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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是否完全免责?上海金融法院:不是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也不能完全免责!躺着赚钱的时代已经不存在了!
对于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中的责任边界,是否能完全免责,一直是信托业界争论较多的问题。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对该问题首次作出回应。
根据《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应委托人指令发放信托贷款,不承担信托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在其以自身名义独立从事信托管理事务时,需尽到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华澳信托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已经了解到委托资金来源于社会募集,并明知委托人系借用华澳信托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但未向致询的投资者作相应提示,也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信托存续期间内,华澳信托应委托人要求,对于实际并不存在的投资项目在未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出具内容明显虚假、足以误导投资者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上述行为客观上也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吴某的投资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是吴某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华澳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造成了吴某损失,吴某自身对其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华澳信托应就投资者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其投资本金损失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认定主次分明,比例合理,且属明确可行。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作者:郑倩 朱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