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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万”顾客索赔千万 判决后竟损失20多万!

耿学联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商家做出“假一罚万”的承诺,买家也确实买到了“名不副实”的产品。买家请求对方假一赔万。即“1680元买的特级大红袍,因质量不符标准,要求索赔一千六百余万元。”

 

法院如何判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2015年10月19日,周先生想买一些品好质优的大红袍茶叶。经过各方比较,周先生觉得有一家网购平台卖的茶叶应该可以信得过。而且,当时该网购平台向外打出的宣传口号是“买特产,假一罚万!”。

 

于是,周先生就在这家网购平台购买了云香特级大红袍茶叶60盒,每盒单价为28元,总价为1662元。

 

买到手以后,周某通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认为其购买的大红袍茶叶是不合格产品,遂诉至法院,并要求:判令佰某公司退还货款1680元,并赔偿16800000元、检验费4450元,合计16806130元。

 

假一赔万、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否有效?

 

周先生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嘉宾: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耿学联

 

方弘:假一赔万、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否有效?


 

耿学联律师: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一旦认可并接受商家“假一罚万”的承诺,从而购买了该商品时,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即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达成了一致,是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有约必守的原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方弘:周先生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耿学联律师:不必然要支持。作为法院而言,其在适用国家法律的时候,既要考虑到惩罚不法商家,解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要到依法合理规范了市场秩序,避免完全按照商家的承诺处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提起诉讼后,商家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此时,法院考虑严重畸重的违约金数额将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手下留情,让商家改过自新,适当减少该违约金。

 

这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不必然要完全按商家的承诺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方弘:法院一审判决:

 

一、周先生退还商家云香特级大红袍茶叶50盒,商家在收到周先生退还的云香特级大红袍茶叶后退还周先生货款1680元

 

二、商家支付周先生赔偿款16620元

 

三、驳回周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您怎么看这个判决?

 

耿学联律师:

 

一、有约必守!

 

从维持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我们整体上还是主张支持有约必守的原则。因为,商家既然敢承诺,就应该要承担因承诺而付出的代价和后果。

 

这种承诺一旦做出以后,就更容易在大范围之内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获取更多、更大的利益。如果通过这种方式来取得更大的价值,而不能做到履行承诺,我还是赞成应当按自己的承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消费者和商家 谁更可怜?



 

根据该案二审的判决,该案二审消费者承担了诉讼费12万余元。按照这个结果,通常情况下,其还应承担一审的诉讼费12万余元。

 

按照这个结论来评论的话,也就是说消费者因商家的承诺和不诚信行为维权,但最后的结果是其获判赔1万6余元,但自己得亏20多万元。



这样的结果,对消费者还是失之公平的,这不利于消费者大胆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就网络上说的,消费者和商家打了这个官司之后,谁更可怜?

 

我认为这样一个结果不利于消费者大胆的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也就不能因为商家一次的错误就将它一棒子打死。

 

但是,我们在具体的个案当中,我们还是要考虑到最后这个判决的后果,那对双方而言,结合双方的具体行为,怎样做才更公平。

 

其实消费者在这起维权案件当中,事实上是得不偿失的。

 

而且,就这样的案件而言,人民法院之所以未按照被告承诺的假一罚万的标准对其判以万倍的惩罚性赔偿,本身就是对其予以照顾。

 

所以,出于公平考虑,此时诉讼费应由商家承担,至少是承担大部分更为合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这样做也于法有据。

 

所以,就这个判决而言,个人认为违约金的调整于法有据,法理论述也透彻,但最后当事双方承担就诉讼费的分担却不尽人意。

 

三、该判决的确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良好的思路

 

这个思路中有两个内容非常值得借鉴:

 

1、明确了应当从合同内容上对“假”进行理解并予以判断,这就把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真假与商品本身的种类、产地、质量等存在的问题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把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体现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正确适用法律的良好导向。

 

这句话听上去有点抽象,即在这个案件中,周先生是以《合同法》为依据提出请求,对方就主张按《合同法》违约金的数额就要减少到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即违约也只用承担总额2000左右的违约金。

 

但此时,法官认为周先生依据《合同法》提出请求,但并不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即法官在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外,主动考虑法律的正确适用,这样的行为,在我看来还是很值是法律人推崇的,赞美的。

 

3、引导商家合理承诺,引导消费者纯正的维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按商家的承诺兑现,周先生只买了1680元的产品,就获得了16800000多元的赔偿。商家只卖了1680元的茶叶,却需赔16800000多元。

 

投入和收益之间、收益和责任之间,都是一万倍的差距。这样巨大的差距,相对于有序的市场秩序而言,其本身就是畸形的,不健康的。

 

这种畸形的存在,就可能诱发投机行为,产生道德风险,也可能使商家倾刻间沦为破产,其结果也都不是大家所愿意接受的。

 

所以,通过这个判例,商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诚实经营、量力挑担、适度承诺。

 

就个人理解而言,不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规定的三倍赔偿或十倍赔偿均是在当事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即可适用。

 

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该规定也不排斥当事人约定的适用。

 

如果通过这样的案例尚不足以引起商家的警醒,这个案例只是判十倍,但保不定什么时候按商家自己的承诺就给你判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来。



从消费者的角度,我们也一定不要把商家的虚假承诺当作发家的机会而钻营,自己真正因生活所需受到损害维权必须支持。

 

但如果把这种行为当作发家致富的机会而欲投机取巧,那则要当心偷鸡不成蚀把米了。当然,这里不是说本案中的周先生有这个意思,这只是因本案而引发的一种思考。

 

这些意见,希望对大家有益。

 

方弘:2017年8月,美国加州州立法院宣判了一桩状告强生爽身粉致卵巢癌风险的案件。强生公司败诉,并被判决向原告伊娃·艾切维利娅(Eva Echeverria)赔偿4.1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7.8亿元。

 

尽管这两个案件可能没有特别相似的可比性。但是,我们会看到在这起案件当中,对于商家的惩罚性赔偿是非常非常巨额的,几乎可以让一家公司一蹶不振。

 

同时,我觉得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也应该倡导一种诚实守信的经营。商家即然作出了承诺,就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违反,就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本案消费者周先生虽然维权获胜了,但是却得不偿失。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如何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商家经营利益之间做好平衡,这也是法律在未来道路上需要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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