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 | 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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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破产案件流程公开,规范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完善管理人团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是各管理人机构公开本机构和办案团队信息,及时披露企业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和报告履职情况的信息平台。
第二条 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破产案件信息平台中开设。各管理人机构通过实名注册所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信息披露工作平台实施操作。
各管理人机构为平台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 管理人机构在获取登陆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的权限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将该维护人员信息报送市高院民二庭备案。维护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备。
第四条 管理人机构应当及时公开下列机构基本情况:
(一)本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组织代码、注册资本、注册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二)破产团队负责人及成员信息:包括从事管理人工作的人员名单、职务、职称、执业资格、加入本机构和办案团队时间等;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为依法履职所制定的工作规则、执业纪律、业务指引等;
(四)重大事项披露:包括机构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情况,本机构及团队成员受奖励、处罚、重大风险责任情况等;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况变动的,管理人必须在人员调动或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五条 管理人通过信息披露平台依法公开下列案件情况:
(一)在办案件的案号、债务人名称、受理法院;
(二)债务人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基本财务情况、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三) 管理人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程序进程节点;
(四)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五) 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
(六)管理人认为可以公开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暂不宜向社会公开的,管理人机构应当及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高院报备:
(一)尚在进行中的合并、分立、停业、解散事宜;
(二)办理每个破产、清算案件的终结报告;
(三)管理人暂不宜公开但有报备必要的事宜、文件等。
第七条 各管理人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公开其上一年度的年度履职工作报告。
履职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管理人工作团队情况、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包括收案、结案以及未结案件承办情况)、执业纪律情况、工作特色及相关建议。(具体要求参见市高院2017年6月1日《关于报送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的通知》)。
第八条 管理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披露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混淆视听、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二)发布与管理人工作无关的推广信息;
(三)干扰案件审理和法院工作秩序;
(四)其他不正当使用平台的情形。
第九条 管理人机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情况纳入履职考核范围。市高院将会同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管理人机构虚报、漏报、瞒报相关信息或拖延披露信息,情节严重的,市高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8年11 月15日起试行。
来源:上海市高级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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