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抢劫刀刺女同学被放 家长拒政府收容教养 教育惩戒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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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6月26日,受害人花季少女小静的母亲选择在微博上讲述那段让人震惊的经历:
3月30日,孝感市高新区的初二女生小静(化名),放学后回到自家楼下按电梯时,被躲藏在楼道里的小学同学黄某持刀挟持至4楼一间未装修的空房内。一个多小时后,小静在3楼平台上被发现时,全身赤裸,脖子、手臂和腿上都有伤口。
根据小静的讲诉以及警方查证:
因为没有抢到钱,黄某持刀逼迫小静脱掉衣服搜身……
趁着黄某到隔壁房间的机会,小静从房间窗户跳到3楼平台上,躲藏了起来,十几分钟后,小静被人发现。
女儿的受伤让父母伤心欲绝,而更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行凶者黄某当晚被抓获。但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
未满14岁男生刀刺女同学被放 家长拒政府收容教养黄某的撤案证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摄
“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这位母亲发出椎心之问。她担心小男孩是否会再报复,更忧心女儿受创的心灵该如何抚慰。
赵女士回忆说,住院的16天里,女儿瘦了10斤;回家休养期间,以往活泼开朗的孩子变得寡言少语;在年级300名学生中,上一次考试排名29位的女儿,前几天考试到了40名之后,在家长会上哭出声来。
赵女士向记者展示女儿小静获得的荣誉证书。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雷宇/摄
嘉宾: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
方弘:为什么不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
王绍涛律师:实际上,这牵涉到⼀个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这并不是我们国家立法的问题,而是任何国家、任何法律都必须有责任年龄的规定。
在⺠事案件中,⺠事责任能⼒有限制⾏为能⼒,⽆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规定。到了⼀定的年龄,才是⼀个具有完全⾏为能⼒的⼈。
同样的道理,在刑事案件或者在《刑法》当中,如果不到⼀定年龄,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因为⼼智发育、身体发育、社会阅历的问题还认识不到⾏为的危害性。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所做出的规定。
我们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
第⼀种情况,已满16周岁的⼈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满了16周岁,⽆论犯什么犯罪,只要是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这是⽆条件的。
法律同时规定,不满18周岁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理。
即原则上,已满16周岁就应该负刑事责任。
第⼆种情况,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范围内的⼈,
只有以下⼏种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1、故意杀⼈罪
2、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罪
3、强奸罪
4、抢劫罪
5、贩卖毒品罪
6放⽕、爆炸、投毒罪
上述犯罪是严重暴⼒犯罪,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命财产类型的犯罪。因此上述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年满14周岁,但是不满16周岁,不属于上述六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予刑事处罚,也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情况下,法律规定要责令行为人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来收容教养。
方弘:网友“cici一笑”认为,“在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在,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心智成熟早,所以法律的年龄门槛也要相应改变。”有法律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您怎么看?
王绍涛律师: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什么是14周岁?为什么不是15周岁或者13周岁呢?
这是根据行为人⼼理、身体等各⽅⾯的发育的程度确定的。这有多少的科学性?其实也很难去量化。
《刑法》是若⼲年前作出的规定,现在未成年人⼼智更成熟,是否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呢?
我认为网友的建议还是有⼀定道理的。因为,《⺠法总则》的修改已经把限制⺠事⾏为能⼒⼈的年龄降低了。其实,这就是考虑了上述因素。
所以,在刑事责任年龄⽅⾯做⼀些相应的调整还是有它的合理性。
但是,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即便仅仅差⼀天就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都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绝对不可以的,也是法律的⼀个红线。
虽然,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是不是什么样的责任都不⽤承担了?他(她)的监护⼈或者家长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呢?
事实上,虽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上不会追究他(她)的刑事责任。但
是,⺠事责任是免不掉的。
因为,作为未成年⼈,除了其所在的学校可能有一定的监护职责之外,即未成年人家长或者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有可能转移到学校承担。除了这种特殊情况以外,未成年人的家长和监护⼈要来承担⺠事责任。
所以,本案当中,虽然不用对黄某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他的监护人要承担⺠事责任。
为什么⼤家对黄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响很大?
其实也有⺠事赔偿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在⼀些刑事案件当中,法律明确规定
刑事附带⺠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
这就导致了被害⼈要去追究对方⺠事责任的时候,也是杯⽔车薪。被害人能够得到的赔偿和被害⼈所受到的伤害,特别是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起来,是不成正⽐的。
方弘:事件所在辖区孝天派出所刘所长介绍,派出所就施害男生的管教问题,跟其父母进行了专门沟通,还介绍过相关管教所的情况,孩子的父亲也专门到相关机构去看过,但他最终没有同意由政府收容教养。之后派出所家访时,男生家长说孩子目前已没去上学,在家帮忙干活。
这样的孩子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惩戒和教育,长大就是一枚定时炸弹。
而法律规定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什么情况下才应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何理解“在必要的时候”?
王绍涛律师:法律规定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为什么法律会有这种表述?
因为,收容教养主要是起到教育挽救的功能。
所以,它和劳动教养或者对卖淫嫖娼的行为人进行收容教育强制性是有区别的。
关于收容教养的条件,法律上并没有⾮常明确的规定。只有在1995年的10⽉23⽇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未成年⼈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律不收。
所以,什么样的情况下是必要的时候,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在1993年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当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犯有杀⼈、重伤、抢劫、放⽕、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秩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但是,什么时候是必要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收容教养呢?
因为,收容教养是以教育挽救为主。所以,它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卖淫嫖娼⼈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是强制性的。根据⾏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教养也是具有强制性的。
但是,恰恰针对于未成年⼈的收容教养是没有强制性的。
所以,这就是本案激起了⼤家过激的情绪的原因,其实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如果未成年人确实有家庭,而不是⽆家可归。他(她)的家长或者监护⼈⼜不同意收容教养的情况下,事实上公安机关是不能够强制性地将未成年人送去收容教养的。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去年6月,在该庭成立8周年之际,曾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
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
这份白皮书同样提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
法官介绍说,“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大多与网络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有的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受网络上暴力、黄色内容的不良影响进而诱发犯罪。
另外,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引发未成年人行为偏差。“宠惯型”、“放任型”教育等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导致未成年人的行为偏差不能及时纠正,受来自社会和他人的不良影响,增加犯罪可能性。
仇富心理和盲目攀比易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被边缘化”处境激化未成年人不良情绪。特别是随父母进城务工或打工农民,往往在升学、就业、医疗方面遇到重重壁垒,这种“被边缘化”处境也会成为犯罪诱因。
法官提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共同参与,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所以,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仅仅靠处罚并不能够一罚了之,更多的应该是对这些孩子的教育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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