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与优化——CTF2018君策论坛来啦!
编者按:我中心将于9月2日上午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CTF)上举办“君策论坛: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与优化”。为帮助相关公众了解议题,我们特梳理了议题提出背景、相关典型案例和学者文章,以期启发思考,共话规制良策。
今天,首先推送CTF2018君策论坛之引言篇。
在我国,商标专用权的获得采用注册取得制度,但实行的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注册主义,即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既不需要证明其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也不需要证明其具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只要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可获得商标注册。近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申请量连年攀升,在这种宽松的注册制度环境下,商标恶意抢注用以牟利现象大量涌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不说,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已经成为当下最为迫切和棘手的问题。
近几年,通过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此类行为,我国的商标司法实践正在逐步做出回应。如七色花、优衣库和歌力思案等,从一般不支持或仅部分支持作为原告的恶意抢注者的赔偿请求,到直接判决作为被告的在先使用人不构成侵权,作为原告的抢注者构成权利滥用。由于我国的商标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相互独立,法院在民事诉讼阶段并不能直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权利人仍然只能另行通过行政程序进行请求宣告无效。那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原告或者被告的注册商标系出恶意,此时该如何处理民事诉讼程序和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的关系?先行后民、先民后行还是民行并举?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协调和衔接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则具有重要理论和实务探讨价值。
今年6月,在我中心举办的商标法修改疑难问题研讨会上,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可适用性问题,与会专家曾指出,对于现行《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是否可以作为具体条款加以适用,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的实践做法并不一致。将来商标法修改是否可以将诚信原则条款作为禁止恶意注册的兜底性条款加以适用,换言之,能否作为提出申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条款尚无定论。那么,诚信原则条款的适用,是否也将会对解决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问题提供有效途径?
在今年的CTF2018君策论坛上,我们将展开上述问题的深入讨论,邀请最高院、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北京知产法院和商评委专家以及境内外知名代理机构代表分别进行主题发言,一同探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民行程序交叉所带来的问题,共商优化良策。
精彩议程抢先看
时间:2018年9月2日上午9:00-12:00
地点:唐山南湖国际会展酒店一层世园厅
主持人: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
09:00-09: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孙欧
09:20-09:4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王东
09:40-10:00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祝建军
10:00-10:20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Brett Heavner
10:20-10:40
茶歇
10:40-11:0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陶钧
11:00-11: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陶冶
11:20-11:40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11:40-12:00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高级合伙人黄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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