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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竟被刑拘 三点掌握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区别!

李春光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李华与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村榕城公寓4楼暂住处。

 

二人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吵,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便酒后滋事,用力踢踹邹某暂住处防盗门,强行进入房间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

 

此时,暂住在楼上的赵宇,听到叫喊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为制止李华的伤害行为,赵宇从背后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

 

起身后,李华又要殴打赵宇,并进行言语威胁,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华腹部踩了一脚。

 

后赵宇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华,被邹某拦下,随后赵宇被其女友劝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

 

见到跟自己毫不相干的陌生人邹某被打,赵宇奋不顾身相救,却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为什么?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见义勇为者又该得到怎样的保护和嘉奖?

 

嘉宾:李春光律师

 

方弘: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什么认定为防卫过当,还不予起诉呢?

 

李春光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要求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

 

晋安检察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肯定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说犯罪情节是比较轻微的,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本案中,晋安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实际上就是根据这两点作出的。

 

方弘:赵宇的行为刚开始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后来又纠正为正当防卫。前期节目所讨论的涞源反杀案,犯罪嫌疑人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后来,检察机关最终定性为正当防卫。

 

在很多引起大家关注的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中,都是在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之间存在很大的一些分歧争议。到底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李春光律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要考量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防卫的限度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理论上都是一个复杂的难题。

 

从立法角度看,我们对防卫限度作出要求,主要是考虑到防卫行为从本质上是一种以暴制暴的行为。如果放任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任意的防卫行为,那么实际上是违反公正原则的。

 

那么,对于防卫的限度我们如何把握?一般来讲,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考量:

 

一、不法侵害的强度。不管侵害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等因素,从防卫的角度来分析,如果防卫的强度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强度,显然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

 

二、不法侵害的缓急,主要看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不法侵害的缓急对认定防卫限度意义是比较重大的。尤其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就要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如果不法侵害非常急迫,已经着手,虽然并没有明显的侵害强度发挥出来,甚至没有明显的侵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防卫行为造成了侵害行为人的人身伤亡后果,也可以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角度去认定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三、不法侵害的权益。正当防卫的一个核心目的就是要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不法侵害的权益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相对较轻的权益损害,也可以认定防卫行为是在防卫的限度要求之内。

 

方弘:检查机关认为赵宇防卫过当的理由是因为造成李华重伤,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即赵宇已经将李华推倒在地,但是又朝倒地的李华腹部踩了一脚。这一脚导致李华重伤,为此是超出必要限度了。您怎么看?

 

李春光律师:赵宇案件主要可以从两个阶段来考察:

 

第一个阶段:赵宇听到楼下有争吵之后,看到李某在侵害邹某。赵宇就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

 

第二个阶段:李某起来以后对赵宇进行侵害,赵宇将其推倒在地,并且上去踩了一脚。而这一脚恰恰就导致了李某重伤。

 

从第一个阶段来看,赵宇的防卫限度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在第二个阶段中,既然李某已经倒地了,赵宇是否还需要上去踩是几脚?



检察机关之所以认为他防卫过当,显然认为这一脚不是必须的。

 

但是,根据我前面谈到的防卫限度的三个角度考量来看,这个案件其实重点就是要考量当时的紧迫性。

 

赵宇在制止李某侵害邹某的过程中,突然遭到了李某的侵害。我认为对于突如其来侵害行为,在李某对赵宇实行的行为的现场,我们无法要求赵宇精神上处于一种轻松的、理智的状态,并且能对限度做出一个非常清醒、理智的把握。

 

而实际上,李某还是有可能再次站起来对赵宇进行侵害。

 

所以,我认为赵宇在李某倒地之后还上去踩一脚,符合防卫限度中的紧迫性条件。赵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正当防卫的限度之内,即属于正当防卫。



方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那么,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当有一些人觉得摔倒老人不该扶的情况下,在对一些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比如被偷钱或者被抢劫这样的行为面前,不敢出面相救或冷漠旁观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在法律上有相应的保护和嘉奖吗?如何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李春光律师:中国古人有句话叫“见义不为,非勇也”。从见义勇为的认定来看,其字面上是强调见到正义的事要勇敢去做。

 

而目前,我们国家对见义勇为并没有一部统一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但是,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对相关行为的认定和表彰以及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是有相应规定的。这就导致见义勇为在各地的认定标准还是有一定差异的。

 

结合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来看,认定见义勇为一般来讲要有三条件:

 

第一、行为人为什么会见义勇为?核心还是强调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保护。

 

第二、实施者作为公民个体没有义务见义勇为,之所以去做主要是基于自愿,自觉和非功利性的目的。

 

第三,强调见义勇为必须要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结,义之所在、公而忘私、舍己救人。

 

一般情况下,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行为,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认定程序各地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由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见义勇为的见证人、行为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请或者进行举荐。

 

其次,各地负责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机构主要是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各地的综治机构受理申请举荐之后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在确认后,综治机构就要进行认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各地一般情况下会作出奖励,比如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还有一些地方的规定了见义勇为还可能享受一些特定的其他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

 

“这世上没有让正当防卫者痛楚的法律,更没有让见义勇为者伤心的道理。如今大家关心的问题都能沿着法律的逻辑,获取明确的答案:赵宇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赵宇不必承担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施暴是犯罪行为,赵宇不仅是正当防卫,还是板上钉钉的见义勇为……”

 

“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上做到了敢于担当,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嘉宾:李春光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昆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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