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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男孩被狗咬伤头部 其父将狗打死违法还是情有可原?

耿学联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据成都商报报道,据吕先生介绍,23日晚10时许,他带着妻子和儿子从小区正大门进入,走到一幢楼下时,一条白色的大狗突然窜出,直接扑倒了走在后面的儿子,并将其头部咬伤。

 

吕先生见状,直接一脚将狗踢开,并在地上捡了一个木棒,追着将狗打翻在地,直至将狗打死。

 

吕先生说,当时儿子满脸是血,我们急忙把儿子带到医院治疗,头部缝了10针。”

 

后来,他去物业处调取了监控,发现狗是当晚10时02分从小区西门进入,10时08分,儿子被狗咬伤,“我在打狗的过程中,胸部也被狗咬伤。

 

28日上午,在吕先生提供的视频中,可以明确看到 “狗进入小区,没有保安阻拦,现在也没有人认领这条狗,我们在小区张贴了很多寻找狗主人的传单,希望知情者与我联系,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找到狗主人。”吕先生说。



嘉宾: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耿学联律师

 

方弘:好好地在小区里散步,竟遭遇意外横祸。怎么看吕先生当场把狗打死的行为?

 

耿学联律师:吕先生在儿子被狗咬伤以后,把狗打死的行为出于气愤,情有可原。通常情况下,他将狗打死的行为是可以免责的。

 

但是,我认为吕先生的行为其实本身并不理智。为什么?

 

首先,吕先生在追打狗的过程中,自己也受伤了。他儿子被狗扑倒以后,他一脚将狗踢开。此时,狗对他孩子和他本人已经没有了现实的伤害。而他继续追着狗打狗,狗被打死了,但他自己的胸部也被咬伤了。

 

其次,虽然打死的是狗,是动物。但是,我们人与人之间都不主张同态复仇,即你打我一拳,我要打你一拳的做法。更何况它只是一条狗。

 

所以,我认为李先生的举动不理智。换句话说,在危险已经解除的情况之下,狗罪不致死,没有必要把它打死。

 

因此,我觉得吕先生的行为从这两个角度来看,是情有可原的。但是,行为本身并不理智。

 

方弘:很多网友都赞成吕先生打死狗的行为。狗确实也是一条生命。但是,有一些网友觉得如果当时不打死它,它有没有可能回来反扑?或者再去伤害其他的人?正确的处理方式又会是什么?这可能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地方。

 

耿学联律师:这确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狗有可能返回来再伤害到吕先生以及吕先生家人,吕先生将它打死的行为是必须要支持的。因为,这存在现实的危害。

 

但是,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现实的危险已经解除掉了。而吕先生踢了狗一脚,并追着打。这说明狗处于逃跑状态,没有返回来再伤害他们的危险。

 

另外,我们还要关注狗会不会伤害其他人,有没有其他人也遭到现实的伤害。如果有伤害其他人的现实危害,我们也必须支持吕先生打死狗的行为。

 

从法律的观点上来看,有的人还认为这是紧急避险。但,本案当中现实的危险暂时是不存在的。

 

所以,我觉得正确的做法就是找小区物管或者保安对狗采取围堵或者控制措施,解除它可能存在的危险状态。最后,再寻找主人。

 


方弘:这个事情发生在本月23号。但是,直到现在,狗主人都找不到。那么在找不到狗主人的情况下,吕先生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权呢?



 

耿学联律师:本案的狗要么是属于被遗弃、要么是属于逃逸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之下,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还是要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有个前提,要能够找得到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找不到的情况之下,这条路子就行不通了。

 

那么,此时可以考虑从以下途径让自己得到救济或赔偿:

 

1、找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以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给予补偿;动物管理部门在补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2、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违约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小区内饲养动物管理方面有明确约定,而物业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则吕先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业公司是物业区域的管理人,向小区业主承担普遍意义上的安全保卫义务,即当因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卫职责造成业主被小区内动物伤害时,需要承担与之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在该条狗进入小区时,没有保安阻拦。物业没有尽到一般的安保责任,造成吕先生3岁的儿子被狗咬伤这一后果,物业公司当然要承担责任。

 

方弘:这其实也提醒物管人员,在小区遇到这种类似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排除危险隐患。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我们也不得不讨论,就是流浪狗,还有一些有主狗的管理,确实是非常的让人担心。

 

因为即便是有一些有主狗,也有狗主人不善于管理的情况,比如说不牵狗绳,或者放任狗在小区里面或者其他的一些公共场所自由奔跑。

 

目前,对于流浪狗和有主狗的管理,法律上有没有一些比较有效的管理措施呢?



耿学联律师:的确,对于狗的管理,特别是对于流浪狗,目前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方式或者说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

 

但是,从地方、局部地区来看,我们大部分地区对饲养宠物还是进行了相应的立法。

 

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都应当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管理。

 

例如,我们昆明市就有《养犬登记条例》。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有这些规定,还是存在两个问题。

 

一、国家层面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定,从管理层面来看,难免在管理范围的衔接上还是有疏漏。这就可能造成有的地方有人管,有的地方的没有人管的局面。从而造成没人管的狗发生伤人事件的几率增高。

 

按规定,养犬应当要进行登记。本案中,伤到吕先生小孩的狗如果是进行了相应的登记,要寻找狗主人就便捷得多了。

 

但是,这条狗不一定是经过登记的,好多地方就不要求全部做登记,只要求重点区域等级,一般区域的不做要求。

 

第二,违法的后果较轻,执法存在不够主动的问题。

 

所以,我觉得要解决好这个问题,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从道德层面增强养狗人的责任意识,养狗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及违法后果也需要以加强。

 

二、建立起主动执法、查验登记的相关制度,加强对流浪动物的管理。

 

三、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将流浪动物的管理提高到动物福利的高度,并进行相关立法。

 

四、严格惩罚弃犬者。弃犬者是对自己养的动物不负责,同时也是对我们社会其他公众的人身安全不负责。


 


五、要规范流浪狗的收留和收养程序,必要的时候可以支持公益团体收容流浪动物。

 

方弘:应该说,每一条没有管理的狗或者是没有管理好的狗其实都是对我们每一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危害。

 

就像本案当中吕先生和他的孩子,如果在进行一定的就医治疗后没有生命危险,这是最好的。但是,我们知道也有被狗咬后打了狂犬疫苗还为此丧命的案例。

 


如果是这样,确实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

 

所以,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件,一方面我们把狗管理好,是对我们人本身负责,同时也是对狗的生活质量或者生命保护方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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