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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稿函|《中国政府透明度(2020)》

国家法治指数中心 法治指数 2023-10-28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自2009年以来,连续11年对全国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有力推动了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为了全面客观总结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中制度创新经验,为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搭建权威的交流平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自2018年开始每年编创《中国政府透明度》一书,年度性地分析全国政务公开发展状况,邀请理论界和实务界供稿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政务公开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为了总结、推广政务公开工作经验,特邀学术界、实务界人士撰写稿件,以实证研究方法,总结我国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并探讨研究政务公开理论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对策建议。篇幅以8000—12000字为宜。并请 2020215日前将稿件电子版发送至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撰写规范附后,供参考。请在邮件里注明作者联系方式。

《中国政府透明度(2020)》将于20205月前后出版,并举行报告发布与研讨。报告发布后,我们将奉上样书、稿酬。

 

联系人:

米晓敏:010-64059953,邮箱:lawbluebook@163.com

 

附件:稿件撰写规范

 

敬颂

时祺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

 

202013


附件

撰写规范

一、内容与体例

1.文稿从政务公开实践出发,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理论为指导,侧重实证,落脚于推动法治实践。文稿对政务公开实践的描述应简明、客观,避免对具体事件或者案例的详尽叙述和评论,也应避免对法学理论的逻辑推演、对法学观点的综述以及对境外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单纯引介。

2.本书鼓励撰稿人使用一手数据。自有数据,应当交代清楚数据调研方法、调研依据、样本数量、有效问卷数量等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二手数据,必须准确、详细注明数据来源,对于来源于网络的数据,应尽可能注明原报刊书籍上的出处,本书不接受不标注来源地使用“据统计”“据报道”“据说”等表述方式。

3.稿件应确保原创性和首发性。在正式出版前,所投稿件不得在其他报刊、网络上发表。请注意学术规范,非原创观点必须按照规范标注来源。鉴于出版社要对稿件进行学术原创性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作者在交稿之前务必进行自查。稿件无法通过检测的,一律不予采用。

4.所有稿件需提供中文摘要关键词,中文摘要请控制在150~200字之间,关键词以3个为宜。摘要仅对文稿主旨、主要观点进行概括,杜绝长篇大论和照搬文稿序言部分的情况。

6.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将根据稿件校对情况,约请作者到现场共同修改稿件,对此,希望得到作者的配合。

7.语言要求严谨、精炼,注重权威性与可读性,直观反映法治状况,直接切入理论正题,提出法治建议和对策。

8.撰稿人需要提供文稿所有执笔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及身份证号码。

二、语言与技术规范

1.标题由撰稿人围绕主题自行拟定,可加副标题。

2.报告标题下不设节,文稿一般按“一、”“(一)”“1. ”“1的序号设置层次,其中1. 以下(不包括1. )层次标题不单占行;文稿层次较少时,略去(一)的层级;段内分项的,用……表示。具体为:

一、××××

(一)××××

1××××

1××××

2××××

×××××××××; ×××××××××

3.图和表应分别连续编号,如1”“1,图题排在图稿下方,表题排在表格上方,图表应与行文叙述照应,即在行文中要先出现抬注(见图1、表1)字样后,才能接着出现图表,不得使用“见下图”“见下表”等表述。

4.注释采用每页连续脚注(用而不用1),引文规范应为:

1)著作类:著者:《书名》,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2)译著类:[国籍]著者:《书名》,译者,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3)期刊类:作者:《论文名》,《期刊名》××××年第×期。

4)报纸类:作者:《文章名》,《报纸名》××××××日。

5)英文注释中杂志名与书名用斜体,文章名用引号;其他语种注释请遵从其习惯。

5.注释以少为宜,主要限于个别权威著作、学术来源、数据来源,尽可能避免说明性注释和花边式注释;注释应以引用报刊、书籍为主,尽可能避免引用网络链接。

6.数字10以上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中国古代典籍、年号中的数字,保留汉字习惯;10以下的一般用汉字;法条的条款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数字之间连接一律用波浪线;超过3位数的数字间一律不加逗号分隔,如1000020世纪以前的年代用20世纪90年代、20世纪80年代来表示,必须做到全文统一。

7.确保文中引用的法规名称及颁布部门、时间、文号的准确性,凡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文件,一律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使用法规简称,如不能将《刑事诉讼法》省略为“刑诉法”

8.文中使用的国务院机构名称一律使用规范的简称,参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核定的《国务院机构简称》。

9.文稿应尽量避免口语化、报刊语言,如“解放前、后”“建国后”“文革”,应准确地表述为“1949年以前、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化大革命”;要注意少用第一人称,如“我国”“我党”应表述为“中国”“中国共产党”;简化语尽量少用,若用,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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