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① || 合同成本
2017年5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趁着2021年到来之前
小必搜集和整理了
一系列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
今天为大家分析
# 合同成本 #
相关规则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新收入准则的第二十八条
为更好的理解这段话
我们来举个例子
👇👇👇
房屋销售佣金
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XX项目预售时,就与一家房屋销售代理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按照预售收入的5%支付销售佣金,2021年共取得预售收入4000万元,支付销售佣金200万元,并取得销售佣金发票。该项目预计两年后2023年交房。
分析
合同取得成本应根据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新收入准则,销售佣金在2021年发生时,因房屋销售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该佣金应确认为一项合同成本。
借
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188.68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32
贷
银行存款 200
2023年确认房屋销售收入,同时确认收入相关的合同成本
借
销售费用 188.68
贷
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佣金
188.68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房开企业当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佣金支出,在合同收入金额5%以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号
在现行收入会计准则处理(2006年版)下,该房开企业佣金比例未超过扣除限额,且当年全额取得销售佣金发票,则可以在取得销售发票的当年(2021年)一次性扣除。
那么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下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是否应该保持与目前执行口径一致
需要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很多小伙伴是不是也是这样认为的,觉得税收政策没有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不会影响纳税申报,这个时候,小必觉得这件事没那么简单。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账务处理发生变化,2121年账务处理上未发生销售费用,如果我们在2021年进行税前扣除,就得主动做纳税调减,那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支撑呢?
小必也是通过查找各地税务网站的官方回复,终于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找到答案。主要意思包括:
“答案”
企业发生的支出也需要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果是资本性支出也应当分期扣除,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但是税收规定不明确的,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即不主动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详细回复请点击: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5d6205bafa54102944ca46bac2d42fa
(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看到这个回复,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规律,不管是纳税调增还是纳税调减,一定是有特殊税收制度规定,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那就参照会计制度执行,特别是纳税调减事项更要慎重。
因新收入准则带来太多的“税会”差异,税收制度并未同步出台相应政策,小必认为在接下来新收入准则全面实施的过程中,各地税收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不同的执行口径,也欢迎各位朋友积极留言,与我们进行探讨和指正。
BRSINTC | 下期预告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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