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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部分规定汇总V1.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内容概要

法治指数与法治蓝皮书 法治指数 2023-10-28



政务公开部分规定汇总V1.2 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内容概要



在较为系统地汇总各个领域政务公开规定的基础上,接下来将继续对不同领域的规定进行细化与整理,本次推文主要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部分,供大家学习参考。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政务公开部分规定汇总 V1.2



推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定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行政法规公开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中

涉及政务公开的内容


1、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向社会公布。


2、起草: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的形式: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3、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等各方面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行政规章公开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中

涉及政务公开的内容


1、立项: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2、起草: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审查: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政务公开的内容


1、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部门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的方式: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需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3、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依据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文字、编辑:余楚乔

校对:陆麒元、陶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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