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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爱遭拒跳江自杀身亡 女孩被拘留并被判赔偿7万!

花凤第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据华商报消息:为了“爱情”,陕西安康石泉一名30岁男子当着心上人的面跳下了汉江。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2017年底,小王在石泉县城滨江大道一家足浴会所与小青相识,随后两人时常联系。2018年春节,小王邀请小青到家中做客,小王母亲还给了小青一个300元的红包。

 

面对小王的疯狂追求,小青觉得小王并不适合自己,婉拒了小王。固执的小王认为小青或许是因为羞涩不愿和自己交往,就时常在小青经过的路上跟踪她,这让小青感到很是害怕不安。

 

今年3月,小青恋爱了。4月18日,小青与男朋友小张乘坐2路公交车回县城,途中小王也上了该辆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滨江大道汉江一桥时,小青和小张下车,小王便跟着下车。三人在河堤护栏边相遇,小青与小王发生争执。

 

小王非常气恼,将二人拦住不让走,并冲上前抓住小张的衣领,让他说清楚和小青是什么关系。小青告诉小王这是她男朋友,小王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脸,小青便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小王头部。小张拦住小王,不让其靠近小青,小青趁机又踢了小王一脚。

 

小王气急败坏,威胁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地说道:“你跳嘛,你跳嘛”。

 

小王突然纵身跃下河堤,警察赶到后,找到小王时其已经身亡。经法医现场勘验,小王因溺水窒息死亡。

 


5月1日,石泉县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今年5月31日,小王的父母向石泉县法院起诉,要求小青和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小王父母认为小青对小王的辱骂、刺激性言语导致了小王自杀,其应当对小王的死承担责任。

 

嘉宾:花凤第律师

 

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面对追求者的步步紧逼,小青对小王进行了辱骂并说“你跳嘛”这样的语言,小青有错吗?

 

花凤第律师:针对本案,我们先介绍一下什么叫侵权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权行为。

 

第二、损害后果。

 

第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上述是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本案中小青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对小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小青的行为和小王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评价的重点。

 

我认为小王的死亡结果发生是因为他自己的自杀所致。所以,小王的死和小青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小青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存在过错?我认为,小青存在过错。

 

小青的过错就在于小王在情绪失控、处于非常危险的环境当中,小青还用言语去刺激小王。我认为小青的行为或多或少对小王的自杀有一定的诱因。

 

虽然,小青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我认为,小青的过错和侵权行为里面的直接因果关系是两回事儿。

 

小青存在过错的理由:

 

首先,小青和小王两人相遇以后发生了辱骂和轻微的殴打行为,小青明知道小王已经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还用言语刺激小王,就导致小王一时糊涂,跳江自杀。

 

其次,小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后,小王跳江不排除小青的行为和言语的诱因之一。

 

所以,从赔偿责任的角度来说,按照司法判例来看,小青有一定的过错。

 

方弘:我们来看事发的背景,小王一直对小青穷追不舍,给小青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似乎小青上下班都是在被小王监视着的状态。小青当时的轻微殴打和刺激性语言可能也是对之前小王的一系列行为的发泄,而不仅仅是针对当时小王的行为。

 

小青在遇到小王长期骚扰自己,又当着现任男朋友的面不停的纠缠自己,小青该怎么做才是一个正确的方式呢?因为说了“你跳嘛”这句气话就要为此担责,这是否对小青来说有些不公平呢?

 


花凤第律师:现实生活中,因为感情纠纷导致的案子非常多。小青之前被小王猛烈得追求,小王的追求对小青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造成影响。小青自己又选择了心仪的对象,这本身没有错。

 

但是,在小王对小青执着的追求和爱的当时,小青用“我不喜欢你“,“不要跟着我”,甚至在小王用跳江威胁小青的时候,小青说“你跳嘛”。

 

在当时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小青把这些话说出来,从人的常理来说,我认为无可厚非。相信小青本身也不会追求小王死亡,只是小青情急之下的一种反应。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和空间,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青应当预见到小王已经情绪失控,并且处于危险的地段,还用言语去刺激挑衅小王,尽管是情急之下,她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但是,在当时特殊的时间和空间,小青用很直接的方式说“你跳嘛”这样刺激性的语言,导致小王纵身跳江,最终死亡。小青的行为或多或少对于小王的死亡还事具有一定的诱因。

 

所以,无论发生多大的事情,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遇到对方已经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应该沉着冷静,把事情先压一下,然后通过有效沟通的方式来表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青对小王的辱骂、刺激性言语,也是导致小王自杀的一个诱因,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小王父母)要求被告(小青)赔偿相应损失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被告小青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张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原告要求小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最终判决小青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281.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这起因男女之情引发的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方弘:小青因为自己的一句话,付出了7万块钱的代价。当然,更大的代价就是小王最终还是选择了跳江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确实让我们感到很遗憾。

 

所以,提醒咱们恋爱当中的男女:不要用自己的生命去威胁对方,当你用你的生命去威胁对方的是,其实你的命已经都不值钱了,不被看重了。

 

另外,当我们已经能够预料到危险即将来临的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而不是放任!

 

花凤第律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相对比较公平的。这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小青因为言语不当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结果对于小青来说,确实也是比较沉重的。

 

但是,法律是公平的,也是正义的。

 

无论爱得有多深、多真切,选择自杀确实是对生命的一种践踏,是懦弱的表现,更是愚蠢的行为。

 

我觉得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当中都会追求美好的东西,好的东西大家都喜欢。但是,我认为懂得珍惜,学会放弃才是每个人真正的自我成长。特别懂得放弃才是成长的开始。

 

因为,我们不可能什么都可以拥有,当追求得不到的时候,就应该学会放弃,学会去承受不能得到的结果。当你能承受的时候,你就成长了。否则,就谈不上成长。


 



嘉宾:花凤第律师

 

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自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以来,花凤第律师先后代理及辩护了数百件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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