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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偷借下2500万自杀 丈夫被讨债者告上法庭

谭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和自己结婚的人,名字是假的;不单如此,妻子还用高息诱饵等手段,偷偷向亲友、同事借款2000多万元用于经营地下钱庄。夫妻一方偷偷借债,另外一方要还吗?

2015年8月,何明接到电话,说妻子在珠海某酒店自杀身亡了!在自杀现场妻子留给他一份遗书,上面写道“对不起,你这么辛苦工作赚的钱全被我骗走,害你现在身无分文,家不成家;害你到处被人追债”。

在办理妻子后事中何明发现,原来与自己生活一年多的妻子真名不叫曹洁,而是叫罗云,且妻子之前已离过一次婚,并生有一女。

真实的罗云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她隐瞒身份意欲何为?

据死者生前所在医院的同事介绍,在同事眼中,“曹洁”是个“有背景”、“经济雄厚”且大方的人,无论谁需要帮忙,她总是很乐意伸出援手。大家似乎对“曹洁”是个“富婆”、有能力偿还借款这点深信不疑,一来二去,借钱给她的人越来越多,且数额越来越高,截至“曹洁”自杀前,她对外举债已高达2500万元人民币。

但作为丈夫的何明却说对妻子在外借了这么多钱竟毫不知情。

就在妻子死后的一天,何明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妻子的舅父任强,这位舅父和何明素不相识。舅父要求他偿还妻子生前的借款 785万多元。现在罗云已经自杀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何、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自己暂时只请求何明偿还其中约一半债务413万元及利息,余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张。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谭瑛。

 

方弘: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比较关心,就是夫妻一方在外偷偷借的款,这笔借债需要夫妻另外一方来还吗?


谭瑛:这确实是生活中很常见的问题。首先,要来判断这个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要弄明白什么叫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的定义就是,夫妻之间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叫做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当中,要判定一个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要求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个条件,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怎么理解呢?就是丈夫和妻子之间,他们是不是有共同对外借款意思表示。比如说,丈夫和妻子共同向第三方债权人出具了借条,那么我们认为这个就是双方共同达成了对外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的条件,这个所借的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两个条件不是说要同时具备,而是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签署的借条,哪怕借来这个钱最终是被一方花掉了,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双方签字了,那么这个也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对外签字了,但是借来的钱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比如说家里生活费的开销或者抚养孩子,或者购买了家庭的共有财产,比如买了房子、车子。这种情况,即便只是妻子或者丈夫单方面出具的借条,也要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方弘:还有一个问题,比如说,夫妻一方借了10万块钱,另外一方不知道。其中有两三万块钱用到了家庭的日常生活当中。其他的大头比如说七八万块钱,他(她)是自己用了,这个时候不知情的一方是应该还两三万块钱还是全部都还?


谭瑛:如果确实只有两三万用于了家庭夫妻生活,其他都用于丈夫一方的开销,那么妻子就只有义务偿还这两三万块钱。但是,实践当中有个难点就是举证。妻子一方很难来证明哪些钱用于了家庭开销,那些钱没有用于家庭。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比如说债权人把丈夫和妻子一起告到法院,是丈夫借钱,妻子说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用过这个钱。那么,这个举证责任是在妻子要证明没有家庭开销。实践当中,这种举证实际上来说是有点难的。所以,有的时候夫妻一方对外借债,可能借的数额不大并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这一方难以举证说没有用于家庭开销,最后被法院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这种案例也是非常多的。

方弘:在这个时候大家就会关心证据怎么收集的问题。什么样的证据法院会采纳?这个钱确实不是用在家庭的共同生活当中。


谭瑛: 最好是对方的自认。比如平常双方交流,夫妻一方认可这些钱我借来用到哪里哪里去了,可以做下录音或者有什么书面的字据。这钱用到哪里去了和他(她)算个账,这个是非常好的证据。像我们平常做的案件当中,夫妻一方可以举证家庭的收入,比如说妻子一方丈夫一方大概一年有多少收入,然后再来举证他们的家庭开销大概一年会花多少。他们俩人的收入足以满足这个家庭开销。而这个期间比如家庭又没有新增什么大件,没有购置房产、车辆这些花销。通过多方面的证据来达到高度盖然性。就算证据可能都不是很充分,但是法院就是用来衡量哪一方的更有说服力,更足以可信。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案子确实举证有相当大的难度。一般实践当中,法院是对数额大的,而且在日常生活开销也花不了那么多钱,比如说几百万上千万,那么法院会非常慎重得来审查。但是对于几万块钱或者10万块钱,这是在日常生活开销中是可以花掉的钱。如果借债的地方你没有充足的证据的话,那可能很难推翻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认定。如果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大额的债务相对来说还比较容易推翻一点。


方弘:大家有一个疑问,夫妻一方来举证会不会不公平?法律本意在哪?



谭瑛:这个就是取决于你站在哪个角度看。如果站在夫妻内部来看这个法律规定,你会觉得是有些不公平。如果换个角度,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他对你夫妻俩之间的事情是无从只晓的。立法实际上一方面也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它不可能绝对的公平,必须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因为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夫妻钻法律的漏洞。一方借款说跟我没有关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也有。



所以,国家就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话,那么法院可能通常先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另一方觉得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要自己来举证。如果判定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那么作为夫妻之间如果有证据话,也可以对债务做一个划分。比如说双方共同向第三方借了10万块钱,法院判了丈夫和妻子共同来偿还,如果说妻子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丈夫单独借的,她也没用过,那其实妻子也可以单独来起诉丈夫。那么,这10万块钱最终由丈夫来承担,这个也是可以的。

方弘:本案中,妻子一方对外的借债是两千多万,这是一个巨额债务啊!而且妻子已经自杀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丈夫的何明要还吗?


谭瑛:我们就按照刚才的这个标准来判定一下。首先,通过案件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之间是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的。也就说丈夫何明他对于妻子借两千多万是根本不知道的。是妻子自杀身亡了之后他才知道妻子对外负有这么多债务,所有的借条他也没签过字,他也不知情,所以这一点我认为条件是不成就的。第二点,借2500多万是否用于了他们的家庭共同生活?我认为这个条件也是不能成就的。因为从女方的遗书上,我看到她说她把钱投入了地下钱庄,这个肯定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且从法律上来讲,地下钱庄本来是一个非法的行为。赌博啊,吸毒啊,地下钱庄这些都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这些债务法律都是不支持的。那么从数额上来看,2500多万已经远远超过了平常普通家庭的生活需要。吃饭穿衣是用不着花这么多钱的。而且何明是做生意的,女方也是做护士的,他们都是有稳定的收入的。所以,我认为本案借款应当是属于女方的一个人,男方是不用偿还的。

方弘:一审法院判决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人不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一审作出判决后,任强提起了上诉。任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也不予支持。问题是对于债权人来说,这笔钱找谁要呢?罗云已经死了呀,还能要回来吗


谭瑛:既然属于罗云个人债务,就应该用罗云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并不是说她死了这个钱就不应当还了。按照我们国家婚姻法的规定,罗云和何明结婚后,如果他们之间没有财产AA制的书面约定的话,他们两个人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他们家的房产也好,车辆也好,存款也好,如果是结婚后取得的,那么罗云实际上是享有一半的权利的。这个借款就应当从罗云的这一半的款项当中来偿还。按照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罗云死亡了之后,继承人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作为本案的债权人,他实际上是可以起诉罗云的法定继承人,起诉了之后由法院判决在罗云的遗产范围内来清偿债务。如果罗云的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债权人也就只有损失了,钱就要不回去了。


方弘:夫妻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总离不开一个钱字,而且可能会经常因为这个钱发生一些矛盾一些问题。但是,这些应该都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在经济上还是应该彼此坦诚,借款也好,盈利也好。这样才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的稳定。


谭瑛:我认为夫妻之间首先应该坦诚相待,双方都应该就是本着真诚信任的一个态度,对于家庭之间要有什么借款,最好双方能够互相商量,取得一致意见以后,再来对外行使。如果实在是商量不通的话,确实对外借钱是用于一家人共同生活的话,那要注意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比如这个款项进来了之后花到哪里去了,我是买了什么东西了,把这些证据保留好。对于感情已经不好的夫妻,我觉得夫妻双方之间都应该要有相应的证据意识以便到时候被告上法庭会有一些东西可以呈现给法官。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人不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作出判决后,任强提起了上诉。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任强并不认识何明,不存在何明有向任强举债的合意;任强借给罗云的资金虽然进了其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为罗云控制使用,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据罗云遗书所称已转到地下钱庄,可证明并非由何明占有和使用,亦无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何明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债务人罗云借下巨额债务后无法偿还,其本人已自杀身亡,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其遗书看出何明对此确实不知情,也未将借款据为己有,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将罗云造成的后果转由其来承担责任,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任强上诉请求何明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任强称何明因罗云死亡而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判决何明承担责任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因债务人罗云已死亡,任强依法可以起诉罗云的继承人,请求继承人在继承罗云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任强直接起诉何明请求其承担罗云的全部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故江门中院驳回任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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