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下出租车呕吐坠桥身亡 家属索赔96万 对他人负责的底线在哪?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在汉口某酒吧饮酒后搭乘吴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位于武昌的家中,当时徐某坐于出租车的后排座位。
当车行至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路段(距汉阳桥头堡80米)时,徐某称要呕吐,主动拉开车门想要下车,吴某即将车停在路边,徐某独自下车呕吐,吴某则在车上等待。
不料等吴某再回头,没看到徐某,就下车寻找,结果发现徐某已从10多米高的桥面坠下死亡。
死者家属悲伤之余,认为被告吴某明知徐某醉酒意识不清醒,却任由她下车,对乘客的安危疏于防范。不仅如此,司机在严禁停车路段停车,是导致徐某坠桥死亡的主要原因,不停车徐某就不会死。
因此,家属认为,吴某和车主陶某、吴某的用人单位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赔偿无果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5.8万余元。
据司机吴某回忆,徐某确是在汉口某酒吧门口上了他的车,一上车她就不停哭诉受了委屈,情绪很不稳定。至于为何让徐某下车吐,吴某说自己没有赶她下车,是徐某自己拉开的车门,“事发当天正好过元宵节,上桥的车流量很大,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我打开双闪灯,慢慢将车靠边停下。
车门一拉开,她就在蹲在地上呕吐,离车很近,我并不知道她会跑到桥栏杆那边去”。吴某向法院表示,在整件事中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女乘客酒后乘坐的士,途中身体不适、下车呕吐,却不料坠桥身亡,死者家属“讨说法”无果,一纸诉状,将的士代班司机、车主和出租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3名被告连带赔偿死者家属近百万元。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桩案件。
一审法院以吴某停车的地点是在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处,为车辆禁停路段,以及吴某明知徐某情绪不稳定却任由其独自下车到桥边呕吐,对徐某所处的危险未予以适当注意为由,认为吴某对徐某的坠桥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令吴某赔偿死者家属32.9万余元,出租车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陶某作为该车辆的承包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6月,吴某、出租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宾:法之桥培训学校 杞梅
方弘:出租车司机是否承担责任,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是司机是否存在过错还是其他?
杞梅: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要判断一个行为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有:
1、侵权行为
2、损害结果
3、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上述四个条件全面满足,行为人才能去承担相应的责任。仅就本案而言,大家纠缠两个问题就是:
一、司机有没有过错?
二、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与死者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首先,司机有没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必须是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关联的过错,而不能说只要有过错,就要对所有结果承担后果。
本案中司机有没有过错呢?司机有一个过错即违法停车的过错。但是,违法停车违反的是《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是不是一定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的过错呢?我认为不是!
原因一,司机的停车行为应该受到的是一个行政处罚。
原因二,如果他违法停车,乘客下车的时候被其他车给撞了,这种情况司机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本案当中受害人的死亡是从桥上落下,和他停车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过错关系。
因此,司机在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上不存在过错!
其次,这个案件当中非常重要的因果关系问题。
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不完全相同的。生活当中的因果关系,我们更多看见的是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似乎这个事情在前那个结果在后,就有了因果关系。
而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我们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有个特别重要的标准:以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经验水平来认为同样的情况下是否会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而且这个可能性要比较大!
也就是我们经常说一句话,法不强人所难!每个人只能对自己能预测的行为结果去承担责任!
本案中,司机应乘客要求把车停在了大桥上,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事发的地点是大桥边上,桥边上还有人行道。
我们一般的认识是:我停车了,你下车进行呕吐,乘客是可以在人行道上的。我们的社会经验法则告诉我们此时乘客是安全的。因为,人们在人行道上行走是安全的。司机不可能预见到这种停车行为会不安全。
另外,死者死亡不是被车撞或者是摔倒,而是从桥上翻下去了。而桥上是有护栏的,而且人行道又是安全的。死者究竟怎么翻下去的,我们不清楚。但是,司机能预见到她会翻下去吗?再换一句话,我们大家在这种情况下有多少人能预见到这种可能性?如果我们都不能预见到,那就不可能要求司机必须预见到。
所以,我认为司机停车的行为确实给死者死亡创造了条件。但是,条件不等于原因。
因此,死者死亡和司机违法停车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我认为基于以上两点:
一、停车行为不构成侵权责任上的过错。
第二、死者的死亡和停车行为之间的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司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方弘:家属认为,司机不停车,死者怎么会下车去呕吐?如果司机从车上下来去照看死者,那么死者也不会翻到桥底下。虽然是有这样的逻辑存在,但是它并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因果关系。
杞梅:对。
我们要换一个视角看问题,法律在保护死者权利或受害人权益的时候,别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也要保障一般的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
如果侵权责任随时从天而降,最后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每个人人人自危,当每个人都要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些不必要的风险责任的时候,法律就只会束缚人们的行为,而不是让人们获得一种行为上的自由。
这会和法律本身的初衷就相违背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并允许徐某下车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事发地点禁止停车的规定是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从桥上坠落。况且吴某停车地点距徐某坠桥处的桥栏杆之间还有一定宽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桥栏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宽度,即使徐某当时存在酒后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以事发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认为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会导致徐某坠桥身亡的可能性,即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徐某坠桥身亡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您怎么看法院最后的判决?
杞梅:我认为,一审判决主要存在着对司机是否有过错的认定上的认识错误。
因为,法院在判决书里面提到司机对死者所处的危险未予适当的注意,这就要看注意义务的大小和范围的问题。
我们每一个人因为从事的职业不同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同会影响到我们的一些注意义务。比如,银行配备了保安,银行的注意义务要更加高一些。
本案中,司机最主要的注意义务和法定注意义务就是:
第一、驾驶的安全性。
第二、在乘客有需要的时候提供帮助。
那在这个案件里面,我们去判断司机的帮助义务以多少为界?这个义务能不能无限扩大?是否一个乘客到了车上之后,所有的生死都要由司机去承担?
我自己认为是不需要的!
更何况司机是应死者要求停车为她提供方便。按照死者家属的说法,为什么不下车去看望她,还在车上。司机是否有这个法定义务或者有没有法律要求司机尽到这样的义务?如果大家认为要去照看死者。第二个问题就来了,如果司机离开车辆,那对其他的车辆来说是否就是不安全的?
所以,我认为呕吐本身并不是什么危险行为。然后,司机留在车上相反是更安全的行为。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司机有过错,而我认为司机没有过错。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司机没有下车并不必然地导致当事人坠桥身亡。因此,司机也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我认为二审判决更准确些,说理性更强。
方弘:最近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比如前一段时间电梯里劝烟导致老人死亡,一审判劝烟者赔偿,二审改判不赔。小偷偷电瓶车触电身亡,家属向电动车主索赔,尽管这个案件最后被证实是一个假消息,假新闻。但是,无论怎么样,类似于这样的案件随时会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很多人的认知包括法院的判决都是不一样的。
我们大家就会有些迷茫,自己的行为可能不经意间就触犯了法律,不经意间就可能要承担大额的索赔,怎么办呢?
杞梅:从法律发展的角度上来看,我们是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过程。以前我们认为只要有人死了或者有人受伤了,一定要找一个人来承担责任。似乎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和真理。
但是,随着我们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进一步理解之后,我认为有几个概念要去重新定义:
一、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在对他人负责,也不伤害他人之时,对他人的负责的责任底线在哪里?我认为,这要看一般人的认知和经验水平能否预见到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电梯吸烟案行为进行劝烟的当事人,他的劝阻行为是有礼有节的。他并不能预见到死者有心脏病,也不能预见到死者的情绪会那么失控。
在这种情况下,很正常劝阻行为,即便发生时间顺序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即便发生了当时的死亡结果,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所以,我认为大家一定要去理解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定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才能去承担后果。否则,行为人是不可能去承担后果的。
尽管行为为后果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但是条件不等于原因,条件创造者是不承担责任的。
方弘:如果一个社会,我们每个人无法预见我们自己行为可能会承担各种意外的风险,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很可怕的。我们随时都会背负着这样的法律风险,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工作,这样就给我们每个人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我想这也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杞梅:我们一直应该秉承一种精神也是我一直在坚持的理念:法不强人所难!
法律是什么?它让我们去遵守的同时我们也能够预测到的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果。法律在制作一些标杆或者社会规则的时候,并不能给我们提出过高的要求。
我们能够预见的我们就承受后果,我们不能遇见的我们就不承受。
这样的法律才是良善的法律,才是我们广大老百姓能够去接受和接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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