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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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法治指数报告(2022)—基于公安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数据

中国公安法治指数报告(2022)01评估结果总体情况2022年中国公安法治指数的评估对象仍为部、厅、局三级共计73家公安机关:公安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41个地级市的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覆盖了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的公安机关。2022年,中国公安法治指数评估结果显示,排名前十的为:杭州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市公安局、湛江市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青岛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其中青岛市公安局和长沙市公安局并列第八名(见附表)。从地域来看,除了青岛市公安局和长沙市公安局,前十名均分属浙江、广东。《法治蓝皮书》指出,七成公安机关公开了法治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评估结果显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透明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在73家公安机关中,有53家公安机关公开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占比72.60%,比2021年的50家和2020年的38家分别提高了4个和20个百分点,其中52家是在法定时间内公开。02成效:新时代公安法治建设整体推进良好1.七成公安机关公开了法治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评估结果显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透明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在73家公安机关中,有53家公安机关公开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占比72.60%2.公安机关建设了无障碍模式,保障特殊群体的信息权。公安机关作为与安全和民生息息相关的政府部门,其在网站上公开的信息为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公安机关的网站建设不能忽视特殊群体,应建设长者模式和无障碍模式,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的知情权。3.公安机关普遍建立网上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2022年评估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重大决策时,公开草案或说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4.坚持服务为民,公安政务服务向移动终端延伸。2022年,公安部开通“公安一网通办”APP,并开发微信小程序等第三方服务平台,将公安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以及重名查询、规范汉字查询等高频应用同步到移动端,方便群众掌上办、指尖办。5.以公开促规范,公安执法公示制度得以落实。评估结果显示,在73家公安机关中,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有51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的有45家,分别占比69.86%和61.64%。6.公安执法监督投诉渠道畅通。评估结果显示,在73家公安机关中,有67家公安机关开通了监督投诉渠道,占比91.78%;03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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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情况第三方评估报告(2021)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情况第三方评估报告(202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为系统全面评估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编写及发布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自2017年以来连续第五个年度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开展第三方评估。‖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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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法治指数”的2021

不经意间2021年即将要和我们说再见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感谢您对中心科研活动的关注与支持预祝您2022年新年快乐循着时间轻快的脚步让我们共同回眸“法治指数”的2021吧《法治蓝皮书》系列学术成果01《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21)》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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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类科普信息公开

健康类科普信息公开的现状与展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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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强化协同,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进而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本次评估对象包含46家有对外政务服务事项的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部门、49家较大的市政府、120家县(市、区)政府。评估报告解读请长按识别上列二维码,或者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评估报告解读~更多内容请参阅田禾、吕艳滨主编《中国政务公开发展报告2021》《中国政务公开发展报告(2021)》继续以量化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2020年政务公开情况进行了客观分析。本书从学术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等多个视角,总结了当前各地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创新和取得的成效,也分析了政务公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本书首次对全国自贸区和自贸片区的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了第三方评估,并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政府新闻发布、复工复产信息公开、健康类科普信息公开方面的调研报告。-END-编辑|艾卓成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本公众号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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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

自由贸易试验区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前言202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法学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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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政务公开发展与2021年展望

2020年中国政务公开发展与2021年展望202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继续对各级政府政务围绕决策公开、管理服务公开等方面进行调研和评估,本报告对此次调研和评估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中国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在全球独树一帜,成效显著,既显示了国家强大的综合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也进一步彰显了加大公开力度、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显著效果。实践证明,政务公开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重点来了请长按识别下列二维码,或者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报告解读更多内容请参阅田禾、吕艳滨主编《中国政务公开发展报告2021》《中国政务公开发展报告(2021)》继续以量化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2020年政务公开情况进行了客观分析。本书从学术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等多个视角,总结了当前各地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创新和取得的成效,也分析了政务公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本书首次对全国自贸区和自贸片区的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了第三方评估,并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政府新闻发布、复工复产信息公开、健康类科普信息公开方面的调研报告。编辑|艾卓成关注我们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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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闻发布的现状与展望

政府新闻发布的现状与展望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兼具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等多项重要功能的新闻发布会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新闻发布更加规范,渠道愈加丰富,形式更为多样,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越发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着可改进的地方,进一步推动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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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中国政府透明度复产复工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冠肺炎疫情逐渐缓解并趋于常态化的过程中,全国开始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复工复产的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复工复产进展的重要推手,是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着力点。复工复产,是指因特殊原因、特殊时期、非常时期而使全部或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不能进行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停工停产后,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指导下,企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事项及系列问题。复工复产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属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情形;也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范畴。因此,复工复产信息应是政府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Report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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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领域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加强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义务教育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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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探索法学研究新路径,告诉你一个真实的中国

书籍封面从2009年起,法学研究所就开始研发政府透明度、司法透明度指数,并于2010年初开始连续发布透明度指数报告,在实务界、学界和社会上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2012年春,法学研究所连续迎来了美国奥巴马政府的高官们,他们分别隶属于奥巴马政府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大使馆。来拜访的还有欧盟使团和欧洲一些国家。美国政府代表团对透明度如此关心,我们以为是中美贸易谈判使然——美国需要了解中国的政府开放程度。后来回头一看,是当时美国政府的政策方向所致。2009年1月21日,美国迎来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新总统甫一亮相就提出大国新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就任当天,奥巴马签署的第一份总统备忘录是《透明和开放的政府》(Transparency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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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法治指数评估方法与实践》序

书籍封面《法治指数评估方法与实践》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7年创新工程项目“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是从法治指数的角度客观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小康的收官之作,是用法治数据成就迎接“十四五”开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篇之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指数研究的又一扛鼎之作。它的出版对于深化中国特色法治指数研究,助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推动中国法学走向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创新工程是基于中国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现实需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创造的有益成果,采用科学指标体系、实证调查分析和数据量化评估等手段,采取跨学科、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等方法,运用课题组团队合作力量所展开实施的大型社会科学研究系统工程。序言部分“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创新工程坚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当代中国国情和实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民主法治发展取得的进步作出量化评估,对存在的短板弱项和困难挑战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说明,向社会公开发布客观、清晰的评估数据和评估报告,充分总结、推介和宣传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所展示的“中国智慧”、形成的“中国经验”、作出的“中国贡献”,用事实和数据否定法治指数研究领域的崇洋媚外现象,匡正中国法治评估中“言必称西方”的西方中心主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的“四个自信”。“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创新工程实施以来,项目组每年选取若干重大问题、重点方面和重要角度(即“三重”原则),对立法、政府、司法、守法普法等领域法治建设情况进行客观量化评估,确证科学立法、法治政府、公正司法、全民普法守法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做法新成就新经验,通过法治蓝皮书和国家智库报告发布上述研究报告和评估结果。此外,项目组将实践调研发现的有关情况及时形成要报、内参以及内部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具体来看,“中国国家法治指数”项目组的诸多成果,通过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各领域的量化评估,从整体和细节上为我国当前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发展,提供科学、客观的可行性意见建议;通过具有前瞻性的指标和预测,促进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消除有关制度性潜在性的风险,为党和国家的相关决策提供了简明、直观、全面、精确的参考依据。“中国国家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所做的成果打破境外机构操纵信用评级的垄断格局,对于我国在世界上争取到国际舆论和战略性话语权,在信用评估层面保卫国家根本核心利益,具有高度战略意义。作为阶段性重大成果,本书在空间范围上,主要包括人大立法指数、政府透明度指数、司法透明度指数、检务透明度指数、“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前海法治指数评估等研究报告;在时间范围上,主要涵盖从2017年至2020年的最新法治实践情况和相关数据。目录1从上述报告可以管窥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的四大影响力。一是国家法治指数项目组所撰写的研究报告刊登在《法治蓝皮书》上,该书以科学的评估和翔实的数据在近500种皮书中脱颖而出,连续多年荣获全国优秀皮书一等奖。《法治蓝皮书》已经成为观察中国法治的重要窗口,成为实务界与学术界沟通的重要桥梁。二是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成果受到中办、国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有些成果内容进入决策机关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助推了相关领域的法治工作,成为中央机关推动法治工作的重要抓手。三是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成果成为地方社会科学院开展课题研究的模板。例如,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借鉴研究方法和指标体系,对贵州省内的政务公开、人大立法、司法公开、警务公开开展第三方评估;河南社会科学院与项目组共建研究基地,运用项目组研发的指标体系,对河南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评估。四是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成果往往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法治热点,成为每年“两会”讨论的议题。有关法治指数研究报告在微博上广泛传播,往往受到媒体的关注热捧。目录2对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我还有“四个期待”。一是期待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能够长期做下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成为老字号品牌。法治问题的量化指数研究,一方面需要不断积累大量科学真实的数据,法治数据越多越充分真实,越具有客观性、连续性和可比性,就越能够说明和解释法治现实问题,预测和把握未来法治发展趋势,这样的法治指数研究价值就越高。另一方面,需要以“工匠精神”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完善分析方法,完备指标体系,深化调查研究,把各方面工作做到最好或者极致。这都需要时间,需要实践,需要一以贯之长期努力。尽管今天这部报告在某些方面还显得稚嫩,还不够完美,但随着实践发展和时间推移,等到2035年或者到本世纪中叶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它的奠基地位、创始意义和深远影响将具有里程碑性质。二是期待报告能够更加提升品质,真正成为“国字号”的智库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是党和国家的思想库智囊团,中国社会科学院实施的创新工程是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级工程”,本创新工程项目组实施的“法治指数研究”是"中国国家”级课题,“三个国家级”叠加,决定了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的相关报告是项“国字号”工程,是代表国家法治研究最高水平的“国字号”成果。这个政治、理论和学术定位,要求报告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追求卓越,不断砥砺前行。一要在科学方法上进一步下功夫,用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调研实证比较等方法,获取第一手数据和材料,建立国家法治指数的大数据库平台,用法治数据和法律事实说话,把所有分析研究建立在大量科学数据和事实的基础上。二要在调研对象上进一步下功夫,不仅关注立法、政府和司法领域的问题,而且要把全民普法守法、法治体系建设、涉外法治建设、法治人才培养等领域,逐步纳入调研分析范畴,以求体现国家法治指数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三要在调研内容上进一步下功夫,不仅关注法治建设中公开、透明、规范、监督等问题,而且要把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建设、法治实施绩效、法治环境改善、法治文化建设、人民群众对法治满意度等内容,逐步纳入调研分析视野,以求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把握法治中国建设的“立体结构”。四要在战略预测研究上进一步下功夫,不仅是法治建设的“跟屁虫”,而且是法治发展的“预言家”;不仅关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实和问题,客观全面“描述”法治中国的“已然”状态,而且要关注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在把握其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科学预测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五要在理论学术上进一步下功夫,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实证法学理论体系。三是期待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的各类研究报告能够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寒暑表”和“风向标”。许多经济学、社会学的量化指标研究,积累到一定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往往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器”和风向标,例如经济领域的GDP、CPI、PPI、FDI等,社会领域的CSI、CBN、基尼系数、失业率等。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也应当逐步形成和具备这样的功能、达成这样的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治GDP日渐取代经济GDP,越来越显示出其战略价值和竞争潜力,已成为中国参与国际治理集软实力、硬实力和巧实力于一身的重要体现,成为中国国内地方、部门和行业创新发展、弯道超车的保护神和助推器。因此,应当努力把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的研究报告打造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现实发展变化的“寒暑表”,一看便知中国法治发展的温度、力度和速度;打造成为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风向标”,一看便知中国法治建设的走向、趋势和目标,从而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四是期待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的研究报告能够早日全面深度走向世界,让世界对法治中国建设有更加客观的了解,更加全面的认识,更加深刻的认知。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中国国家法治指数的研究报告用大量事实、数据和案例,客观真实、持续不断地记录和反映法治中国建设实践进程的整体状况,既肯定成就,又指出挑战,还看到不足,既记录分析过去和当下,又描绘预测明天和未来,让各国人民能够看到法治中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铿锵步伐,能够感受到古老中华法治文明复兴发展的时代脚印,能够体味到中国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的责任担当。我们不仅要让世界知道“舌尖上的中国”“功夫里的中国”,要让世界知道“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还要让世界知道“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幸福中国”,让中国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作出新的中国贡献。李林2021年9月于北京沙滩北街15号本文为《法治指数评估方法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10月)的序编辑:胡正扬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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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潇潇: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与问题

公益诉讼发展进路之争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与问题林潇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引言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第55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我国在法律层面确认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翌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自此,我国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由检察机关针对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在内的相关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为期两年的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两年检察公益诉讼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前者第55条增加第2款,扩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在法律上正式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后者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第25条增加第4款,对行政公益诉讼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因此成为提起此类诉讼的法定主体。此举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相对坚实的法律基础。2018年3月,为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公益诉讼工作,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2020年底,为适应解释对象的修改对其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的内容涵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以及实体和程序两个向度,有关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体系得以进一步扩充。以检察机关为主体提起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起点,也是当前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环境所承载的社会公益具有分散性、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以及由前二者所决定的环境损害救济的特殊性,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面临一定困难,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加以反思并推动解决。01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实践情况本文所称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指的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此类诉讼相对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所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在其他领域提起的公益诉讼而言,具有相对鲜明的特点。(一)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公共利益是政治学和法学领域的重要概念,也是极为典型的模糊概念。“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存在广泛而深刻的分歧,以至于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公共利益的最大共识就是公共利益难以明确界定。”为了给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提供相对明确的指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及行政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还有权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针对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还有权就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案件起诉负有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相对于其他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三方面特点。其一是案件线索的限定性。《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均要求,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针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或对该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法履职的行为。该限定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属性,原则上其不应像执法机关一般主动查举违法行为,故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原则上应针对履行职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其二是起诉顺位的后位性。检察机关不得径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需先行经历诉前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只有在该法第55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定机关或社会组织不存在或不起诉的情况下,方能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于该要求,在起诉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告,提醒其他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向存在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情况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如行政机关不能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之要求,检察机关方能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三是诉讼的可附带性。检察机关在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同时,也是环境犯罪的公诉机关,因此,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经常以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的形式出现,其中以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较为常见。传统理论认为,行政违法与犯罪具有一定同质性,而刑罚作为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可以“覆盖”行政处罚,故在进行刑事追诉时,无须追究被告的行政责任。但有学者指出,诸如确认无效等行政诉讼具有刑罚执行所不具备的功能,存在独立于刑事诉讼的价值,故不能完全排除刑事附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出现的可能。另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目前唯一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规范的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亦有鲜明特点。其一是此类案件具有高度的科学不确定性,如因果关系认定、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案或赔偿费用确定等专业性问题均对专家证言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其二是强调责任方式的救济性。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为例,此类诉讼的诉求以消除对社会公益的威胁为主,判决结果多为要求被告下架、回收存在危险性的商品或改变不合理的经营方式,多不涉及补救性措施。而环境公益具有生态环境这一相对具象的载体,因此要求被告修复或赔偿环境损害这类补救性诉求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诉求。其三是执行难度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将生态环境这一环境公益的载体“恢复”至原有水平,因此仅靠收取被告的“赔偿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被告与有关机关进行合作,共同对环境要素进行营造培育。相对于其他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往往周期较长,且高度依赖专业技术。(二)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情况自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至2016年6月,试点地区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共计21件。而自新《环境保护法》生效的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93件。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共计791件,审结381件,受理案件数较上一年度暴涨逾30倍。其中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71件,审结21件;受理行政公益诉讼720件,审结381件。同时期法院受理全国25个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57件,审结13件,案件受理数较上一年度下降近40%。另外,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各级法院受理试点地区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件,审结1件。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随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全国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计1737件,审结1252件,受理案件数增幅为33.21%。其中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13件,较上一年度上涨59.15%,审结72件;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48件,较上一年度增幅为143.27%,审结949件;受理行政公益诉讼376件,比上一年度下降近50%,审结231件。同时期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65件,审结16件,案件受理数较上一年度增长14.04%。此外,2017年底中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范围由原先的7个省市推广到全国,并将诉权“下放”至市级政府。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省级、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0件,审结8件。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计2309件,审结1895件,受理案件数增幅达32.93%。其中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12件,较上一年度增长176.11%,审结248件;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42件,较上一年度增长31.57%,审结1370件;受理的行政公益诉讼则进一步下降5.59%,为355件,审结231件。同期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件,审结58件,案件受理数较上一年度涨幅为175.38%,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涨幅大致相同。地方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有49件,审结36件。从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在检察机关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之初,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试点第1年仅有21件诉讼。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为期1年的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11月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将改革试点推向全国。改革试点的内容包括:将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案侦查职能从检察机关剥离,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导致检察机关核心职权方面的重大变化,在客观上向检察机关传导了寻求新的“职权/工作增长点”的压力。在此背景下,包括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在内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可能获得检察机关较以往更多的重视和资源倾斜。从发展趋势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头两轮增长高潮,与监察体制改革开展的两个重要时间节点大致吻合。通过观察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似乎存在“竞争”关系。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几轮增长几乎都伴随着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下降。而依照《民事诉讼法》对二者的安排,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社会组织诉讼的补充,赋予检察机关诉权的意义不在于替代社会组织和法定机关。实践中二者呈现的关系似乎与法律规范的初衷相左。同时,即使不考虑数量巨大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2017年起,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数量均超出同时期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近一倍。这一现象,被法律界人士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国进民退”。《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组织的诉权优先于检察机关,从表象上看,前述现象不应是该制度安排的“自然”呈现方式。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结率明显高于社会组织提起的同类诉讼。从数据上看,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年度,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结率分别为30%、63%、79%,后两个年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结率更是高达76%、83%,而同期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结率仅为23%、25%、32%。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同类诉讼而言审理周期更长。然而,不能简单地将该现象归因于裁判机关更重视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其原因可能如下。其一,社会组织更倾向于对重大案件提起诉讼。有观察者指出,由于现行法律的约束,社会组织难以从环境公益诉讼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驱使其起诉的动力,主要来源于诉讼可能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倾向于选择危害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提起诉讼。而此类案件往往案情较为复杂,利益牵涉较为广泛,法院的审理难度相应较大,故周期较长。其二,根据现行立法要求,检察机关当就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公益侵害行为提起诉讼。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往往掌握了相对充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有相对全面的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周期就可能缩短。从三类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变化趋势看,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数量逐年攀升,至2019年度已占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总量的约85%。反观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则自2017年度开始逐年降低。自2019年度,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数已与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持平。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的相应安排,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可以由基层检察院提起,而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只能由地市级及以上检察院提起,在前者的起诉主体显著多于后者的情况下,二者的数量却基本相同,该现象的成因值得探究。公益诉讼发展进路之争02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合理性与存在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有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受损,在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依照建议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传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而行政公益诉讼突破了前者的“民告官”模式和自身权利受损要求,由与涉案行政行为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检察机关代表受损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起诉履职不法的行政机关。(一)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合理性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其一,环境公益的性质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客观诉讼的性质相适配。行政法学者指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与最终目的在于救济个人权益损失的一般行政诉讼不同,此类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纠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所产生的不法状态,恢复并维护代表公益的客观法律秩序。在客观诉讼观念中,法律秩序即是社会公益的体现。因此,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之目的不在于对公共利益的某种“损失”进行填补,而在于纠正不法、恢复客观秩序,即实现对公益的保护。与之相适应的是,尽管有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这类看似具体的载体,环境公益仍具有相当程度的抽象性,其受损程度和弥补方式均非一般方式所能判明。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损失难以通过直接的方式加以弥补,而通过对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维护环境保护秩序,则不失为更稳妥的策略。其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相适配。参考苏联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81条及1954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授权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权,即授权检察机关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及地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一般监督的对象包括相应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一般公民的行为,还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在该定位下,检察机关被作为法律实施的可靠保证而存在。1979年修订的检察机关组织法尽管首次明确表述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职权配置上取消了其一般监督权,将其职权范围主要集中在对犯罪活动的检察和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院组织法后续的几次调整也遵循了该基调。随着2017年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展开,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职能有所弱化,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这类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带有一般监督性质的工作则得到了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根据环境资源刑事、行政和民事立法审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行为,通过诉讼对不依法履职及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查举,从而维护环境资源法制实施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相适配。其三,国际上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多带有客观诉讼性质。环境公民诉讼是英美法系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典型形式,根据美国环境立法的授权,公民有权就大气、水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为执行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中,原告的传统权益并未受到案涉行为的直接侵害,突破了传统诉讼对直接利害关系主体的要求,同时此类诉讼的目的并非仅要求弥补绝对权益损失,而是纠正行为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环境法律所设定的秩序。欧盟的《环境责任指令》在赋予作为职责部门的行政机关补救环境损害职权的同时,授权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职责部门未及时履行职责的,通过诉讼要求其依法履职。在此类诉讼中,立法对职责部门环境损害补救职责的规定是原告诉权的重要保障。鉴于环境利益的特殊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颇有默契地选择了客观诉讼模式,即通过授予特定主体诉权的形式保证环境领域的相关法律正确施行,从而维护环境保护法律秩序。在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公益并未被视为可以通过司法直接进行损失补救的“绝对权式”权益,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界定的秩序式权益。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背后的逻辑与此暗合。(二)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存在的问题如前所述,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上有其合理性,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仍暴露出一定问题。首先,人员配置方面存在不足。如前所述,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推进,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从检察机关剥离、划归监察委员会。此举看似在不小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其“腾出”一定空间来容纳作为“工作增量”的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工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在组建监察委员会的过程中,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转入,一般会将原检察机关负责此类工作的人员抽调进入监察委员会。仅就职务犯罪领域考察,检察机关人员和职责的消长基本同步,在不进行人员增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见得有兼顾新类型工作的“余力”。其次,在现有制度条件下,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难以直接补救环境损害。如前所述,作为客观诉讼的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是以既有环境资源立法为标尺,查举行政机关履职不法的行为。而在既有立法中,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授予行政机关修复土壤污染的职责外,行政机关对于修复或补救其他类型的环境或资源损害并没有明确的法定职权。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难以发挥如欧盟《环境责任指令》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履职诉讼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补救环境损害是救济环境公益的直接方式,在此方面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不得不说是环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不小缺憾。再次,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推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功利化倾向。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保障法律的统一施行负有责任。然而,其作为司法机关的性质定位也对其实施法律监督的方式有所约束,其不宜像行政机关那样主动查举违法行为,否则可能激化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或出现检察机关过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情况。基于此,《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针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相应领域行政机关的履职不法行为提起诉讼,而不是主动调查纠举行政机关的履职不法。然而,现阶段由于处于制度发展初期,且上级机关普遍向检察机关传导办案压力,个别检察机关存在突破《行政诉讼法》的前述限制主动“纠举”行政不法的情况。一些行为突破了立法的相关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检察权与行政权的边界,是检察公益诉讼推进功利化的一种体现。最后,负责办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专业性方面有提升空间。目前地方检察机关一般由专门的内设机构或办案组负责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或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兼顾此项工作。此类内设机构或办案组的设置往往较为精干,在承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还负责国有资产、国有土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乃至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然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对专业性有较高要求的工作:自1978年以来,我国在环境资源领域已制定了近40部法律和数以千计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规模巨大、相对庞杂的规范体系;同时,环境领域的污染监测、事件溯源及损害评估等具体工作也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兼顾其他领域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可能面临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遭遇专业知识技术鸿沟的问题。公益诉讼发展进路之争03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201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机关成为继法定(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后的第三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尽管在《民事诉讼法》的安排中检察机关的起诉顺位在另两类主体之后,只能在另两类主体不存在或不起诉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检察机关已成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绝对主力。由于制度设计和实践策略方面的缺陷,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下述问题。(一)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制度性问题从目前的实践倾向看,通过诉讼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后补救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此类诉讼最重要的制度价值。但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能保证较好的实施效果。其一,环境公益的性质决定其不适宜通过诉讼加以补救。如前所述,环境公益虽有看似具体的载体,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其本质上是一种抽象且内容模糊的公共利益。在现有的制度技术条件下,环境公益不存在一个明确的独占、支配主体,环境要素、生态环境系统的事实性损害难以被充分认识,同时也缺乏成熟的市场机制对生态环境的价值损失进行准确评估。在这种情况下,评估环境损害程度、确定并编制环境补救或修复方案,均超越了司法理性所能独立判定的范畴。对于具有开放性、当前人类技术水平无法充分认识且涉及多数公众利益的环境公益的实质性内容,应当通过立法确定,或由立法设定在具体案件中议定此类内容的程序框架。在诉讼这种相对封闭的司法程序中,对环境损害的开放性进行质和量的实质性判断,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院、检察机关等独立机关的能力范围。其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适配。如前所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在于保证法制的统一施行,因此通过客观诉讼纠正冲击既有法律秩序的失范行为是其实现前述职责的适恰策略。然而,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倾向,环境公益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主观权利”,诉讼开展的逻辑也与一般侵权救济诉讼的展开逻辑别无二致。这与比照既有法律规范确定被告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诉讼大相径庭,一定程度上与检察机关在我国法制传统中的形象定位有所不同。其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是“行权”或“履职”,定位仍不明确。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仍依托民事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定位是一般原告。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能否依职权开展相关事实调查,存有疑虑。正因该情况的存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针对的是案涉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刑事立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已有一定基础的案件。而对于“纯粹”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则较少触及。另外,既有的环境民事诉讼往往依托环境侵权规则处理。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民法典》第1230条,关于环境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这种制度安排主要基于环境侵权案件中行为人相对受害人在信息、经济能力、技术手段上占有优势的理论预设。然而,如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此类规定,则原告由一般群众转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各级检察院,两造的强弱势地位可能出现反转。在这种情况下,如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沿用对原告的“倾斜保护”,则可能对行为人产生不公。当前无论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还是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均未对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明确阐释。在公益诉讼实践中要求行为人自证无责的情况虽不多见,但从当前的适法习惯来看,并不能完全排除此种可能。可以说,当前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行为性质的模糊,已给制度实施带来一定困扰。其四,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对诉前程序的要求可能延长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对周期。如前所述,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起诉顺位靠后,只有在法定机关或组织不存在或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为保障另两类主体的优先起诉权,《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要求检察机关在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为后,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依法进行为期30天的公告,督促有优先起诉权的主体尽快提起诉讼,待公告期满而无人起诉,检察机关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种安排在其他公益诉讼中不会产生太大问题,因为公益损害一般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扩大,但是环境损害则不然,如果不及时加以干预控制,环境损害可能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或产生难以逆转的不良影响,因此及时性是环境损害应对的重要要求。然而,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对诉前程序的要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延迟环境损害应对,不利于对损害的控制和补救。其五,当前对环境诉讼管辖权的安排不利于部分案件的统一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犯罪一般由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办理;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由基层检察院提起、基层法院审理,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由地市级检察院提起、中级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相对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事实和诉求等方面较为复杂,为尽可能确保办案人员数量及专业性,现行制度将其交由地市级检察机关办理。然而,这样的管辖安排产生了如下问题:当就某一环境犯罪行为既追究刑事责任,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刑事追诉由基层检察机关提起并由基层法院审理,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则应由地市级检察院、中级法院管辖。对于同一行为不同责任的追究无法在同一审级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二)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实践性问题在实践中,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表现出下述问题。其一,诉讼数量远高于行政公益诉讼和其他主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前所述,除2017年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中占主体地位外,2018年、2019年此类诉讼的数量和比例逐年下降,到2019年仅占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总数的15%。笔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更为适配,且在理论上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远多于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占比例的变化趋势并不“自然”。另外,如前所述,自检察机关开始重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骤降。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似乎不是在补充社会组织,而是替代了后者。如果居于后位起诉顺位的主体提起的诉讼远超占据优先起诉顺位的主体,那么就有必要对诉权配置方案的合理性重新加以审视。其二,从责任形式看,检察机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方案在合理性上存在提升空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多数检察机关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以此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然而此种方法是行政机关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而设计的带有拟制性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其评价结果与环境损害的客观水平或修复环境损害的资金需求可能有极大出入,并不适合作为环境损害补救的参考。另外,个别案件没有明确赔偿金额的归属;即便一些案件明确将赔偿金归入当地环保公益基金,由于当前对公益基金的使用并无规范要求,此部分赔偿金也难以保证用于案涉环境损害的补救。还有个别案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关系理解不当。例如,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未明确资源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关系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同时承担两项责任,这可能导致行为人重复担责。再者,对于一些涉及野生生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诉求往往过于简单。例如,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中,检察机关要求被告增殖放流不低于2.5万元的鱼苗和成鱼。该诉求没有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野生生物资源种群数量减损和结构变化出发考虑自然资源损害,只是简单地以经济价值为衡量标准,要求行为人投放特定价值的鱼种,这种相对朴素的“等价”衡量,不利于环境损害的充分补救和行为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其三,在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个别检察机关未能正确认识自己在新型诉讼关系中的位置。在传统的诉讼关系中,检察机关主要作为公诉人追究犯罪刑事责任。在这种诉讼关系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享有与刑事诉讼相关的职权。而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依托民事诉讼程序,在此类诉讼关系中原被告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二者的诉讼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在既有体制下,理论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与被告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二者遵照一般民事审判程序进行控辩。然而有法官指出,个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并未适应这类新身份,在“纯粹”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仍以公诉人的姿态自居,将被告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此类现象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常开展。公益诉讼发展进路之争04结语: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鉴于当前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实践遇到不少问题,对该制度进行必要调整,对其内部结构进行一定重构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或可从下述几方面入手对该制度进行相应调整。首先,重新强化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将与其性质相适配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工作重点。其次,充实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在可能的情况下成立相对独立的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内设机构。如前所述,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在环境司法专门化进一步加强、法院系统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内设机构建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试点成立专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内设机构,以增强其办案能力。同时基于环境案件的相关性,此类机构还可将环境领域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纳入自身职责范围。再次,重新反思当前以司法为主导的环境损害救济模式。如前所述,鉴于环境公益及作为其载体的生态系统、环境要素的特殊性,其损害救济任务并不适合由司法体系来完成。相对于美国通过诉讼救济环境损害的制度体系,欧盟通过行政权补救环境损害的制度体系可能与我国国情更加适配。如果将补救环境损害纳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则检察机关可以依靠行政公益诉讼对前者的履职情况加以监督,从而间接实现对环境损害的补救,也可以化解自身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种种不适。最后,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诉讼行为的性质定位。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应明确为履行职责,而不是行使权力。鉴于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在原被告关系、诉讼目的等方面的差异,有必要在一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之外建构公益诉讼程序,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尤其是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通过此举消解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身份认知”问题。原文刊载于《实证法学研究》(第五期)注:为了微信推送,省略了摘要注释等编辑:张国宁公益诉讼发展进路之争更多内容政府新闻发布的现状与展望2020年中国政务公开发展与2021年展望自由贸易试验区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健康类科普信息公开义务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复工复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法治蓝皮书再获多项殊荣!扫码关注法治指数|Law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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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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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部分规定汇总 V1.2

为便于各类主体了解政务公开要求及其依据,我们汇总了相关的文件规定。这些文件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及有关部门政府门户网站。所有文件内容请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本次更新对规定内容进行了增补,对浏览方式进行了优化。我们将继续保持更新,敬请关注!一、决策公开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三、政策解读四、会议开放五、权责清单公开六、政务服务信息公开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八、政府公报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十一、环境保护类信息十二、民生保障类信息十三、食品安全类信息十四、财务类信息十五、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十六、政府信息数据公开十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十八、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十九、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二十、执行公开二十一、回应关切二十二、网站建设二十三、新媒体建设二十四、依申请公开相关阅读:田禾:司法助力社会共同富裕的路径以促进公开助法治,以阐释公开促法学——《司法透明的理论与推进路径》序《司法透明的理论与推进路径》后记加强法院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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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规定汇总 V1.1

为便于各类主体了解政务公开要求及其依据,我们汇总了相关的文件规定。这些文件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及有关部门政府门户网站。自初次发布后,我们收到了一些宝贵的建议,发现了一些疏漏,增补了一些内容,对文本进行了更新。我们将继续保持更新,敬请关注!目录一、决策公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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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蓝皮书:珠海法治发展报告(2021)》发布指出2021年5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举办的“202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了《法治蓝皮书:珠海法治发展报告(2021)》。《珠海法治发展报告(2021)》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落实“珠澳合作开发横琴”要求的开局之年。《珠海法治发展报告(2021)》全视角反映了珠海市在2020年践行总书记“特别要做好珠澳合作开发横琴这篇文章”重要指示要求,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这场“大考”中,珠海法治实践的最新进展、突出成就及其发展趋势。全书由总报告和24篇分报告组成,总报告通过大量的数据和案例概括梳理了法治珠海建设与时俱进的实践进程,并描述了2021年珠海法治发展的趋势和相关重点领域的法治展望;分报告关注“法治化营商环境”“珠澳法治合作”“司法建设”“社会治理”四个领域的重点、难点与热点,对珠海法治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和思考。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冲击,珠海以珠澳深度合作开发横琴为总牵引、主平台,继续致力于营商环境领域的改革探索,全力配合澳门做好出入境管控和物品检测,有序推动珠澳两地人员正常往来,加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严密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预警和应急处置,严厉打击涉疫情刑事案件,确保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通过数据资源服务平台与政务应用系统对接,实现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智能化,建立完善对澳便利型营商登记体系以及对澳高效型营商服务体系,保障经济创新趋动发展;建立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保护为支撑、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知识产权“大司法”保障体系;深化珠港澳三地之间的调解合作,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升级线上跨域诉讼服务,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优化。《珠海法治发展报告(2021)》指出,珠海坚持“民生为重”理念,在推动内地与港澳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经验共享、优势互补以及规则衔接等方面的实践与努力:横琴口岸旅检通道实施“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澳门单牌车入出横琴覆盖面逐步扩大,澳门专业人士跨境在横琴执业得到立法保障,在横琴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跨境医保,一系列创新探索极大地便利了人才、资金、技术等澳门元素在横琴集聚,跨境民生领域的深度合作使两地居民民心相通,珠澳同城由理想走向现实,互联互通的大湾区优质生活圈在法治的保障下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珠海法治发展报告(2021)》指出,珠海继续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以公正、高效、权威为司法目标,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聚焦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关键领域的风险预警和预控,努力破解司法难题。珠海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创新金融审判机制,提升金融审判质效,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检察机关以对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切入点,创新“类案+检察建议”工作模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监察,实现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共赢格局;珠海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深化珠澳创新融合,以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为目标,加快推进仲裁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的仲裁机构法人治理模式,以更好地适应仲裁国际化业务发展和专业化人才需求,为推进新时期司法工作提供有益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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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蓝皮书: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No.7(2021)》发布!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绘制法治建设新画卷四川奋力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走在前列2021年5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治蓝皮书《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No.7(2021)》发布暨2021年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2020年四川成就2020年,四川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中心大局强化法治保障,紧贴人民期盼狠抓法治建设,立执司守联动机制持续优化,法治建设重点工程有序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创新走在前列,法治四川整体水平大幅提升。一年来,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满意度达98.72%,四川营商环境指数位居全国省级行政区第四,政府透明、警务、检务、司法指数排名居全国前列,泸州市、成都市金牛区获得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命名。一幅落实中央要求、体现四川特色的法治新画卷正徐徐展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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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国内承认与执行的信息都在这里…

法治蓝皮书:B17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202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2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实践实现突破,为中国国际仲裁带来了新机遇。B17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2020)2021年5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举办的“202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发布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9(2021)》。《法治蓝皮书》发布了《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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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检务、警务、海事透明度指数报告都在这里…

2021年5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2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9(2021)》。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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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狱务透明度指数报告都在这里!

关注我们LAWBLUEBOOK《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2020)》首次对省级监狱管理局及其下属监狱开展狱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发布了《中国狱务透明度指数报告(2020)》。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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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传递了这些信息…

2021年5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2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9(2021)》。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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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院执行工作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依法裁判案件解决纠纷过程中,担负着参与社会治理的重任。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推进,执行工作本身也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历经了“三重境界”:一是基本解决执行难,严守诚信底线;二是善意文明执行,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发;三是构建守法诚信的营商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社会氛围,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实践中,各级法院正逐步形成主动作为、整合资源、关口前移、多元参与、综合施策、智慧治理、手段创新的司法治理大格局。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的末端,但关系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等能否得到切实履行、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真正保护,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更需要树立起诚信守法的社会风气,实现社会治理的长远目标。就法院业务而言,则需要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实现有机联动,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于全案件周期,为解决执行难奠定坚实的司法基石。调研发现,宁波法院创新采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正面引导,以柔性方式促进当事人恪守诚信、主动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不仅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化解司法难题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还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诚信诉讼——打击虚假执行,维护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诉讼外衣”,采取不诚信甚至虚假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宁波余姚法院较早开展诉讼信用评估体系开发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了涵盖立案、审理、执行环节34类失信行为的诉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不同情形的扣分标准,由法院按照“一案一评价、一人一档案”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建档并供社会公众查阅,以此倒逼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主动履行,助力解决执行难。在总结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制定了《关于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识别、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虚假租赁的工作指引》,充分利用诚信诉讼评价机制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相关规定,较好地防止了涉虚假诉讼、虚假租赁执行案件进入法院。打击遏制虚假诉讼尤其是规制执行环节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一批执行不能案件的产生,节约司法资源,打击不诚信行为,引导各方主体尊重司法裁判、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托网格——执行办案与综合治理的良性互动。网格是各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单元。执行工作牵涉广泛,是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应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对执行工作的支撑作用。宁波法院全面发挥网格管理在助力解决执行难中的作用,注重将执行工作与网格管理有机结合以提升查人找物能力,更注重推进执行办案与网格管理的良性互动,实现执行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充分有效利用网格作用,不但扩展了执行工作的“眼”和“腿”,让执行办案工作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更是通过前端的苗头预防、普法宣传、矛盾化解,从源头减少了法律纠纷。正向激励——鼓励自动履行,切实推进案结事了。近年来,全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格局,有力地震慑了被执行人,打击了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等行为,培育了“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关键还在于正面引导激励,鼓励当事人自觉主动履行债务。为此,宁波镇海法院建立了全国首个当事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立审执破”全流程各环节功能,并在金融、行政、司法等领域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当事人在“执行前”自动履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推动执源治理,持续推进形成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当地自动履行案件1694件,同比上升43.25%;首次执行案件1815件,同比下降20.57%。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给有履行意愿、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一次自新的机会,变负面评价、严厉打击为正向激励、帮扶救助,使执行办案在保持强制力、威慑力的同时,更加具有“温情”,更加体现司法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功能。这对于加强执源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有效改进当地社会治理必将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信用修复——鼓励诚信守法,重振中小企业生机。针对信用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因社会评价降低、社会活动能力受限、履行能力进一步被削弱的问题,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自2018年开始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暂时解除失去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及部分“限高”措施,联合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给予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扶持、招投标、市场准入、贷款等方面的正常待遇与资格。至2020年9月30日,宁波全市法院对1211个主体开展了信用修复。信用修复以执行工作强制性以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机制为强大后盾,是对原有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和优化,是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直接体现。阳光执行——以可视的方式促进诚信、维护司法权威。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是执行规范化的体现,是执行公平公正的保障。为进一步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大力推进阳光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宁波法院建立了短信告知和微信小程序信息推送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当事人,方便当事人联系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对评估、拍卖、财产查控等各环节信息或承办法官变更等应告知事项,均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当事人,目前已经实现冻结、查封等11个重要执行节点信息的自动推送,并向当事人公开;借助多媒体采集和文字信息采集,实现调查、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终本约谈评估6个节点的采集和同步推送;以往因当事人抵触而推进困难的“终本约谈”节点实现模块化推送。上述告知功能列为办案必经程序,以确保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阳光执行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执行工作的距离,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深化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形成了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深厚氛围。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基本工作要求,但不能因此忽略了国家机关作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潜在责任。宁波法院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抓手,倒推“立审执”一体化,力争实现当事人服判息讼、案结事了,通过司法工作引导社会关系回归和谐。宁波实践证明,司法机关可以跳出就事论事的局限,变被动为主动,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关系的弥补与修复,实现溯源治理、良性循环。作者:王祎茗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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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小编带你浏览《法院信息化蓝皮书(2021)》发布会及其主要内容

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发布会情况概述2021年4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以下简称《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发布暨智慧法院建设研讨会”在江苏省南通市举行。《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全面总结了2020年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新成效、面临的新问题,展示了中国智慧法院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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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省级与地级市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地级市政府、省级政府及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发布应遵守如下时限:地市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省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地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参照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报告要求,汇总形成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据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对13家国务院垂直领导的部门、31家省级政府和49家较大的市政府发布其2020年年度报告的情况进行了初步评估。一亮点(一)垂直领导部门和省级政府均按时发布年度报告13家国务院垂直部门和31家省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均在3月31日前按时发布,其中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虽未显示公开时间,但项目组成员在3月31日查看时其已经发布。(二)部分政府机关注重创新年度报告的发布形式评估发现,部分政府机关注重创新年度报告发布形式,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展示年度报告内容和数据,简洁、易懂。1.部分年度报告中配有图表除《规定》要求的附表外,有部分年度报告还在报告中配有图表,对报告内容进行直观展示。31家省级政府中,有6家配有图表,分别是四川省、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山东省。49家较大的市政府中,有10家配有图表,分别是浙江省宁波市、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安徽省合肥市、云南省昆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淄博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图1:四川省政府年度报告截图2.不少政府配发多版本报告不少评估对象配发了多版本报告,形式不局限于网页版,还有Word版本和PDF版本。在评估的13家国务院垂直部门中,有4家政府配发了两种版本的报告,分别是海关总署、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家省级政府中,有6家政府配发了两种版本的报告,分别是天津市、黑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有6家政府配发了三种版本的报告,分别是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山东省、四川省、甘肃省。49家较大的市政府中,有6家政府配发了两种版本的报告,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汕头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广东省珠海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有4家政府配发了三种版本的报告,分别是四川省成都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淄博市。3.部分年度报告还配发了解读部分评估对象在发布年度报告的同时,还配发了解读稿,有助于公众较好理解报告内容。13家国务院垂直管理的部门中,有2家配有解读,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其中,国家烟草专卖局配有长图解读,而工业和信息化部除长图解读外,还配有视频解读。31家省级政府中,有11家配有年度报告解读,占比35.5%,分别是北京市、上海市、甘肃省、陕西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中,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配有长图解读,上海市配有视频解读,甘肃省和四川省配有长图解读和视频解读,山东省配有长图解读、H5解读和视频解读。在评估的49家较大的市中,有16家配有年度报告解读,占比30.6%,分别是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陕西省西安市、辽宁省抚顺市、辽宁省沈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杭州市、云南省昆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郑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安徽省淮南市,16家政府均配有长图解读,其中,山东省青岛市配有视频解读,山东省济南市配有H5解读。其中,甘肃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采用了较为新颖的形式,增加了图解版和动漫版的形式。在图解版本中,大量运用了柱状图来对数据进行描述,一目了然且简洁大方,更加清晰准确地呈现数据报告。图2:甘肃省年度报告截图二不足(一)部分评估对象无年度报告集中发布平台设置集中发布平台汇总下属部门的年度报告,有助于提升本地区本系统的年度报告发布水平,也方便公众查询年度报告。本次评估发现,13家国务院垂直部门中,国家铁路局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无年度报告集中发布平台;49家较大的市政府中,贵州省贵阳市政府无年度报告集中发布平台。(二)部分地市级政府未按时发布年度报告,且存在修改发布时间的现象在评估的49家较大的市政府中,有8家的年度报告是在3月10后发布的,占16.3%,分别是吉林省长春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海省西宁市、安徽省合肥市、湖北省武汉市、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洛阳市、海南省海口市。其中,安徽省合肥市政府的年度报告存在修改发布时间的现象,项目组在3月11日零时查看安徽省合肥市政府网页时年度报告并未发布,但在后期核对时却发现年度报告已发布,而发布时间显示为3月10日。图3:合肥市政府年度报告目录图4:合肥市政府年度报告截图(三)部分年度报告入口设置隐蔽、不利于公众查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发布在门户网站的专门栏目中,且应尽可能确保栏目位置醒目,便于查找。但是,评估发现,一些评估对象虽然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但栏目入口位置设置得较为隐蔽,容易使公众在查询过程中忽略发布年度报告的入口。例如海南省政府在其门户网站页面左侧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年份选项中并未出现“2020年”,只显示至2019年的选项,极易令公众误以为其未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图5:海南省年度报告目录再比如长春市政府本级年度报告链接入口的字体格式与下方的“市政府组成部门”这一子栏目的标题格式相同,极容易让公众误认为该链接为年度报告子栏目而忽略该年度报告链接。图6:长春市年度报告目录(四)部分年度报告内容存在问题项目组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初步评估,发现无论是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还是较大的市政府,均存在报告内容不规范、内容错误、数据冲突和混淆报告的现象。1.年度报告内容不规范部分政府发布的年度报告内容不规范,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报告中所列的“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表格中留有大量空白,数量为零的项目未进行填写。图7: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报告数据表格截图2.年度报告内容错误经初步核对,部分年度报告存在数据说明错误的现象。如山西省太原市的年度报告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文字描述内容为:“2020年市政府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见图9)。这与其所附表格中所显示的数据相矛盾(见图10)。图8:太原市年度报告截图图9:太原市年度报告表格数据截图3.年度报告混淆西宁市人民政府的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与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同一份报告,无论是文字还是数据,甚至连报告标题都一模一样。这说明,其发布过程存在疏忽,对待年度报告不够严肃,也可能因为其对两类报告理解不到位。图10:西宁市办公室年度报告图11:西宁市政府年度报告(五)部分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本系统年度报告与该部门年度报告相似度较高评估中发现,部分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本系统年度报告与该部门自己的年度报告很相似。例如3月31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与1月29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机关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大部分内容雷同。两份报告中第一部分(总体情况)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和第五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存在高度雷同。比如在依申请公开部分,两份报告均提到了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和组织开展工作培训的相关内容,且表述上如出一辙。图12:中国证监会机关年度报告截图(1月29日发布)图13: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截图(3月31日发布)(六)微信和微博平台发布年度报告的情况不理想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但也要注意到,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微博微信等微平台也逐渐成为新时代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并没有做出硬性要求,但作为引导性指标,本次评估也对通过微博微信发布年度报告的情况进行了观察分析。13家国务院垂直领导部门均未在微信或微博上发布年度报告及配图信息。31家省级政府中,仅有6家在微信或者微博上发布年度报告或解读,分别是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49家较大的市政府中仅有江苏省无锡市和江西省南昌市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年度报告或解读,其余47家均未发布。项目组后续将对各类年度报告内容进行评估,并择机发布评估结果。(本评估系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评估的一部分,项目负责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田禾、吕艳滨。参与本次评估数据采集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有:牛婉云、史青平、刘梁伟、李士钰、肖丽萍、余楚乔、苑鹏飞、胡景涛、哈云天、洪甜甜、袁紫涵、唐菱、陶奋鹏、梁洁、梁钰斐、彭执一。本评估简报由牛婉云统稿,陆麒元、刘梁伟、彭执一、余楚乔、李士钰参与协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王祎茗、吕艳滨指导、审核。)延伸阅读部分基层政府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划重点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怎么个发布法?1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如何?个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雷同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情况【End】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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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情况

为了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为落实纲要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要求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外,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展示其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渠道和载体,也是监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更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社会评议、推动公众有序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渠道。为了系统全面评估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编写及发布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及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自2017年以来连续第五年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开展第三方评估。本次评估涉及34家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部门(含22家国务院组成部门、1家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8家国务院直属机构、3家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31家省级政府、49家较大的市政府和120家县(市、区)政府。评估内容为上述对象发布其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情况。项目组于自2020年3月开始对上述评估对象发布年度报告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保留了所有截图,并对截至2020年4月2日17时尚未按时发布的政府机关进行了电话询问确认。壹发现的亮点(一)部分对象设置集中公开平台对于各级地方政府而言,设置集中公开平台,将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集中展示在该平台,有助于公众查询,也有利于推动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编发工作。本次评估发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越秀区、北京市通州区政府等不仅在其门户网站设置了专栏公开其本级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而且,设置了集中平台,发布同级政府部门和下辖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页面,集中发布市政府、48家市级部门以及16家区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其【市政府】栏目中发布了连续五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专栏,集约发布市政府、40家市级部门以及16家区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市政府】栏目中发布了连续五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县(市、区)层面,广州市越秀区设置区政府以及区政府部门、街道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专栏,对本区各单位的法治政府建设报告进行集中统一发布。图1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页面截图图2
202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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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基层政府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

《从惩失信到树诚信:法院执行参与社会治理的宁波实践》出版《从惩失信到树诚信:法院执行参与社会治理的宁波实践》出版2020部分基层政府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性1内容23形式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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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惩失信到树诚信:法院执行参与社会治理的宁波实践》出版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获取更多经历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之后,全国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着的是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推进解决执行难的课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扣时代命题,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执行机制,将诚信理念嵌入执行案件全案件周期,引导诚信诉讼,依托网格加强办案能力,加强智慧执行和阳光执行,并开创性地建立了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宁波法院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正面引导,以柔性的方式促进当事人恪守诚信、主动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不仅在从源头上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化解司法难题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还对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从惩失信到树诚信:法院执行参与社会治理的宁波实践》分析了宁波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助推诚信建设的制度构建情况,指出宁波法院执行工作的各项举措皆注重事前设立制度保障,充分体现出司法工作一以贯之的严谨审慎态度。本书从“诚信诉讼——打击虚假执行,维护司法公信力”“结合网格——执行办案与综合治理的良性互动”“正向激励——鼓励自动履行切实推进案结事了”“信用修复——鼓励诚信守法重振中小企业生机”“执行保险——把当事人胜诉权益放进保险箱”“智慧执行——为维护诚信的行动插上智慧羽翼”“阳光执行——以可视的方式促进诚信维护权威”七个方面,分析了宁波法院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彻到全案件周期的具体举措。书中提出,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难以依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得到切实实现,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更需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风气,实现社会治理的长远目标。就法院业务而言,则需要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实现有机联动,将善意文明和源头治理的理念贯穿于全案件办案周期之中,奠定坚实的解决执行难的司法基石。本书描述了法院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场景运用。如法院如何通过惩失信、树诚信来维护并有效参与优化良好营商环境,如果通过善意文明执行阻击新冠抗击疫情、助力复产复工,如何在执行工作中贯彻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典型示范,如何通过做好执行工作,推动依法治理,营造守法诚信氛围。“宁波法院开展的以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为核心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各项举措通过正面引导,以柔性的方式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这一措施不仅是从源头上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化解司法难题的积极尝试,也是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所作出的有益探索。”《从惩失信到树诚信:法院执行参与社会治理的宁波实践》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要求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这表明,宁波法院的实践与国家构建信用体系的大方向高度契合,也为各级法院进一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样本。本书还收录了部分专家在“司法裁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实录。详细内容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从惩失信到树诚信:法院执行参与社会治理的宁波实践》(执笔人:王祎茗、吕艳滨、田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1月版。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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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怎么个发布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到底是怎么个发布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进行了充分的细化,拓充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也产生了不少疑惑。小编带着问题,为大家梳理《通知》为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带来了哪些不同~QUESTION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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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如何?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获取更多编制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各级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公开”之公开,是要通过向社会“晒出”上一年度公开工作的得失,自我审视,横向纵向比较,并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以求不断优化和提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及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对49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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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思考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0年突如其来的这场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它既是对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也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一次检验,还对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卫生健康领域、特别是疫情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能否满足大“疫”之下公众强烈的知情权需求?疫情瞬息万变,防控措施应时而调,相关信息如何尽可能迅速快捷地为公众所知?部分疫情信息较为敏感,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何妥善处理?疫情相关谣言层出不穷,行政机关如何及时发声、正本清源?如何让谣言真正“止于信息公开”?这些新的挑战都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实践中予以回应。疫情初期,由于疫情信息披露不足,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后果。针对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国务院主要领导要求“公开透明就是指发现一例报告一例,是什么就是什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指挥下,各地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信息公开工作,以人民需求和疫情防控为导向,不断丰富主动公开内容,创新公开途径和方式,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积极作用。一、以人民需求为中心,做好主动公开从新冠肺炎的产生,到疫情的爆发、蔓延,再到疫情防控工作的常态化,这一过程中应该主动公开哪些信息,主要取决于人民的知情权需求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一)关于新冠肺炎本身疫情发生之初,公众最关注是否真的存在不明原因的肺炎病毒以及这种病毒的传播途径——是否存在“人传人”。2019年12月上旬,武汉即已流传着存在不明原因肺炎的一些“流言”,相关部门也已指示疾控部门和医院开始流行病学调查,并对华南海鲜市场进行大规模消毒。但在对外公开病毒信息方面略显迟滞。新冠肺炎病毒作为一种新生未知病毒,对其研究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确切证据,径直确认其存在并将其传播途径定性为“人传人”,既不严谨科学,也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基于事后的“上帝视角”要求相关部门在当时的认知条件和疫情发展阶段对新冠肺炎及其传播途径进行定性,过于苛刻。但在病毒不断蔓延,已经发现部分医护人员确诊的情况下,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因此,在流行性病毒以及病毒传播途径方面,既要小心求证,谨慎下结论,也要实事求是,及时披露已经确认的信息,决不能失声缺位。(二)新冠肺炎患者情况从2020年1月11日开始,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疫情防控小组开始每日通报新冠肺炎患者情况。通报内容包括确诊病例、重症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密切接触者人数、接受医学观察者人数、收治信息以及各种类型的病患在辖区内分布情况。随着国际疫情形势的变化和对新冠肺炎认识的不断深入,还增加了境外输入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病例。为向接触者及他人提示健康风险,有效阻断病毒传染渠道,许多地方还公开了确诊病例的活动区域、活动轨迹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极大地保障了公众对于疫情发展状况的及时了解,有助于消除恐慌情绪,提醒采取理性而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三)各类疫情防控措施疫情期间,各级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各部门协同作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进行联防联控,内容涉及病患救治、医疗物资、检验检测、隔离管理、交通管制、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社会各个方面。这些防控措施会对公众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如每户人家两天内只能安排一人外出采购食物和必要生活用品,进出小区出示出入证、健康码,接受体温检测,密切接触者必须强制隔离14天等。这些措施需要对公众的人身自由作出必要限制,只有为公众所知,才能得到理解支持并遵照执行。由于疫情随时变化,相应的管控措施也在不断调整,各级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短信等途径,及时、便捷地将疫情防控措施信息传递给公众,在政策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尽量减少“在路上”的时间,赢得了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四)复工复产政策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步控制和国内经济压力的持续加大,复工复产逐步被提到了与疫情防控同样重要的位置。复工复产同样涉及全社会各行业领域,如春季农业生产、财政金融政策、税收和社保费用减免、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重大投资项目开工复工等。此类信息对于受疫情影响百业待兴的实体经济,特别是餐饮、影视、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来说,不啻雪中送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网站都设立了复工复产专栏,及时公开各类稳岗稳企、金融财税、降费奖补政策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复产要求,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公开助力复工复产的作用。(五)行政处罚类信息针对疫情发生后少数违法人员故意编造散布谣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制售假冒伪劣医护用品、哄抬价格的问题,相关行政机关一方面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办违法案件,另一方面快速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公示行政处罚结果。西安警方对拒不执行市政府相关疫情防控通告,违反小区封闭管理规定、卡点防疫检查规定、检疫及隔离规定、场所暂停营业规定、不佩戴口罩出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并予以通报。陕西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查处,先后通报了一大批伪劣防疫用品违法典型案例和哄抬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在网上进行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这些行政处罚类信息的公开,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规范了公民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六)慈善信息此次疫情中,慈善事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得以凸显。疫情初期,个别单位在捐赠物资入库、分发、使用、管理方面的效率和能力倍受诟病,捐赠物资信息公开不足也饱受质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连“一包方便面都是可以公示的”。此后,一些地方红十字会加大了捐赠物资的信息公开力度,每天公示接收社会捐赠物资的捐赠单位(个人)名称/姓名、捐赠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捐赠信息具体到每一笔捐赠,细化到一角一分。通过有力的信息公开,逐步挽回了公众的信任。慈善事业缺少的不是爱心,而是信任,只有公开透明,才能真正赢得信任。此次疫情,也将推动慈善信息进一步公开。(七)政务服务类信息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和接触大大减少,是对“一网通办”、“网上办”、“不见面审批”等网上政务服务能力一次实战考验。全国许多省份在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公开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江苏省出台了应对疫情影响、助力经济循环畅通持续稳定发展50条政策措施后,江苏政务服务网开设《苏政50条专栏》、在省、市、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在“江苏12345在线”设立专席,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助力政策落地。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值守,全天候接受企业群众的线上线下政策咨询,从需求端提供精准高效的政务信息服务。疫情信息公开关键要有需求导向,公众关心什么、防控疫情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法律法规不可能事无巨细或者预测到未来可能发生的疫情,但行政机关需要遵照法律基本原则,从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合法需求角度探索应该公开什么信息。二、以受众体验为重点,打造多样化公开平台相较于2003年“非典”时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公众知情权需求的提升,此次疫情期间信息公开的平台更加多元,信息展现方式也更加多样,呈现政民协同、形式多样、科技含量高的特点。政府网站。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在此次疫情期间发挥了权威发布的作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网站都设置了疫情防控专栏,通报最新疫情,发布联防联控措施和各类复工复产政策,提供各类防控指南和预防常识,驳斥网络谣言,是疫情信息公开的主战场。湖北省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抽查结果显示,湖北省政府网站疫情期间全网访问量同比增长最高达50倍。政务新媒体。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政务新媒体基于其便携性愈加成为公众获取官方信息的重要途径,特别是以地区和单位名称命名的“××发布”政务微信,在此次疫情中第一时间发布各类疫情信息,深受公众认可。部分地区政务新媒体还积极开发、引入各类特色小程序,提升疫情期间政务平台的便民服务能力。在武汉“民呼我应”微邻里、“康复快车”小程序上,公众通过“体温自查上报”、“肺炎自查上报”、微医等功能,实现居家自查、在线问诊、系统定位、自动上报,患者实现分级分流就诊,促进了武汉全市疫情的精准防控。新闻发布会。“非典”时期迅速发展的新闻发布会制度在此次疫情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从2月5日开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平台每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最新疫情,介绍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进展,各成员单位就疫苗研制科研攻关进展情况、疫情期间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生活物资保障供应、境外疫情输入等影响公众切身利益、公众真正关心的信息及时发声,回应公众关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辖区内疫情信息。从2月13日开始,陕西省新闻办公室共举办30场新冠肺炎疫情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情况,成为全省人们关注和了解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重要窗口。网络媒体。除官方平台主动发布疫情信息外,各类网络媒体公司、自媒体也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提供疫情信息、进行疫情数据挖掘分析、科普防疫知识。疫情期间,百度搜索框成为获取疫情相关信息和知识最重要的入口之一,数据显示,疫情期间每天超过10亿人次通过百度搜索了解疫情。泛科普类视频自媒体“回形针”(PaperClip)在疫情期间制作的《关于新冠肺炎的一切》,以严谨科学的态度、简单易懂的方式,向公众展示了新冠肺炎是如何发生、感染、传播的,引起了大量关注,全网播放量过亿。日常用药辅助APP“丁香医生”整合各权威渠道发布的官方数据,制作新冠肺炎疫情地图,以数据可视化的方式实时发布新冠肺炎最新动态,成为疫情期间许多公众每天早上一睁眼拿起手机了解疫情的第一途径。三、以“依法、妥善、便民”为原则,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成为公众从行政机关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每当社会热点发生时,几乎都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次疫情中,许多公众向行政机关特别是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了关于疫情的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人以律师居多。这些申请内容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疑似患者诊断情况等信息,内容敏感,极易引起舆情事件,需要按照依法、妥善、便民的原则审慎处理。“依法”指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答复,不能因为内容敏感、“兹事体大”,害怕引发社会舆情而不予答复、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也应该按照《条例》规定注明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妥善”是指答复要尽量不影响社会稳定,尽可能不引起负面舆情。例如,对于陕西律师周某某提出的申请,陕西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协调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部门作出内容一致的答复,防止由于理解认识不同而导致答复不一致从而引发舆情事件。“便民”是指即使公众的申请无法在《条例》的制度框架内解决,但并不否定公众的知情权诉求的合理性,行政机关应通过此类申请认识到公众关注的重点,进而协调有关方面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做好疫情信息的公开工作。四、以公众关切为重心,做好舆情回应自媒体时代的各种社会重大事件中,“谣言”几乎已成为“标配”。此次疫情期间,各种谣言层出不穷,各类舆情事件屡屡发生,有关行政机关针对谣言及时发声,迅速处理舆情事件,发挥了正本清源、一锤定音的积极作用。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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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评估报告发布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2020年12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发布了“《重庆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体系》试点运行第三方评估报告”。此项评估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系全国首例由独立第三方学术机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作出的评估报告。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评估,立足国际视野和国内实际,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表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有效互动的创新模式。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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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透明度(2021)》 约稿函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政务公开的工作水平、成效是反映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体现一地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的重要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自2009年以来,连续12年对全国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有力推动了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为给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搭建权威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成果展示和交流平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自2018年开始每年编创《中国政府透明度》一书,全面分析全国政务公开发展状况。《中国政府透明度(2020)》已于2020年9月发布。现开始进入《中国政府透明度(2021)》编写阶段,特邀学术界、实务界人士撰写稿件,以实证研究方法,总结我国2020年各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并探讨研究政务公开相关理论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对策建议。选题建议集中于政务公开与政府管理、政务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等领域的深度融合问题,以及对政务公开特定领域的实践与理论问题。篇幅以8000—12000字为宜。请于2021年2月15日前将稿件电子版发送至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并请在邮件里注明作者联系方式。撰写规范及《中国政府透明度(2020)》目录、体例附后,供参考。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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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以互联网司法公开为支点 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现代化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获取更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进下,先后建成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有力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智慧法院初步建成。而后,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依托前沿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以“网上纠纷网上审”新型审理机制,为审判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供了新的样本和启示。正义不仅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而且要以显而易见的形式实现。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公开以司法和信息化双重属性的生动实践,在多个维度上呈现出新的特点,深刻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一是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为司法公开插上“智慧”的翅膀。与传统线下信息传递具有滞后性不同,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开在时间维度的即时性、内容维度的全面性和受众维度的广泛性使司法公开效率实现量级化提升,开启了全新的模式。而这种模式能否具有生命力,人民群众是“阅卷人”。互联网法院以“用户体验”为导向,融合创新技术,开启全流程在线司法新模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了普惠性和示范性。在战疫大考中,以优质司法服务提交完美“E答卷”。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建设“诉讼集约化、庭审智能化、审务透明化、服务精准化”的智慧审理平台,形成了“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综合管理”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当事人在家即可随时获取案件节点、流程、诉讼文书等信息,实现了“打开电脑,即到法院”的诉讼体验,真正让群众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二是以构建阳光透明司法机制为着力点提升司法公信力。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知情是参与、表达、监督的前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目标,必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确保审判权力透明、公开运行,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其中,庭审公开因实时、全面、开放、直观的特点而最具代表性。互联网法院落实科技融合应用“试验田”的改革要求,以更直观、更立体和全方位的形式升级优化“可视正义”,使司法公开成为大力弘扬法治理念、推动实现良法善治的热播平台。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年以来,案件庭审直播点播量超8000万人次,先后登上微博热搜20余次,话题量超40亿。三家互联网法院都切实以鲜活的案例开好法治公开课,打造经得起“围观”的庭审,用法治的力量引领人民向上向善。三是以网络空间治理为落脚点打造司法公开生态系统。当前,社会治理的目标从传统的社会稳定与秩序维护导向走向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与此契合,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开从单向披露向多向互动转变。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将司法服务延伸到“粤省事”数字政府服务平台,集成穗康、广互ODR等政务小程序,为公众提供智能法律咨询。推进司法智能化平台空间建设,为当事人提供跨域法律服务。此外,充分利用司法公开数据互联互通的天然优势,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置。在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知名互联网企业布设“枫桥E站”解纷站点,实现平台自治与司法治理有效衔接互动。当前,深化互联网司法公开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需要加强司法公开评估督查,确保司法公开落实力度。同时,在全面公开的前提下,针对不同受众探索个性化推送,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感知度和理解度。希望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各类平台的融合集成,以更宽广视野不断拓展互联网法院司法公开发展路径,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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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越秀实践》即将发布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获取更多公开透明对一个基层政府意味着什么?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行之初,不少地方可能认为这是一种负担、一种束缚,把自己活动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徒增负担和麻烦。但到了今天,相信更多的地方会更加积极理性地看待政务公开。因为,公开透明反映的是当地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政务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更是反映当地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营商环境优劣程度、社会治理能力高下的晴雨表。于是,更多的地方政府越来越积极地面对公开,乐于更加主动地推进公开,也能更加理性地面对外界对其公开水平的评价。广州市越秀区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越秀区是广州的中心城区,是全市行政资源、商业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基础教育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最为集中的区域,被誉为“广府文化源地、千年商都核心和公共服务中心”。近年来,越秀区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公开广度、深度,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发挥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政务公开的关键在基层。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百姓,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业务几乎都需要由基层政府来办理,各项政策的执行落实也都要依靠基层政府,因此,基层政务公开是否规范、有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各项事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因此,分析越秀区政务公开工作成效和面临的问题,有助于为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提供参照和样本。公开透明是法治的基础。编辑出版“透明度”丛书,是希望对各地在政务公开等领域的实践进行分析,理论联系实际,以实证方法探讨深化公权力公开透明的制度机制,研讨公开透明的要求如何在实践中落地。未来,我们还将陆续推出不同地区、不同领域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调研评估报告,以求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大业。现定于9月16日(周三)召开“中国政府透明度及政务公开研讨会(2020)”,发布2019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同步发布反映地方政务公开工作进展与成效的《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贵州实践》《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越秀实践》两本报告,并邀请部分地方、部门、司法机关代表交流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敬请关注!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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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贵州实践》即将发布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获取更多关于公开透明的意义认知,经历了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历程。从十多年前学者对阳光政府、知情权的鼓与呼,到有法可依以及上级年年要点三令五申,政府机关也知道了不公开不行,做不好可能要面临复议诉讼,再到现在政府机关也希望群众知道,通过公开畅通政民互动、打造良性政民关系。一步一步走来,一点一滴推进,积少成多而集腋成裘,政务公开的进步在不知不觉间已翻天覆地。公开是个好东西,已逐步成为政府、群众、司法机关的普遍共识。贵州是全国各地推进政务公开的缩影。虽处于西南腹地,政务公开近年来着力甚巨而一以贯之,全面推进、创新和探索,其勇气值得嘉许、其做法值得总结、其经验值得总结。新时代背景下,中央对政务公开的定位前所未有之高。中办、国办2016年《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提出,“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公开促法治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更在中央文件中不厌其烦地反复提及。更进一步,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要空前高涨,贵州“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均离不开高质量政务公开的支撑。2020年是一个很特殊的年份。一方面,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入收官之年。诸此种种,标志着中国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突如其来的疫情,把世界各国都打了个措手不及。各国、各地的疫情防控表明,越是遮遮掩掩,越容易谣言满天飞,各种捕风捉影、揣测猜疑,严重损害国家公信力和社会安定和谐;而越是公开做得好,越有利于遏制疫情发展,越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渡难关的氛围,越有助于化解谣言稳定民心于无形。“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虽然“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已入中央文件、入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长期以来,政务公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关于公开的标准、深度,规定得较为笼统,申请人振振有词而行政机关左右为难,主动公开的边界、方式难以操作;一些政务新媒体或过于“正襟危坐”言语乏味,或成为“转发狂魔”,或不回应、慢回应“僵尸化”,或动辄得咎各种“神回复、乱回应”不一而足。对此,贵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是说说而已,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动,制度建设先行推进强化刚性约束,探索“双目录管理”源头管理,突出互动交流,着力保障体系建设…一轮轮“组合拳”打下来,贵州政务公开面貌焕然一新,公开效果全面开花。《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贵州实践》立足一线实践经验,使用一手数据材料,对近年来贵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做法和探索,经验和创新进行了客观梳理和客观总结。在内容上较为全面、丰富和立体:既有各领域的做法,也有市州、县区的探索;既有经验创新的提炼总结,也有问题挑战的清醒剖析;既关注公开的内容、深度和边界,也研讨制度建设、平台管理、效果发挥、保障体系的完善,进而增强公开的可持续、高质量,避免人走茶凉,且不断增强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服务大局。具体内容不再更多剧透,各位看官可自行搜寻。还值得一提的是,本书杀青之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的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注册商标,受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本书也就顺理成章成为冠以该注册商标的大作!相信今后此类实证研究主导、联结中央政策与地方操作,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成果,必将越来越丰富。真心希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贵州实践》帮助世界关注中国,帮助各界关注贵州,或来投资、或来旅游,或来看看政务公开的做法经验、探索创新,都想必是极好的。通过本书和后续推出的“透明度”系列成果,期望帮助理论研究者找到研究素材,帮助各地政府找到推进工作的方向,凝固更多公开共识,推广更多公开做法,形成各地、各领域政务公开你追我赶的良性互动格局。现定于9月16日(周三)召开“中国政府透明度及政务公开研讨会(2020)”,发布2019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同步发布反映地方政务公开工作进展与成效的《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贵州实践》《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越秀实践》两本报告,并邀请部分地方、部门、司法机关代表交流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敬请关注!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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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中国政府透明度(2020)》即将发布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获取更多公开透明是实现法治的重要路径。政务公开不仅仅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官方信息的权利,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路径。2020年,对于政务公开领域而言更加显得值得关注。不仅仅因为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有余,成效值得关注,更因为自2020年年初以来,举国上下遭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侵袭,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公开显得更为重要。更快、更准、更全面、更有效地获取涉及疫情防控的信息,这不仅仅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心态和稳定、关系到有序有效抗疫。实践证明,疫情防控越公开透明,人民群众越有底气,全社会越能拧成一股绳共同抗击疫情。可以说,公开之于个人发展、公开之于社会进步、公开之于国家强盛,都已经是不容缺位了。这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自2009年以来持续关注政务公开制度的重要原因。为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创设政务公开理论与实践交流的平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自2018以来,连续编辑出版年度性报告《中国政府透明度》,希望通过一篇篇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报告,共同探讨政务公开的理论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实践和理论进步。《中国政府透明度(2020)》收录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对2019年中国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评估分析,还汇集了反映全国部分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和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实践的研究报告,分析了政务公开在各个领域的进展和成效。现定于9月16日(周三)召开“中国政府透明度及政务公开研讨会(2020)”,发布2019年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同步发布反映地方政务公开工作进展与成效的《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贵州实践》《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越秀实践》两本报告,并邀请部分地方、部门、司法机关代表交流政务公开工作成效。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设主会场,部分地方政府设分会场,敬请关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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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20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司法公开稳步推进,但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仍较突出2020年6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举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8(2020)》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理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了“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连续第9年对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开展第三方评估。《法治蓝皮书》基于对审务信息公开、审判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数据公开、司法改革信息公开等的评估,发布2019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结果。“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扩展了评估对象,首次将互联网法院、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性法院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显示,排名居前的法院有:广州中院,南京中院,吉林中院,吉林高院,长春中院,海口中院,宁波中院,成都中院,山东高院,浙江高院。在高级法院中排名居前的有:吉林高院,山东高院,浙江高院,北京高院,广东高院,广西高院,江苏高院,四川高院,上海高院,海南高院。中级法院中排名靠前的有:广州中院,南京中院,吉林中院,长春中院,海口中院,宁波中院,成都中院,徐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法治蓝皮书》指出,2019年全国司法公开工作稳步推进。2018年末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多个文件,对司法公开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安排。2018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较为系统地从多个方面对深化司法公开提出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全面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司法公开形式,畅通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行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提出,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清单,逐项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程和一次性办理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规定,除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司法公开深入推进,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文件要求下,各级法院司法公开范围有了明显扩展。主要表现为,相对于法院日常工作涉及的审务信息、审判执行信息而言,很多以前较少受到法院关注的信息逐步被纳入到了司法公开范围。如评估显示,共有40家法院设置了司法改革的专门栏目,其中有38家法院是原有评估对象,18家法院在网站中提供了司法改革总体方案,均为原有评估对象,明显好于2018年评估结果。有7家法院已经开始公开2019年发出的司法建议。有9家法院公开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的全文,4家法院公开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的摘要。这表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等文件推动下,公开范围涉及的信息有所扩展,这正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但《法治蓝皮书》也指出,司法公开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应当引起重视。首先,评估对象间司法公开差距仍较大。本次评估最高分92.23分,最低分22.43分,平均分49.10分,60分以上的法院仅21家,有58家法院得分在平均线以下。其次,不同领域间司法公开差距较大。评估结果显示,审务信息公开总体较好,司法改革信息公开总体较差,执行信息公开短板仍突出。再次,部分法院评估结果与当地经济发展不符。以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司法公开情况看,部分法院的评估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甚至较明显的脱节现象,不少法院所在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在全国居前,但司法透明度排名却不理想,说明个别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远远没有跟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其在参与当地社会治理、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中所发挥的作用如何更值得进一步关注。最后,个别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起伏较大。相比2018年度,个别法院在本次评估中进步显著,如山东高院、广东高院、珠海中院、淄博中院。但也有不少法院下滑明显,个别法院则长期在最后方阵原地踏步。司法公开仍然存在动力压力不足的问题,以至于部分法院工作松懈,部分法院则对司法公开无动于衷、进步迟缓。《法治蓝皮书》指出,司法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司法公开仍缺乏常态化机制,应公开的未公开、该公开的公开不及时,并没有做到伴随信息产生同步公开,甚至出现了不少突击公开的现象。其次,对司法公开仍然重视不够,未将司法公开置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背景去谋篇布局。再次,司法公开的理念认识不科学,个别法院用户导向出现偏差,仍然存在的以领导关注点为导向的错误认识,公开什么、在哪里公开都以能否满足领导需求为准,而不是以满足公众和当事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后,司法公开的信息化保障不到位,导致网站平台建设水平滞后、网站栏目设置不合理、网站不好用等,大量信息仍然依靠人工上传,既增加了工作量,提升了信息数据出错的几率,也导致了不同平台之间的相同信息来源不一、内容不同,公开效果大打折扣。《法治蓝皮书》建议,细化司法公开标准,编制司法公开的清单,明确公开要素、公开方式、公开主体、公开时限等。应重视司法公开的供给侧改革,充分体现用户导向,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必须站住广大社会公众和案件当事人角度,充分满足其获取司法信息的需求。强化司法公开的常态化机制,司法公开应成为法院的日常工作,而不是突击完成任务或者应付检查与评估。此外,还需要加强司法平台建设整合法院网站,加强和规范网站栏目设置和各项功能配置。原文参见《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执笔人:王祎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吕艳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田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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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20年《法治蓝皮书》指出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整体水平提升,但两极分化严重2020年6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举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8(2020)》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理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了“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2019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对全国10家海事法院的司法公开情况进行了第7次评估。结果显示,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整体水平不断提升,白皮书发布数量创历史新高,国际化色彩更加明显;但是海事司法公开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两级分化的格局继续延续,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待加强。《法治蓝皮书》指出,白皮书发布情况历史最好,国际化色彩日益浓厚。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连续第三年发布年度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国11家海事法院,除了评估期结束后新成立的南京海事法院外,其余10家海事法院均发布了海事审判白皮书,这在海事法院成立后还是第一次。此外,又有多家海事法院开通英文网页、发布双语审判白皮书,收录中国海事案例的海外数据库越来越多,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关注度和影响力持续上升。《法治蓝皮书》指出,上海、宁波继续领先,两极分化格局延续。2019年度纳入评估范围内的10家海事法院,6家海事法院的排名发生了变化。上海、宁波海事法院奋勇争先,广州、厦门努力追赶,大连海事法院进步明显。与此同时,有的海事法院排名不太理想,公开意识亟需加强。《法治蓝皮书》强调,门户网站是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是历次评估工作的重中之重。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反映的是海事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情况,其他工作情况不属于评估的范围。《法治蓝皮书》指出,海事司法公开永远在路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前中国海事司法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海事法院是中国司法的国际窗口,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形象。中国应进一步完善海事司法公开制度,落实司法公开工作责任制;突出海事法院门户网站司法公开第一平台的地位;重视外文网站建设;加强海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工作。2020年度,项目组将继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与各界合作,共同提升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努力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助力中国海事司法“走出去”。原文参见《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执笔人:张文广,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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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20年《法治蓝皮书》指出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数发布,计划单列市排名前三甲2020年6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举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8(2020)》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理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了“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连续第三年对中国警务公开进行了指数评估。《法治蓝皮书》发布了2019年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数评估结果。中国警务透明度评估对象共计36家,分别是27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4个直辖市的公安机关,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的公安机关。2019年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数显示,36家公安机关的警务透明度指数平均得分为64.34分,略低于2018年的66.53分;26家公安机关得分在60分以上,及格率为72.22%,与2018年持平。排名前十的公安机关分别为深圳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沈阳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合肥市公安局,排名前三的均为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法治蓝皮书》指出,2019年是营商环境法治元年,警务公开助推营商环境全面提升。2019年10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对包括公安在内的各部门各行业的放管服改革以及公共服务与公开提出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公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公安部分别于2018年11月和2019年4月出台《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措施》和《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为此,2019年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标体系精准对标条例要求,全方位考察“互联网+户政服务”的办理情况,包括在线咨询、预约、查询业务办理进度等,以助推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提升。《法治蓝皮书》指出,公安机关职能架构公开到位,人事财务信息公开有所突破。36个评估对象均公开了基本职能,占100%;34家公安机关公开内设机构,占94.44%;25家公安机关公开了所有派出机构的电话,占69.44%。在人员信息公开方面,公安局领导信息透明度高,人员结构信息公开有所突破,部分公安机关还公开了执法人员名录。杭州公安局和长沙公安局还公开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明细。《法治蓝皮书》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公开良好,部分公安机关重视数据公开。36个评估对象中,有18家公安机关公开了其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其中有15家做到了及时公开。部分公安机关的数据公开意识较强,南京、南宁、深圳、上海、长沙等市公安局公开了较为详细的执法数据。《法治蓝皮书》指出,警民互动渠道畅通反馈及时,部分公安“微服务”功能强大。在36个评估对象中,有31家公安机关公开了监督投诉渠道,占86.11%;有30家公安机关公开了公众反映的问题或意见,并对公安机关的反馈处理意见进行了公开,占83.33%。部分公安机关的移动终端应用,功能强大,是集信息发布、政务办事、执法公示三位一体的平台。《法治蓝皮书》还指出了中国各级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存在的问题。首先,公安网站过于强调宣传功能,网站友好性建设未引起重视。部分公安机关的网站宣传色彩浓厚,削弱了网站的公开功能。例如,沈阳市公安局、合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的官方网站首页设置了过多的新闻宣传类栏目。在36个评估对象中,仍有11家公安机关的网站首页有浮动窗口,影响阅读和观感。其次,警务公开栏目设置不甚合理,公安平台过度采集个人信息。栏目设置不合理表现为栏目之间交叉重合以及内容与栏目不匹配。评估还发现,不少公安的政务服务都集中到省级公安平台,但存在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倾向,除了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之外,还要进行人脸识别。再次,平台分散导致警务信息割裂,对信息公开的理解过于狭隘。警务公开既属于政务公开又属于司法公开,通常情况下,一个地级市的公安局,其政务信息被整合在同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平台上,执法信息会统一公开在省级公安阳光执法平台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又会被整合到信用平台,政务服务事项被整合到互联网办事平台,平台分散造成警务信息支离破碎,难以查找。另外,由于对警务公开或政务公开的理解过于狭隘,统计信息和规划计划等栏目本应该公开公安的工作总结、规划计划、业务统计数据,但是评估发现,不少公安机关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网站监测等公开工作机制。最后,公安文书公开的信息处理不一致,警务公开范围应明确。在24家公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安机关中,7家为实名公开,17家为匿名公开。合肥市公安局在政务公开网匿名公开了行政处罚信息,而在信用合肥平台则实名公开。西宁市公安局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对申请人进行了隐名处理,而各分局则实名公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对申请人予以匿名处理,而湖北省公安厅则未匿名处理。各地公安机关在进行警务公开时,对保密标准把握不一致,主要表现在警察数量和工作总结等方面。36个评估对象中,15家公安机关公开了警察数量;21家公安机关未公开警察编制或数量情况。深圳市公安局公开了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而大连市公安局明确其工作总结、要点等内容涉及警务秘密,依法不予公开。《法治蓝皮书》提出了提升中国警务透明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公开应以需求为导向。无论是公安网站的宣传色彩浓厚,还是栏目设置不合理,还是过度采集个人信息,背后都透视着公开的权力本位。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升信息公开水平,必须从理念上扭转定位,梳理公开要以权利为本位,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其次,信息化助力便民服务。在信息化时代,建议各地公安要多重视和支持信息化服务方式,建设新媒体平台提供便民服务不仅方便群众办事,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安工作效率,节省警力资源。再次,推动公安文书立体式公开。与裁判文书、检察文书公开相比,行政执法文书公开从制度到实践都相对落后。不少公安机关对公开的行政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如加水印,禁止复制下载等,防止不当利用。这些做法与早期裁判文书上网的做法类似,但目前已经被法院放弃。文书公开的目的是多重的,除了监督之外,还有作为大数据方便分析挖掘。未来,行政执法文书上网应借鉴司法文书上网规定,实行实名公开,并且建立文书公开栏目,逐步扩大行政执法文书的公开范围,建立行政处理决定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关联,推动文书立体式公开。最后,明确并公开保密标准。公安机关有不少业务涉密,对于哪些事项属于保密范畴,应由《保密法》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并且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应该向社会公开,否则不仅公众无法对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也无法把握是否应该公开,造成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原文参见《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执笔人:王小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2020年6月8日
其他

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20年《法治蓝皮书》指出检务公开成效卓著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