连接,在开启罐车液相球阀瞬间发生脱离,造成罐体内液化气大量泄漏。现场人员未能有效处置,泄漏后的液化气急剧气化,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发生爆炸燃烧。

02

间接原因

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存在超许可违规经营、日常安全管理混乱、疲劳驾驶失管失察、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缺失等严重问题。


2

处理结果


对在事故中死亡的2人免予追究责任,对两个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单位5人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对29人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对涉事的6家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3

适用法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法规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欢迎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容来源:六局发展公司法律事务部、安全管理网图文编辑:张同 唐珊珊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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