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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专利法实施细则等重要发布速览

李强2023年12月11日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七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局
202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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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美式“知识产权滥用”抗辩在我国OEM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的运用——对“STAHLWERK”案再审裁定的几点思考

近二十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对OEM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审理经历了各种反转。2003年深圳中院在“Nike”案中认定被告在涉外定牌加工中使用美国公司在我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构成侵权后,我国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结论却各有说法,令人无所适从,直到2015年最高法院在“PRETUL”案中以被告的使用行为属于“物理意义上的贴附行为”而“不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行为(非商标性使用)”为由作出不构成侵权的再审判决,似乎为此下了定论。然而,几乎同时,这样的裁判结论和理由在“东风”案中遭遇了巨大的困境,于是,江苏高院的二审判决否定了常州中院循着“PRETUL”案的思路所作出的一审判决,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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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来信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SPCIPR2@163.com。请在信封或者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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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动态|德国法院:YouTube无义务披露电影盗版者的电子邮件或IP地址

近日,德国联邦法院作出一项裁决——YouTube不必披露将盗版电影上传到该平台的用户的电子邮件或IP地址。该裁决是一个历时长久的案件的结果,该案件涉及3个将《惊声尖笑5》和《帕克》上传到YouTube网站的YouTube用户,其行为导致了成千上万次侵犯版权的观看行为。YouTube每月有超过20亿的登录用户,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视频平台。人们每天观看视频的时间超过十亿小时,总计数十亿次。在过去的5年中,YouTube已为使用其Content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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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资讯|2020年最高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合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附全文)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附全文)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法发〔2020〕33号202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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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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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法释〔2020〕7号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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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超:浅议保护作品完整权

近日,看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以下简称上诉人)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侵害著作权案的终审判决((2016)京73民终587号),涉及如何理解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极感兴趣。下面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粗浅看法。该案案情比较简单。上诉人将其撰写的系列小说《鬼吹灯》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授权被上诉人改编成电影,结果上诉人发现电影拍摄出来以后与原著相比面目全非了,认为歪曲篡改原著,侵害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侵害署名权之请求,但是不认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根据当事人的举证,二审法院查明,原著与电影在创作意图和题材、背景设定、人物设定、主线情节诸方面基本不同,“整体上,涉案电影是以改编的名义,对涉案小说进行了‘取头换尾’的改动”。在以上事实基础上,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受侵害的主要理由是“在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转让有明确约定、法律对电影作品改编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创作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张牧野(即本案上诉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依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是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即要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一审法院的“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即要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涉及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解。对于这个问题,过去一般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自《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这条规定包含两项权利:1、确认作者身份权,相当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2、禁止歪曲篡改权,相当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何为歪曲、篡改原著,或换言之何为破坏原著的完整性方面,该条给出的答案是“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2003年管理《伯尔尼公约》的WIPO在其出版的指南中指出:“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权利不延及对作品的所有改动,而只涉及那些因其性质和方式被误认为作者所为的并可能损害作者声誉的改动”。[1]换句话,有损原作者声誉是判断是否构成歪曲、篡改或者破坏作品完整的标准,高于这个标准的就构成,低于这个标准的就不构成。如果照此标准,一审法院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伯尔尼公约》的上述规定是如何形成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本意是否与公约完全一致?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真实含义到底是什么?据我所知,长久以来,我国司法界和学界好像很少有人做过深入研究。而二审判决对此问题的深入阐述,给出更准确的答案,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二审判决认为,公约只反映出普通法国家的现行规定,是最低门槛。公约成员国可以制定高于最低门槛的规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要高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沿袭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损害原作者声誉作为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因篇幅有限,详情请看二审判决书)。受到二审判决的启发,我查看了相关材料,借此机会与各位分享我了解到的信息。第一,二审判决用了大量篇幅介绍《伯尔尼公约》这条规定的由来。1928年以前,公约并没有这条规定。最初提出增加该规定动议的都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且最初提出的是禁止侵害原作者的精神权利,但遭到普通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澳大利亚,美国当时尚未加入公约)的反对。反对是“由于普通法系认为作者权的性质具有强烈的经济色彩,因此,难以将作者的精神利益这一概念与之相协调”。[2]这表明,精神利益损害和损害作者声誉是不同的概念,代表不同的标准,也可以说前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平相对高一些”,而《伯尔尼公约》采用了后者,因为“将声誉的概念指明为这一权利所保护的基本价值的一个原因是,通过这样做,使遵循普通法传统的国家也有可能适用这一权利”。[3]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欧洲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哲学基础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始终将版权法视为财产权利法,不属于财产权利的精神利益自然不宜进入版权立法。当然,普通法系国家不接受精神利益损害标准,不等于不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对于普通法系国家而言,精神权利这一概念与它们对作者权利的功能性理解是十分不同的。这不是说,普通法系国家对精神权利没有提供任何的保护。普通法中的首次发表权以及判例法对未发表的书信和手稿提供的保护,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也涵盖作者所享有的‘发表权’的利益。此外,英国《1862年美术作品版权法》(Fine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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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F2019君策论坛回眸 | 张伟君:定牌加工出口商 商标侵权纠纷案审理思路辨析

商标侵权纠纷案审理思路辨析。本文经君策中心整理,张伟君教授审定并授权,予以发布。今天,我将从商标专用权控制的商标使用行为即侵权使用行为(Infringe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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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银川 | “万慧达北翔杯”首届CTA全国高校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决赛和第五届君策论坛来啦!

编者按:2019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将于7月5至8日在银川市隆重举行,作为今年商标品牌节重磅主题活动之一的"万慧达北翔杯"首届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决赛将于7月7日上午拉开战幕。冠军之争,花落谁家?且看中国人民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即将上演的精彩对决!届时,还将举办第五届君策论坛:决赛辩题专家解析——纯出口定牌加工所贴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期待您的莅临!7月7日(星期日)9:00-12:009:00-12:00,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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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附着商标标志的商品出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均未明确指出使用的主体,但该主体应当是指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指向对象。”本案中,商标权人系委托他人生产产品、贴附商标标志并报关销往境外,该标识所识别的商品来源指向商标权人,故本质上是商标权人自己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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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F2018君策论坛|相关典型案例判决原文荐读(一):歌力思案

编者按:我中心将于9月2日上午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CTF)上举办“君策论坛: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与优化”。为帮助相关公众了解议题,我们特梳理了议题提出背景、相关典型案例和学者文章,以期启发思考,共话规制良策。今天,推送CTF2018君策论坛之相关典型案例判决荐读(一):王碎永、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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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与优化——CTF2018君策论坛来啦!

编者按:我中心将于9月2日上午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CTF)上举办“君策论坛: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与优化”。为帮助相关公众了解议题,我们特梳理了议题提出背景、相关典型案例和学者文章,以期启发思考,共话规制良策。今天,首先推送CTF2018君策论坛之引言篇。在我国,商标专用权的获得采用注册取得制度,但实行的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注册主义,即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既不需要证明其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也不需要证明其具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只要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可获得商标注册。近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申请量连年攀升,在这种宽松的注册制度环境下,商标恶意抢注用以牟利现象大量涌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不说,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已经成为当下最为迫切和棘手的问题。近几年,通过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此类行为,我国的商标司法实践正在逐步做出回应。如七色花、优衣库和歌力思案等,从一般不支持或仅部分支持作为原告的恶意抢注者的赔偿请求,到直接判决作为被告的在先使用人不构成侵权,作为原告的抢注者构成权利滥用。由于我国的商标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相互独立,法院在民事诉讼阶段并不能直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权利人仍然只能另行通过行政程序进行请求宣告无效。那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原告或者被告的注册商标系出恶意,此时该如何处理民事诉讼程序和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的关系?先行后民、先民后行还是民行并举?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协调和衔接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则具有重要理论和实务探讨价值。今年6月,在我中心举办的商标法修改疑难问题研讨会上,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可适用性问题,与会专家曾指出,对于现行《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是否可以作为具体条款加以适用,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的实践做法并不一致。将来商标法修改是否可以将诚信原则条款作为禁止恶意注册的兜底性条款加以适用,换言之,能否作为提出申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条款尚无定论。那么,诚信原则条款的适用,是否也将会对解决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问题提供有效途径?在今年的CTF2018君策论坛上,我们将展开上述问题的深入讨论,邀请最高院、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北京知产法院和商评委专家以及境内外知名代理机构代表分别进行主题发言,一同探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民行程序交叉所带来的问题,共商优化良策。精彩议程抢先看时间:2018年9月2日上午9:00-12:00地点:唐山南湖国际会展酒店一层世园厅主持人: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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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波法官:我国构建当然许可制度相关问题研究及建议

作者简介:许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2009年7月参加工作。毕业后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2014年11月调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任法官助理。2015年9月任现职。为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新增第八章“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其中第82至第84条是有关当然许可的规定。[1]由于当然许可制度(license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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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教授:从德国著作权法看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教授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多的体育爱好者并不是坐在电视机前观看体育比赛直播,而是通过随手携带的移动终端上的网络平台欣赏体育节目。于是,一方面,因为网络直播可达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使得其传播效应更优于传统的广播电视直播,从而使得体育比赛的网络直播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而能够获得体育赛事画面进行播出的网络平台无疑可以从中获取很大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体育比赛直播画面的制作形成和播出必然受控于体育比赛组织者或体育行业组织,不管体育比赛直播画面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类似电影作品,也不管网络转播或网络直播是否属于著作权人或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法定权利,网络平台要获取体育比赛画面进行直播,必然需要付出高昂的许可费用才能实现,而“重大体育赛事的成功运营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向观众直播所获得的巨大的传播影响力和经济价值。”[1]比如,2015年1月腾讯获得NBA未来五个赛季的网络独家直播权,双方的合同金额为5年5亿美元(约31亿人民币)。[2]再比如,2015年10月中超公司和体奥动力公司成为中超联赛新一周期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全媒体(包括网络直播)的版权合作伙伴,双方签约5年(从2016赛季开始),版权费为80亿人民币,2018年1月又调整为10年110亿元。[3]统计数据表明,目前通过互联网付费观看视频内容的用户数量占总用户数的60%,而每年通过互联网收看体育内容的人数,也在以65%的惊人速度增长。[4]随着体育赛事节目收看逐渐从“免费”模式向“收费”模式过渡,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体育赛事节目的盗播网站。然而,在如此巨大的市场利益博弈面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却显得无所适从,体育赛事网络直播市场也就乱象丛生。全国人大代表、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为此大声疾呼:“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不足、盗播猖獗,极大损害了购买正版赛事直播权利的平台和用户合法权益,限制了体育赛事的产业增收潜力”。[5]那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从而使得合法取得网络直播授权的网络平台的利益理应得到必要的保护,却难以获得法律保护呢?笔者认为,这与很多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和德国法一样存在“电影作品-录像制品”区分,因此也应该像德国那样对体育比赛录像只能按邻接权保护而不能享有类似电影作品著作权有关。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录像制品的用意是否真的和德国《著作权法》完全一致?在德国《著作权法》中,对体育比赛录像的保护和对电影作品的保护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天壤之别呢?我们只有进行仔细观察和分析,才能真正找到问题的答案。首先,在对视听影像的保护问题上,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用的确实是类似于德国法的“著作权-邻接权”或者说是“电影作品-录像制品”区分保护模式,因此,在判定录制的体育赛事画面是否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问题上,我国不少法院自觉或不自觉地提高了保护门槛,从而使得体育赛事画面难以按照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获得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德国法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要求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更强调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individualitaet)”。所谓具有“个性”,是说一个作品要求其带有作者的个人特性(bearing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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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讯 | 2017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讨、咨询及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培训、交流与合作;收集、编辑和翻译知识产权信息及文献。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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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商标审查审限管理功能模块成功运行

近日,商标审查审限管理功能模块在商标审查系统中成功运行,这一举措实现了对商标业务各环节时限的控制,为严守审限底线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切实做到了“文文有监控、件件可追溯”。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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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泽博士:从“互联网+”到“+互联网”——APP名称与商标冲突时商品与服务的判断

本案中,在先商标为“说曹操”,“曹操专车”是比亚迪公司提供的一个关于约车服务的APP。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和法院审理意见: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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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修订草案三审:电商假打折、刷单或将被重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出修改: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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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双11:君策(深圳)沙龙喊你来听课啦?!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讨、咨询及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培训、交流与合作;收集、编辑和翻译知识产权信息及文献。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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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 我们@南京~君策沙龙——等您来!

本次沙龙活动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名额有限,额满为止。参会人员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报名后以收到我中心确认邮件,方为报名成功。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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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 我们@上海~君策沙龙——你报名了吗?

Share:平行进口与流通领域商标侵权问题”研讨沙龙,旨在通过演讲嘉宾的专题演讲,让参会人员把握商标司法审判实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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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 我们@上海~君策沙龙——等你来!

Share:平行进口与流通领域商标侵权问题”研讨沙龙,旨在通过演讲嘉宾的专题演讲,让参会人员把握商标司法审判实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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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 我们@南京~君策沙龙——你报名了吗?

本次沙龙活动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名额有限,额满为止。参会人员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报名后以收到我中心确认邮件,方为报名成功。
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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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讯| 林子英: 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应增强司法保护意识

“我希望媒体维权时,多跟法院在赔额方面进行沟通。”林子英在讲座的最后,再一次强调作者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勇于并且善于和法院沟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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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F2017君策论坛回眸(三)| 彭文毅:涉商品化的典型案例

2017年9月3日,我中心在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之中国商标年会上成功举办了第三届君策论坛: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商品化权的保护)。近期,我们整理了论坛嘉宾演讲稿件,并将陆续发布,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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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F2017君策论坛回眸(二)| 张伟君:人格商品化利益的法律保护

编者按:2017年9月3日,我中心在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之中国商标年会上成功举办了第三届君策论坛: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商品化权的保护)。近期,我们整理了论坛嘉宾演讲稿件,并将陆续发布,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天,推送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教授在本次论坛上的演讲:人格商品化利益的法律保护。本文经君策中心整理,张伟君主任审定并授权,予以发布。1.WIPO1994年发布的研究报告将商品化的情形分为三类:第一是虚拟人物的商品化。比如动画片中的葫芦娃,鲁迅小说中的孔乙己。这些虚拟角色的形象或名字都可以用作商业利用。第二是人格商品化,就是真实人物商品化。一般是知名的人物。比如体操明星李宁把自己的知名度作为商标使用。刚才彭文毅法官讲到beatles乐队的案子,我觉得姓名不仅仅就指单个人的姓名,还可以稍微再扩张一点,可指代真人组合的名称,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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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加快扩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覆盖面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讨、咨询及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培训、交流与合作;收集、编辑和翻译知识产权信息及文献。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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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策简讯| 汪泽主任受邀参加第四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并演讲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讨、咨询及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培训、交流与合作;收集、编辑和翻译知识产权信息及文献。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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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思考 | “翻唱类”节目所涉法律风险及合法性防控探究

前面所述的翻唱类型之一的“改编翻唱”由于是对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编曲进行了重新演绎,属于将原有音乐作品进行改编,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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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会员续约的国际惯例获认可 ——音著协诉“后街男孩广州演唱会”侵权案终审获胜

音著协通过上述司法维权判例既打击了侵权使用音乐的不法行为,也同时向国家司法机关宣传了上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会员续约的国际惯例,这应该是本案最有价值的一点收获。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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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代表访谈| 宋鱼水:不仅保护国内创新,也保护世界各国的创新

我的问题是想问宋院长,我们都知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已经进入到蓬勃发展的阶段,但是在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保护方面有很多不正当、不良的竞争现象存在,对于这些现象,我们有没有一些更好的法律去规范它们?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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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讯| 德国法院:使用搜索引擎中的缩略图搜索不侵权

法院称:“如果商业提供商不检查他们让用户访问的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则这些提供商应承担责任,但对搜索引擎的结果链接和搜索引擎本身应另当别论,因为后二者对互联网的运作也很重要。”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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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第13196240号“黄鹤楼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TOWER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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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策简讯| 主任汪泽受邀参加《民法典》“知识产权编”问题研讨会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讨、咨询及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培训、交流与合作;收集、编辑和翻译知识产权信息及文献。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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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代表访谈| 刘俊臣: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推动工商和市场监管事业迈上新台阶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讨、咨询及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培训、交流与合作;收集、编辑和翻译知识产权信息及文献。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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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坚决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

最高检16日上午举行发布会,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全国检察机关下一步将加强对网络治理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依法加大惩治计算机犯罪力度,努力维护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推动互联网治理法?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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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摄著协与7国签订中国摄影家版权保护协议!

原标题:摄著协与7国签订中国摄影家版权保护协议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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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策简讯| 主任汪泽受邀为江苏省商标局商标品牌战略培训班授课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讨、咨询及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培训、交流与合作;收集、编辑和翻译知识产权信息及文献。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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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F2017君策论坛回眸(一)| 李晓力处长:商标法对商品化权的保护

2017年9月3日,我中心在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之中国商标年会上成功举办了第三届君策论坛: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商品化权的保护)。近期,我们整理了论坛嘉宾演讲稿件,并将陆续发布,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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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讯| 文化授权搭上上海自贸“快车”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上海市版权局副局长蔡纪万表示,近年来上海在版权保护和推广方面的效果显著,未来上海版权局将继续以自贸区为平台,推动上海版权保护、贸易以及交流等领域的发展。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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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关于批准设立第四批商标受理窗口的公告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讨、咨询及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培训、交流与合作;收集、编辑和翻译知识产权信息及文献。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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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中国喊你报名啦!企业如何在海外寻求外观设计申请和保护-策略与实践研讨会

因名额有限,有意向报名的代表请填写参会回执(见附件2),于10月20日(星期五)12:00前将参会回执发送至以下邮箱guojichu2011@126.com进行报名。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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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代表访谈 张茅: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 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张茅指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首要政治任务,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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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引导仿制药研发,补偿药品专利期限

10.使用国家财政拨款开展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及相关技术研究并作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调动科研人员参与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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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讯| 发布缩略图搜索结果 德国法院认为不侵权

联邦最高法院在新闻稿中称:“欧盟法理的出发点是,互联网是信息和言论自由表达的核心,链接有利于信息的自由交流,是互联网良好运作的基础。提供信息的搜索引擎亦是如此。”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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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策简讯| 主任汪泽受邀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行政执法培训班授课

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讨、咨询及论证;组织国内国际知识产权培训、交流与合作;收集、编辑和翻译知识产权信息及文献。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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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策简讯| 我中心主任汪泽受邀参加201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中日合作研究项目专家会议

本次会议由一般财团法人、知识产权研究教育财团和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旨在通过高质量的研讨以及听取专家意见,为今后的研究工作提供指引。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