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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自然人股权转让:路径各不同,税负有差异

必信天诚·张海军 税律风云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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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情前言


房地产企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或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而不是项目转让方式获得收益,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且还不低。为了规范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4年12月7日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对前几年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文件从纳税主体、申报期限、交易价格、信息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漏洞。这需要我们在实务中对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特别是某些家族企业,经常会出现家族成员之间的股权变更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交易路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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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M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收资本10,000万元,目前其股东为自然人A和自然B,分别持股51%和49%,且A是B父亲。现M公司拟增加一个新的自然人股东C,引进C后,A、B、C分别持股51%、20%和19%,C是A的同胞妹妹,B的姑妈。


评估报告显示,M公司的市场价值为20,000万元。

针对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M公司起草了股权转让协议,做出如下约定:自然人B按照1,9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M公司19%股权转让给自然人C。


该股权变更的实质是A、B将代持C的19%股权还原。准备先由C将1900万元转入B的账户,再由B转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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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


作为M公司的税务顾问,阿牛哥分析了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下的税收风险:


01/

风险一 BRSINTC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若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则即便交易价格偏低,也会被视为有正当理由而不会被调整交易价格。换而言之,B和C并不存在文件规定的身份关系,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和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风险二 BRSINTC

考虑到该交易并没有构成实质上的股权转让,也存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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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在分析税收风险的同时,并对股权交易路径做出如下建议:


建议


B将持有M公司19%的股权转让给A(A、B为父子关系),A再将持有M集团19%的股权转让给C(A、C为兄妹或姐弟关系)。此时,就满足总局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会被税务机关调整交易价格。


根据上述建议,M公司又重新起草了股权转让协议:


改后


自然人B按照1.00元的价格将持有的M公司19%股权转让给自然人A,自然人A按照1.00元的价格将持有的M公司19%股权转让给自然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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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效果


该约定固然规避了交易价格被调整的风险,但是考虑到A、B和C并不必然会一直持有M公司的股权,因此1元的交易价格,会影响股权再次对外转让的计税基础。同时也考虑到转让方和受让方现金流的压力,建议按照0元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该处理方式可以产生以下涉税效果:


1


第一,该方式进行股权变更,不会产生股权变更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2



第二,该方式进行股权变更,原股权投资成本可以平移至后续持股股东;

3




第三,该方式进行股权变更,股权受让方不会产生现金流压力。


可见,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尤其是在家族企业内部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适当的采取“迂回”的交易路径,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税收效果。





Further reading

延伸阅读


1、《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若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则即便交易价格偏低,也会被视为有正当理由而不会被调整交易价格。


2、《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股权转让中“无偿”让渡与“1元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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