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手!把!手!教你个税汇算
2020年3月5日晚上20:00 ,必信天诚主办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益直播系列第一期客户沙龙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与大家见面了。应广大“同学”的强烈需求,小必在直播过程中奋笔疾书、全程记录,经过几天的仔细整理,现将第一期客户沙龙的直播文字稿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主持人】
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由必信天诚主办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益直播分享。为了保证大家的听课体验,请全程保持麦克风和摄像头为关闭状态,如有疑问请在聊天栏打字提出问题,我们的小助手会搜集大家的问题,在最后的提问环节由主讲嘉宾统一为大家解答。本次直播分享的主题为收入分类及不同用工模式下社保问题。时间安排为今晚8点至9点。之后还会有更多系列直播分享,3月6日也就是明天晚上8点至9点,课程主题为实务中新个税汇算清缴、情形盘点及具体实操;3月12日也就是下周四晚上8点至9点,课程主题为新个税中综合所得扣除类型详解;3月13日也就是下周五晚上8点至9点,课程主题为新个税下特殊行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与风险控制。除此之外,后续我们会根据第一阶段分享效果,和大家反馈的需求,推出第二阶段直播分享,请大家关注“税律风云”微信公众号,以及时获取最新动态。
本系列直播分享收集的问题,答疑汇总整理以及课程回顾也会以公众号推文的形式在“税律风云”更新,欢迎大家关注。本次直播分享的主讲嘉宾为孙爱莲女士,孙爱莲女士为重庆必信天诚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董事,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业务中心合伙人,重庆励荣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政策研究中心、风控中心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内知名税务师事务所担任重要职务,拥有14年从事税收咨询、财务和审计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在税务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新个人所得税,经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时期的大力宣传,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不过请大家跟随我一起思考以下几个问题: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临时工的收入、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实习生的收入、兼职收入,这些特殊情形在个税中是如何规定的呢?送礼品、抢红包也要交个税吗?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劳务关系吗?这些又算作什么收入呢?以上的这些问题在今天的直播分享中都可以找到答案,接下来就有请孙爱莲女士为大家带来精彩的内容分享。
【主讲嘉宾:孙爱莲女士】
各位小伙伴晚上好,非常开心,也感谢大家在繁忙的复工期间抽出工作日的晚上能够来听我们的个税分享,我们必信天诚团队这一次是精心准备了第一阶段四期,关于个税汇算的一个基本层面分享,从浅到深、从一般到特殊,希望让大家能够比较安全的或者比较安心的度过首次自然人汇算。
另外在我这四期的分享当中,我给大家准备了两个帮助点,第一个就是我们可能在每一次的分享课程前以及课程后,都会给大家留一些普罗大众的问题,希望大家带着问题去思考或者去复盘一下,这样您才会有收获。第二个就是我一人饰演两角,在整个的四期课程分享过程中会有两个角色,一个叫爱爱,一个叫莲莲。他们两个有不同的收入来源,会有不同的个税待遇,希望大家能够好好地听听他们的案例,对标一下,看看自己有没有相应的情况,那么对个税的汇算可能会更清楚一点。好,接下来就开始咱们今天的分享。咱们今天的主题是希望用一个小时的时间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个税的收入类型,以及现在市面上比较常见的五种用工模式所对应收入的税务处理。
收入类型
首先,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下收入类型。可能在新个税税改以后,大家听的比较多的个税特点就是综合所得加分类所得的税制。对,这就说到咱们个税主要是分三类,分别就是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相对于咱们来说,在以前的老个税下,和这一次新个税的转变实际上不是特别的大,或者是说操作的方式,或者是相应的特色也没有这么明显。最重要的就是这一次的新综合所得,这也是这一次一连四期咱们会一起去分享的一个比较关键的地方,也是这一次所谓的自然人汇算清缴,咱们需要重点关注的。
每一个框里面分别有几个项目,总共加起来个税就是有九个项目,首先,第一个框综合所得里面有四个项目,分别就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从名字上来看,大家可能觉得都已经耳熟能详了,也非常简单。但其实我觉得里面还是有一些坑,需要给大家做一点分享。首先,同样都是工资薪金,咱们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有包括咱们的辞退补偿,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个补偿收入,这个在税目下它确实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但是在框里的时候它是比较调皮的,它们几个是可以自由去选择,我是放在综合所得框,还是放在分类所得框呢?具体涉及到相应过渡时期的政策和一些具体个税的难点问题,我们会在之后的第三期里面给大家讲解,今天就不作为重点了。我们就详细的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可能在这四个项目里面会有哪些坑。
那么,我从最简单的入手。第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实这个对于我们大家来说,可能都觉得跟我们的关系确实不大。因为真正的能有小发明、能有小专利的人特别特别的少。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其中有一个问题可能我们会涉及到比较多。咱们这几年中国的影视发展确实也是如火如荼,很多网络的小说在可能有读者推崇了以后,就会被采取当作剧本。这个剧本就会被改编成电视剧,比如咱们2019年不是有一部特别特别火的电视剧,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陈情令》,这是根据一部网络小说改编的电视剧。那么就会涉及到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剧本的使用费。大家听我的表述看来,剧本使用费您觉得是更像稿酬呢?还是更像特许权使用费呢?是不是觉得都比较像?这就是说明这两兄弟之间其实是有点模糊不清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法里面它就是规定剧本使用费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您不要以为它是有书面、有文字、有发表、有出版,可能就是跟稿酬相关的,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坑。
那接下来我就用莲莲的和爱爱的例子来给大家讲解一下第2个坑。那首先就是问大家一个问题了,必信天诚团队咱们推出了“税律风云”公众号,莲莲就一直很踊跃的投稿,曾经莲莲有一篇推文有多达几百的点击量,团队对莲莲表示了奖励,于是莲莲就获得了一笔收入。那么现在这个问题来了,莲莲的这一笔收入到底应该算作是稿酬所得,还是应该算作是工资薪金所得呢?首先当然莲莲是属于必信天诚团队的雇员,所以有可能是工资薪金所得。那这个问题该怎么样去理解?在最开始个税改革的时候,我记得我曾经给很多的朋友或者是客户有过这样的分享,包括业内也会有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稿酬和工资薪金之间可以怎么样去分配,但是实际上经过这一年多整个总局到各个地方的实操层面,确实还是存在很多的风险。那首先就还是回到咱们这个问题,咱们这个问题就是莲莲作为必信天诚团队的雇员,在公众号上面所写的文章获得的这个奖励到底是什么?首先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就是国税函2002年的146号文件第3条,这条写得非常清楚,就是他的规定只要你是非传媒企业的员工,那你发表的这个文章所获得的奖励,我可以认为这个是稿酬所得,那反而言之,如果你是传媒企业的员工,那你所获得这笔奖励就是工资薪金所得了,这是国税函2002年146号的规定。因为这是2002年的文件,咱们个税的改革都是2018年到2019年初的事了,后来针对这个,全国各个地方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了,除了咱们国地税还没合并的时候,江苏地税曾经有一个答复,大家也可以在网上百度去搜一下这个问题。他提到了说非传媒企业的员工跟莲莲的情况一模一样,就是为自己的企业公众号写文章,这个算是什么呢?那这个答复就挺有意思的,他的答复里面依然是引用了2002年146号文,但是最终的结论却是让咱们大跌眼镜的,只要是本企业的员工为本企业公众号所攥写发表的文章,都认为这个是工资薪金所得。除非你是为其他的企业公众号所攥写发表的文章,这个才是稿酬所得。所以从刚刚给大家介绍的这一个从国家层面还有某些地方层面的解答来看,还有包括去年前年整个国家层面不同的稽查局,他们的稽查案例来看,我个人觉得在目前为止最谨慎的做法就是刚刚江苏地税这个做法,如果说是本企业的员工,您所发表的公众号的文章,包括您在公司的网站上所发表的文章,这个还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除非您是在为其他的企业,或者您是专门投了相应的报刊、期刊,或者相应的其它的网站所发表,那这个就是稿酬所得,这个处理相对来说可能是更谨慎一点。但是大家如果说要去推崇146号文的第三条,这也确实是有的争议的,这个可能未来是会有一定的税收风险。这是第一个问题,关于搞酬,大家有没有觉得其实真的有点坑了呢?
第二个,还是关于类似的,这个就是爱爱上场了,爱爱是一个专业的网红直播,大家都知道,现在的自媒体非常非常的发达。爱爱在这个网红直播的过程中,也获得了非常丰盛的打赏,包括爱爱也经常会在知乎上面去做一些互动,那他的留言包括他的分析也非常的专业,也获得了颇多的打赏。可是爱爱却从来没有交过个税,其实不是爱爱不想交个税,而是爱爱根本就不知道该交什么样的个税。
这里的话有列出四种说法,首先第一个,大家都知道,直播的打赏其实都是个人对个人的,这个算不算是个人对个人的无偿的捐赠呢?这一块是不是就不涉及到个税的问题呢?第二个,这个算不算是爱爱的一个劳务报酬?第三个,是不是算是一个稿酬?第四个解释就是,有没有可能这是一个偶然所得?因为每一个项目的不同,可能会涉及到最后这个税收的结果是不同的,所以这一点上爱爱就非常的烦恼。面对这个问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考虑?尤其咱们重庆是一个网红城市,相信也有很多网红主播,他们的打赏应该不少吧?这个问题其实没有答案,因为现在无论是地方还是总局的层面,没有很官方的对这个问题做一个解答,包括12366里面其实也没有一个很官方的解答。我只想谈一下我个人的观点,从税收的原理和公平性来看,我觉得第一项是不太可行的,因为这样的话,确实是有一帮特殊群体的高净值、高收入人群,就没办法交个税了。我个人觉得,更多的是看爱爱所做的这个直播,如果涉及到的是一个比如网络代购,比如视频的分享,我个人觉得会更像劳务报酬。如果是他在知乎里面所发表的文章或者是专业的评论,这个我个人觉得可能会更像稿酬。偶然所得的话,目前来看,感觉就是在个税的文件里面毕竟是有列举式的,它确实是不符合列举式里面的任何一项,这是我个人的观点。也留一个问题给大家,如果大家感兴趣,身边也有网红的话,也是希望大家能够多去总局发发声,说不定官方的意见就会出来了。
刚刚只是简单的从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上面,来给大家说了一下,在第一个框,综合所得里面可能会存在的坑。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就这一个,在个人所得税里面,咱们一定要特别的去关注收入不等于收入额这个概念,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咬文嚼字呢?咱们通常的语言来说,税法都不是写给咱们普罗大众看的,税法是写给专家看的,因为普罗大众是不会特别的去在意收入和收入额的差异,但实实在在它们俩的差异还非常大,我今天提出来是希望大家在之后几期个税的汇算清缴上面,一定要去严格的区分这个概念,您才会知道您的汇算有没有准确,有没有问题。我以一个100块钱的例子来对比一下不同,同样是爱爱取得了100块钱的财富,我把它称之为财富,这个总额确实是100块,但是如果爱爱取得的项目是工资薪金的话,在税收上我就认可,你就是100块。但是如果我换了一件衣裳,不是工资薪金,而变成劳务报酬,那就变成税收上说我也许可以给你打8折;如果我再换一件衣服,披上了稿酬的外衣,就刚刚我说的给公众号写文章是不是稿酬?大家再想想披上稿酬的外衣,那税收上我给你打8折,而且我还折上7折,也就是总共就是5.6折;如果咱们这是一个特许权使用费,税收上给你8折的优惠。也就是说同样我取得100块钱的财富,但是我的项目是不一样的,那在税收上我的计算起点就不一样,这里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呢?这个是非常非常的重要,因为包括后面我们有没有达到汇算的条件都有写到,比如说年收入超过12万等等。大家想一想,这个叫年收入超过12万,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这是一个全额的,而我们这里税收计算的基础是收入额,这里是一个毛收入的概念,大家知道这个就知道为什么我们要这么纠结去区分,因为同样在综合所得的这个框里面,不同的项目它有不同的待遇。
接下来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对比较困难又傻傻分不清楚的两兄弟。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不知道在座的小伙伴有没有为这两项到底属于哪一项去纠结过?这个纠结是很正常的,一个是全额,一个是8折的,待遇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实从定义上来说,因个人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因个人从事劳务,取得劳务报酬,其实从概念上单纯去看,就算您看100遍也其实没有意义。这里依据我们的经验我举了9个例子,可能是您判断到底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的点,不知道群里有没有HR的小伙伴,如果这个问题我问HR,估计基本90%以上都会回答,我就看有没有社保,需要我缴社保的那就是工资薪金,不需要我缴社保的,就是劳务报酬。这是HR小伙伴的回答,群里从事法律工作或律师的小伙伴,你们会怎么回答呢?我个人觉得凭我自己这一两年的调研或者是交流,可能你们的回答会相对来说更严谨一些。你们的回答可能会是,那我要看他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签的劳务合同。他构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一个甲乙双方的一个服务关系。刚刚我列举了一下,在不同人的角度,判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点是不一样的,在座的小伙伴有没有自己也推心置腹地想一想,你们认为这两个兄弟当中最核心的区别到底是哪一个点?这里我想给大家解个密,相比之下律师小伙伴肯定是比HR小伙伴更谨慎,而且也是更客观和更成熟的。对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其实最大的差别不在社保上,谁说工资薪金就一定会交社保,这不是一个正确的答案,不信的话您可以往下听,待会的用工模式就会谈到这个问题。其实最重要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是在劳动合同和关系上。如果是雇佣关系劳动合同,这个才是工资薪金,它受劳动合同法,受社保法相应的规定约束。而如果是一个甲乙双方的服务关系,劳务合同实际上它是受合同法的约束,跟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这一块是属于劳务报酬的。核心的区别就是在关系和合同上。那说完了关系和合作,我们就接下来说,既然是雇佣的关系,那就是有雇主了。既然是咱们是被雇佣的,咱们就一定要服从雇主的安排,那雇主安排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所以咱们的工作,或者咱们的活动叫做非独立个人的活动。而劳务报酬就不一样了,既然是甲方和乙方,说白了,咱们俩只是买卖的关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咱们把这个货或者是服务完成了,就两不相干了,对于我来说我是独立的个人,那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自己个人还有其他的活动都是可以的,跟甲方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既然是在劳动合同下面有雇佣关系,肯定会涉及到我需要遵从HR所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比如说我要打卡,我要遵从公司的一个劳动制度,而如果我只是一个劳务报酬,你们公司什么时候上下班跟我有什么关系,反正我按时把我应该交给甲方的项目或者是成果递交了就OK了。
好,刚刚说的社保问题,首先这个就是正面和反面的回答有可能是不一样的。首先劳务报酬是肯定不用去交社保的,既然我们都已经不是劳动关系了,社保法下面也是约束不了甲方的,这个正命题是成立的。工资薪金是不是就一定要去交社保呢?这个命题成不成立?刚刚我已经给大家说了,这不是绝对的,待会用工关系里面能看出,所以社保并不是区别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一个绝对因素。刚刚说的这一些,其实跟咱们财务、税务好像都不是特别的相关。接下来这个就相关了,您有没有感觉工资薪金会去要求取得发票呢?没有,但是劳务报酬您企业要不要求取得发票呢?要的。如果没有发票您能做税前扣除吗?就算不是个税,您不担心您企业的所得税风险吗?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在财务上计算个税的时候,工资薪金的算法和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虽然我都要预扣预缴,但是我的算法是不一致的,我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我在明天的第2期汇算清缴具体情形的时候会给大家谈到。后面还有一个关于离职补偿和违约责任,其实这一个我觉得更多的应该是属于HR或者是在合同层面要去考虑的。因为既然咱们是劳动合同的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没有理由解雇员工,这个员工是能得到离职补偿的。但是如果咱们是甲乙双方的服务关系,这一个是不可能会有一个离职补偿,顶多就看咱们的合同里面有没有去约定违约责任了,所以还是那句话,合同才是区分这两兄弟的最关键的东西。
最后留一个小小的尾巴在这里,工资薪金就只能在一处能够取得吗?劳务报酬就一定是在多处取得吗?这个问题接下来我说完用工模式以后,相信大家自己都会有答案了。
常见五种用工模式税费风险
分析与应对
接下来我们就进入用工模式。用工模式这里我们给大家准备了市面上比较常见的5种。
首先我们说第1种临时工和第2种非全日制用工,说到这一个非全日制用工,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感觉到陌生,非常拗口的一个名词,或者是说非常小众的一个名词。但人家还是受《劳动合同法》所保护的。在《劳动合同法》里面的68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单独的提出了一个法律的术语,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只是解释了说非全日制用工它是以小时计酬的,当然也有规定,它的要求就是一天不能超过4个小时,累计一周是不能超过24个小时。另外在《合同法》里面,对非全日制用工,它也规定了说一个人是可以同时跟多个企业都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只是说要分一个先后顺序去安排而已。所以就回答了刚刚主持人在最开始的时候有提到一个问题,一个人是不是能够有多个合法的劳动关系呢?答案就是在《劳动合同法》里面,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可以的。当然在同一个企业,比如说莲莲在必信天诚她本来就是雇员,全职的雇员,她还能够是非全日制的用工吗?当然不可以了,在同一个企业是不可以的。但是在不同的企业是可以的。说到非全日制用工,刚刚说了在法律上这个是受保护的。另外非全日制用工,人家虽然很小众,但是人家的限制可不是很大,比如说在里面就没有规定说非全日制的用工就一定要是临时性的、可替代性的工种,也就是说可能是一些比较关键的工种,也有可能会成为非全日制用工。还有一个点,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其实在《合同法》下面是没有规定工资上限的,反而只是规定了一个工资的下限,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上面,你想作为雇主,你想多给钱这个是可以的。另外除了这样,非全日制用工在《社会保险法》里面也有提到,《社会保险法》里面有明确的提到说,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不用雇主交社保的,是由个人自行去缴纳社保的。所以回答刚刚的一个问题,就是所有的工资薪金都要交社保呢?不是,如果是基于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下,雇主是不需要给雇员交社保的。当然为了雇员的意外安全着想,是需要买工伤保险的。好,刚刚说完了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上是允许的,《社保法》上面也是有规定,是雇主可以不承担社保的。在个税上是怎么理解呢?当然就是工资薪金,因为都已经有签过劳动合同了。
说完非全日制,再来说一说普罗大众大家都知道的所谓临时工。这个临时工就是一个白话文,是一个普通话。但是他却真的没有一个法律地位。在《劳动合同法》下面根本就没有临时工的这一个定义,只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给临时工一个名。应该这样说,临时工,名不正、言不顺。临时工到底在法律上跟单位是什么样的关系?这里可能是需要分两种不同的情况。首先,咱们之所以叫做临时工,是因为大家都认为这个岗位人员的变动可能会比较大。而且这个岗位相对来说,可能是比较基础的,可能是我随便在外面拉个10个人、5个人都可以换岗来做的,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叫做临时工。比如公司的保洁、保安,还有比如说餐馆传菜的人员,这一些我们通常都把他叫做临时工。但是对于建筑这个行业,可能更多的是不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就不会是一个雇佣的关系,这样的话我们是按照劳务费来处理的,也就是按照劳务报酬来处理个税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名正言顺的这一个小众词,和一个临时工,这个大家虽然听起来都耳熟能详,但是它确实是没有正名的这一个大众词。临时工的话其实相对来说在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上面,确实是要去仔细的去判断的。另外,再给大家讲一下我个人觉得津津乐道的一个所谓的筹划,我从来没有觉得这个筹划是不可行的,或者是说会有很大风险的,当然也有很多小伙伴会嗤之以鼻。还是刚刚的非全日制员工,比如说咱们经常会出现一个集团,同一个班子会有不同的牌子,我们会有不同的公司。但是实际上我们的财务、我们的行政、我们的高管,很多的都是共享的。那这样的话,其实很多的HR就跟我抱怨,或者是集团的财务老总就跟我抱怨,说我们高管的工资太高了,如果说我们都按照实际的去交社保的话,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您为什么就没有考虑过,其实这一套班子的高管,或者是共享的比如说财务、行政这一套比较公共的部门,实际上他们完全是可以做这么多公司的非全日制的员工。而且本身的商业模式和一个实际情况,在同一个公司,这些人也不是一天八小时都在一个公司干活的,都是间插起来干活的,所以我一直都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筹划方案。刚刚就讲到我说的关于一个同一套班子不同的牌子,可能会把它作为非全日制做一个筹划,这个其实对于HR来说,他们可能是会比较抵触的,因为这个会涉及到高管的社保问题,这个今天就不再详说,我只是想说单纯从税上来说或者单从费上来说,要去筹划,这一点上是可以去考虑的。回到临时工,既然如果是非雇佣的关系,那就是一个劳务费,在劳务费上肯定是不会涉及到社保的,这里社会保险法上面也是有相应的一个规定,这里想给大家延伸一个问题,就是在社保上如果临时工他是劳务关系肯定不用交的,在个税上临时工是一个劳务的关系,我们把他认为这是一个劳务报酬,是按劳务报酬交个税的。但是您有没有去深入地想过,临时工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上面是怎么处理的呢?因为今天咱不是讲企业所得税的一个专栏,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公告,只给大家说一下答案,答案就是临时工的工资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的。这个是不是有一点大跌眼镜,也就是说怕大家讲混,我希望给大家引入一个概念。在说到用工模式和对应的社保和个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有一个概念,就是高速公路警察的概念。为什么我这样说呢?就好像咱们成渝这一段高速路,在重庆这一段和四川的那一段是不是对应管理的警察他是不一样的,他有可能管理的规则和相应的一些违法违规的一些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告诉大家就是想让大家知道,在社保下,在个税下,在企业所得税下,在法律下,有可能规定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我一谈到临时工那么就一定是工资薪金,在社保上就一定会交社保,不是这样子的,是需要在每个概念下单独的去区分。
刚刚讲完了临时工和非全日制,接下来这一个也是比较多的一个用工形式,就是退休返聘的员工:莲莲家里小孩特别喜欢看奥特曼,莲莲的家里有两个曼,一个是莲莲的爸爸是old man,另外一个是莲莲的妈妈是old woman。莲莲的爸爸这个old man是60岁以上的一个退休员工了,企业的老会计,非常资深,老板也非常信得过,虽然退休了老板返聘莲莲的爸爸回来继续担任会计,于是莲莲的爸爸就开始发挥余热,继续在企业里面干他的老本行。这一块退休返聘人员莲莲家的old man到底他的收入算是劳务报酬还是算作工资薪金呢?大家不要着急,我们先挨个从法律关系上面来区分。首先在《社会保险法》下面是有做一个很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这一块退休人员的话,一旦达到了退休年龄,就不用再去买社保了,所以这一块退休返聘人员是不会涉及到社保的问题的。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包括劳动争议解释,司法解释三里面最高院也有出过相应的标准,对于离职返聘的员工,他们这个跟雇主的关系都把它叫做是劳务关系,这是在法律这个层面,法院这个层面,都说的是劳务关系。法律上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肯定是作为劳务关系的,也就是说咱们如果这个关系会涉及到法庭上,需要法官去来做这个判决的话,根本想都不用想,这肯定是劳务关系。但是在个税下面,因为刚刚我说了高速路上的警察是一段管一段的,法律是法律,个人所得税虽然也是法律,但是它是一个特别的法律,所以在个税下面应该怎么样去判断退休人员的工资到底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呢?这里的话在税法下面有两个文件都写清楚了,如果是退休返聘人员再任职的话,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那么就把它作为工资薪金来看。第一个就是有一个长期一年以上的合同,这个不一定是劳动合同,包括协议都是OK的;第二个是因假不能出勤,你也有基本工资。第三个你要跟其他的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的福利社保待遇;第四个就是你还有晋升。大家看一看这四个条件如果都达到了,莲莲家的这个old man其实真的在企业里面是一个资深的老前辈了,所担任的职位也绝对不是一个可以随时被替代的职位。如果真的能够达到这四个条件的话,虽然在法律上咱们不认可,这是一个雇佣关系,但是在个税下面我们是把它当做工资薪金来对待的,也就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去缴纳个税,也就没有8折的折扣。这里就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当然如果达不到这四个条件,这一个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就是一个兼职收入,那就应该按照劳务报酬去缴纳个税。
第四个关系就是关于劳务派遣,可能在本身我们刚刚的雇佣两方关系里面又多了第三方,也就是有一个派遣单位,会有一个用人单位以及员工,整个的关系就是派遣单位会跟员工有签相应的劳动合同,然后把这个派遣的人员派到相应的用人单位去。这个人员是必须得服从用人单位的岗位的管理和员工管理的制度的,然后定期这个用人单位会和派遣单位去结算,这是一个比较正常或者比较正规的劳务派遣这个用工形式下会产生的一个三方关系,那可以看得出劳务派遣这种情况通常都会出现在比如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银行、外资企业这一类型对人员的编制有比较严苛的管理的。劳务派遣的话千万不要小看,人家可是有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有相应的暂行规定,就是人社部的有一个22号令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劳务派遣其实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说它就限制了这个工种,就一定要是临时性的、可替代性的,而且也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工种,他所能够担任的时间是不能超过6个月的。另外的话也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上面也去限制了,说对于派遣的这个单位是一定要跟被派遣的员工签两年以上的雇佣合同的,所以这里我就已经提出了雇佣的关系是存在于派遣的公司以及被派遣的员工,而不是在用人单位和被派遣的员工。而另外的话谈到社保的问题,就是这个文件,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这个文件里面有一个核心的原则,就是谁来为派遣的员工承担社保,那么就是谁支付工资谁就承担社保,这就是一个原则。所以说在派遣单位跟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里面,如果有谈到工资是由派遣单位来付,那么社保就应该由派遣单位来承担。那刚刚说了关于劳务派遣下社保的问题,那个税呢?个税刚刚已经强调了,因为构成了派遣单位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所以那肯定就是工资薪金,那么就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去交个税。
最后一个关系就是集团委派员工,这个通常在集团的公司或者大型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都会出现,比如说莲莲,莲莲是就职于上海的集团公司的财务副总,现在集团可能要去扩大西南片区的区域公司的业务,就派莲莲到西南公司的区域公司去担任财务的老总。但是因为莲莲在上海一直交社保,也不可能把莲莲的社保从上海搬到重庆,而且莲莲的劳动合同是跟集团公司所签订的,所以一直保留了这个劳动关系,也就是莲莲跟集团是劳动关系,但是被集团派往了西南区域的子公司担任财务老总。当然西南区域的子公司就按照集团的要求,就是每个月给莲莲发工资,把社保的金额也打给了集团公司,而让集团公司代为缴纳。在这种情况下,我知道市面上通常的做法都会在子公司这个层面去列支莲莲所发生的对应的工资薪金的支出以及社保的支出,这把它作为一个工资薪金支出。但是这个的话实际上是有一定的税收风险的,因为这个业务的实质,无论从法律上劳动合同签订的双方,还有从社保的缴纳的主体都是集团公司跟莲莲之间才是一个雇佣的关系,那莲莲对应所产生的工资和社保这个应该是在集团公司层面去列支的,在子公司层面是不应该去列支的,那子公司层面要列支,怎么列支呢?那也就是无外乎子公司跟集团公司之间按独立交易价格的原则来确认这一个服务的关系,那么集团公司也是需要给子公司开票的。这一点是提醒大家注意,很多的集团公司可能都会存在这方面的隐性风险。
刚刚我把在综合所得里面可能会遇到的几个用工模式的坑和相应的区别,有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享。
接下来就是关于第二类第二个框经营所得,屏幕上列下来的,它不是四项经营所得的种类,而是经营所得的四个定义。
其实咱们最多也最能理解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大家最不能理解的应该是这第四项,就是个人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于是这里第二个,就是另外一对傻傻分不清楚的兄弟,就出现了,那就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既然刚刚解释说个人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这个可以把它叫做经营所得,大家想一想,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这个为什么又不能叫劳务报酬呢?这里我们为什么要去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我讲三个例子,大家就可以对标地去想一想。第一个例子就是以爱爱为例,爱爱是必信天诚的员工,在财富中心附近朝九晚五地上班。突然有一天发现了一个商机,就是财富中心附近中午的员工吃饭是个问题,于是爱爱就跟家里的old woman商量,就在咱们财富大道上面推了一个小推车,中午就提供小面和盒饭。这是第一个,大家认为爱爱的这个行为,生意还可以,每天中午能卖好几百份,这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呢?这是第一个案例。
第二个案例就是咱们现在线下比较多的平台,比如说卖房的平台,贝壳网或者58同城,还有一些提供服务的平台。咱们重庆就有一家特别著名的,就是西游记里面的一个角色的一个网,里面有一些关于比如说设计服务、广告服务,还有包括会议服务,咱们有需要就随时可以上去,我把它理解成是非实物交易的淘宝网,这是第二种。这种案例下面大家认为我们去网上购买了一个比如说设计服务,或者我去网上找了一个搬家公司来帮我搬了一次家,一个搬运的服务,他所取得的这个报酬,我们把它称之为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呢?这是第二个案例。
第三个案例就是现在疫情期间,大家有没有跟我一样,最希望有的电话就是外卖小哥的电话,咱们的外卖到了。外卖小哥是某电商平台的外卖小哥,服务人数可能是成千上万人,每一次我会根据外卖小哥他所配送的距离,他所接的单数给外买小哥定期地去结算,这个外卖小哥所取得的所得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呢?
好,刚刚我已经把三个案例给大家做了一个铺垫,想的就是告诉大家这三个案例里面其实你有没有已经有点分不清什么是劳务报酬,什么是经营所得了呢?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去分清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呢?原因是首先劳务报酬这个是属于刚刚我说的第一个框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在新个税法下面是有扣缴义务人的,而且是要全员全额扣缴,也就是说如果是爱爱的小推车,如果您是我的一个顾客,中午在我这里买了一个盒饭,您有向我付钱,您付钱给我就得帮我做扣缴,您一付钱给我,你就得做扣缴,中午如果有100个人来在我这里买了盒饭,这100个人都是我的扣缴义务人,是这个道理是吧?第二个案例上面,如果您在网上有去购买这一个搬运的服务,或者您通过网上介绍房屋达成了一单房屋交易那相应的这一个居间的服务费,我付费,我也得主动地去帮他做扣缴,因为我是扣缴义务人。一样的,那电商就更苦恼了,成千上万的外卖小哥,我得给他做扣缴,我的人力和财力,我的管理能力能不能达得到?
所以在三个案例下面,如果您把它认为是劳务报酬,如果您是支付方,您就一定要去履行这个扣缴义务。但是如果反过来,您不认为他是劳务报酬,您认为他是一个经营所得,那您应该怎么样去对待呢?如果是在经营所得的情况下,这里给大家提个醒,经营所得是唯一在个税的三类所得里面,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里面,这三个框里面唯一一个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框。也就是说你就让我自生自灭,你就让爱爱自己去交税,你就让电商平台自己去交税,跟您支付方一点关系都没有。
爱爱应该怎么样去交税呢?电商平台该怎么样交税呢?就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一样,每年我会提供一个报表,在1月份到3月份去做汇算清缴。注意,它的汇算清缴可跟劳务报酬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完全不一样的。它的汇算清缴更像一个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而劳务报酬的汇算清缴才是我们之后的几期要重点给大家去谈到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除此以外,对于这个经营所得,如果您认为爱爱的这个流动摊是经营所得的话,那爱爱每个月所取得的收入,因为税务机关觉得爱爱没有能力建账,没有能力能够完整地去核算财务,所以就给爱爱整了一个核定征收,定期定额的,每个月2000块钱对应我的收入额去交对应的税。
这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它的不同所带给刚刚三个案例不同的处理方式,那至于营业执照这个根本就不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最根本的区别。因为在最开始经营所得的里面第四项就已经谈到没有营业执照也同样有可能是经营所得。在这里再给大家展示几张照片,劳务报酬的情况下,您能够取得的发票和在经营所得下您能够取得的发票那是不太一样的。大家看到屏幕上的第一张发票,这是一张在新个税法下面所收到的自然人代开,关于一个推广费的劳务费的发票。我把它称之为这是劳务报酬所对应的发票。这个发票里面有什么很特殊的地方呢?大家就看到这个发票上其实只有增值税了,就不像咱们以前新个税没有实行之前是一个综合税率,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大家有没有去注意到这个发票的右下角,税务机关在备注栏里面有写,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这里就表示这张发票是对应的自然人,他所对应的税目就是劳务报酬,因为是需要扣缴义务人去做预扣预缴的。第二张发票同样也是由自然人代开出来的,它跟第一张发票在前面都没有特别的区别,除了地方不一样,包括它的发票里面也只有增值税。但是在备注栏里面却没有刚刚的那个字样,也就是需要支付方去代扣代缴,没有相应的备注,那是不是税务局他搞错了,或者是他忘记了呢?不是,接下来这个对应的个人,他还提供了一个叫做税收缴款书,上面大家可以看到他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经营所得去缴纳的。也就是说这两张图片,大家不要去对号,我们不是用的同一个人,这两张图片所对应的个人,如果他同时提供这个发票以及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其实我们就已经能够看出他所对应的税目就是经营所得了。就是刚刚我说的他就是经营所得是自己去做汇算清缴,或者去申请核定征收的,他不需要扣缴义务人来扣缴。这里的话,在实务中我不知道您更喜欢跟个人存在劳务报酬的关系呢?还是更喜欢存在经营所得的关系?如果是我的话,我肯定更倾向是经营所得,因为这样的话没有了扣缴义务,我就没有了很多的法律责任,关于责任的话,我们在第二期也会谈到。
关于总局的话,12366的平台,其实对个人的经营所得有作一个相应更形象的解释,总局认为达到这三点,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一个经营所得,第一点是机构的稳定性;第二点是经营的连续性;第三点,不是单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以爱爱的流动摊为例,机构的稳定性,爱爱的流动摊,小推车够稳定了吧?我每天中午,周一到周五,只要是上班,只要是工作日,我妈都会去。经营的连续性,每天都去,连续了吧?不是一个人的活动,我和我妈,如果我妈不行的话,有可能我妈还会找她的亲戚来,我的小姨过来帮忙,这个也算是存在雇佣关系,这三点我是不是都达到了呢?如果这样的话,我是不是可以对标成就是一个小餐馆,类似的小餐馆,那我这个就是经营所得了呢?
大家可以去想想。刚刚我把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里面可能会有的一些盲点或者是坑,给大家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报。最后还有一个第三类,第三个框也是本人最希望,我以后的收入能够都在这个框里面,这绝对是高净值、高收入人群才有资格去享有的框,就是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分类所得不是这一次咱们自然人汇算清缴的范围,所以我们不会在第一期或者是说在第一期推出的时候会重点地去说。但是这个所得跟资本交易和高净值、高收入人群的税收也是有非常重要的关系。
这里只简单说一下关于偶然所得,在以前的老个税法上面,其实是有一个其他所得的,大家都知道,在咱们没有开始推行税收法制化的情况下,咱们税局的文件总会有很多的兜底文件,经常都会说其他其他,在老个税法下面就有一个其他所得,但是既然已经是税收法制化,那么一切都必须得有法律的规定,所以其他所得就已经被取消掉。这里就是屏幕上列举了很多其他所得已经失效的文件,但是不同的品牌同样的配方,还是同样的味道,在去年2019年74号公告其他所得换了个偶然所得的马甲,又把很多以前的其他所得又重新的列举回来了,因为它不涉及到这一次的综合汇算。
只是给大家提一个关于红包的问题。首先这里有几个点,是企业在宣传的过程中所赠送的礼品才会涉及到按偶然所得去征税的问题,那也就是换而言之,咱们人与人之间过年过节给小孩发一个过春节的红包,这个可不会涉及到个税的问题,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网络红包,这个不是的,总局有明确的答复。而另外这里是指的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这个是按照偶然所得,那有一个反的问题,如果是咱们的年会上本单位以内的员工所抽到的礼品,这个算什么?这个当然就算工资薪金了,您糊涂了吧?这个不就是职工福利吗?只有对本单位以外的这个才是偶然所得。
还有一点,在整个74号公告里面其实是有一些豁免的,比如说您如果不是送的礼品,您如果是送的消费券、折扣、折让券,这种是不认为是个税的收入,更不认为是偶然所得,这个是不需要征个人所得税的,这里给大家简单的提醒一下。
今天所分享的内容,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三个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再接下来的话,我们后面的三期都会主要的围绕着综合所得汇算去讲解,为什么一定要去分类?在这里我给大家列举他们的不同,比如说申报的方式就完全不一样,分类所得是每一次算一次,所以它不涉及到一个汇算的问题,经营所得刚刚已经说了,就视同于企业所得税是每年的1月1号至3月31号汇算,这个其实在老个税法下面就已经有,咱们就不用管了。咱们这一次所关心的就是这一个,就是3月1号到6月30号的这一个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咱们在明天的第二期会给大家提到。另外还有一个重点,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经营所得是自主申报不存在扣缴义务的,而其它的两类都是有扣缴义务的。还有除了个税以外,咱们要考虑到增值税方面,在综合所得税下面,其实除了工资薪金没有发票,其他的是会涉及到发票的问题,虽然咱们在这里只讲个税,但是对应的该是增值税的税目,该有的发票还是要有的。大家如果觉得对这三类所得的这个主体不太清楚,不要着急,咱们明天在第二期的时候接重点会讲到这个综合所得相应的因素,这里我就先今天只是做一个铺垫,希望大家能够记住我刚刚对收入和用工模式不同的对应的个税的问题相应的分享。在这一次的分享最后,刚刚我说了,我想给大家留一个预告,前面的蓝色问题是我今天的分享里面已经解决的问题,大家可以去看一看,回想你有没有一个完整的答案,或者您有没有成竹在胸。后面的黄色问题我是留给大家明天参加我们第二期的时候带着问题来咱们一起以来探讨,来分享的,今天我的这边的分享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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