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万多报班孩子却考倒数第一 家长起诉退费法院判。。
不久前,河南省南阳市就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儿,家长和培训机构还因此闹到了法院。
小宋是南阳市某初中学生,因其学习基础较差,其父宋先生经过考察,决定在南阳市某教育培训学校让儿子上“一对一”进行补习。
经双方协商,议定由该学校对小宋的数学、物理、化学、英语进行“一对一”培训,每课时40分钟,每课时90元。
随后,小宋在2015年7月15日至11月7日期间接受了该学校的培训。宋先生为儿子小宋交培训费四次,共计2.8万元。但从当年10月15日起,宋先生欠付培训费,至当年11月7日,共拖欠培训费7875元。
培训学校多次催要,宋先生拖欠不付,培训学校为此提起诉讼。
令培训学校没有想到的是,宋先生在知道自己的儿子成了被告后,反过头又把学校给告了,不仅不交剩余的学费,还要求学校退还已交的2.8万元。
宋先生的理由是,培训学校仅仅是一家提供短期培训的教育机构,不具有全日制办学资质,校长没有教师资格证,学校没有收费许可证。培训学校夸大自家办学资质及师资力量,承诺培训教育效果,保证小宋考上南阳市内高中,但实际上该校没有完全履行培训管理义务,以至于小宋的学业被耽误,学习成绩不进反退,退至班级倒数第一,未能达到培训教育目的。
因此他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培训学校返还培训费2.8万元。
案件来源: 新快报、河南商报
花钱给孩子送到培训班的目的是提高成绩,但是成绩不进反退,可以要求退钱吗?
嘉宾:耿学联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本案中,宋先生退费的请求理由成立吗?
耿学联律师:宋先生以上退费的理由包括三点:
一是不具有全日制办学资质,校长没有教师资格证,学校没有收费许可证;
二是培训学校夸大办学资质及师资力量,承诺培训教育效果,保证小宋考上南阳市内高中,但实质做不到;
三是学校没有完全履行培训管理义务,相反耽误了小宋的学业。
就这三点理由,我认为第一点不能作为退费的理由。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民办教育机构而言,其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全日制的、校长必须有教师资格证,也不要求收费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在这样的情况下,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行业的具体特点选择合适的办学模式、制定自己的收费标准。
第二点、第三点可以作为退费的理由。专业点说,宋先生和学校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中,如果学校对培训效果作出承诺,在达不到效果的情况下,即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甚至说,如果学校不履行培训管理义务,不仅双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反而还造成小宋的学习成绩不升反降。在这种情况下,这还可以理解为学校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宋先生造成了损失,宋先生只要求退还培训费,对学校来说已经稍有宽容了。
方弘:甚多培训机构为了招揽学生,都会打着高师资、保证提高学生成绩等噱头招生。但是,一些培训机构对于这些承诺很少会写在合同里。遇到这种情况,很多学生和学生家长就很难维权了?
耿学联律师:这是肯定的。如果学校在宣传广告中作出各种保证,但最后没有把这些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家长如果维权,就言之无物,很难拿出证据来证明学校的承诺是什么。
但是,从法律上来看,学校对外招生时是不能做这样的虚假宣传或者不能欺骗误导消费者。即便没有把承诺写到合同当中,学校还是应当依照对外推广介绍的内容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仅仅通过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为了让学生来报名在宣传推广上做了保证成绩提高等承诺,最后承诺没有实现的话,消费者仍然可以维权。虽然消费者一方不能拿出合同,但是消费者可以通过培训机构的宣传画册以及其他有形的载体和形式证明学校对外做了相关宣传。
学生家长基于这种宣传和推广来报班,如果最后达不到效果,我认为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费用。
方弘:在这个过程当中,最关键的是消费者要把证据给收集好,例如宣传海报以及能证明承诺内容的证据。
耿学联律师:我认为,消费者最好是在报培训班的时候就签订合同,该约定的约定清楚写明了。实在没签订合同的,在报培训班之前,对培训学校发的宣传海报之类的证据可以先保留下来。
另外,工作人员口头的承诺也是可以录音或者录制视频的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
我认为这些都应当视为学校对学生及家长所做的承诺。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将儿子送入培训学校接受培训并按双方约定交培训费,说明双方达成了教育培训口头契约,并自愿履行。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培训学校的权益应予支持和保护。
但培训学校感觉学生在本校学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的情况下,应果断中断学生在此的学习,而不应以家长只要交费、学生学不学自便的态度去对待学生的成长和教育,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教育态度。因此,原被告双方纠纷的实质是教育质量的纠纷。
结合本案情况,学校与学生按二八分担责任为宜,小宋承担八分责任,培训学校承担二分责任。
按照此归责原则,小宋共接受424.5个课时的培训,减去有异议的10个课时,共414.5个课时,减去已交的2.8万元,小宋应补交培训费1844元。
最后法院判决宋先生父子向培训学校支付1844元培训费,驳回教育培训学校其他本诉请求,驳回宋先生父子的其他反诉请求。
方弘:对于教学质量方面,法院是没有支持宋先生的请求的。
耿学联律师:法院认为本案实质的纷争是因为教育质量产生的。学校承担两分的责任,虽然只承担两分责任,但也是承担责任。
另外,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种判决?本案是否能够认定学校对小宋及宋先生作出了培训效果上的承诺,估计在案件当中是认定不了的。如果能够认定学校对小宋考上南阳市内高中作出了承诺,我相信法院会支持性宋先生的反诉请求的。但是,如果无法认定学校作出上述承诺,就很难追究学校的责任。
所以,本案应该是法院无法认定培训学校是不是对宋先生做了承诺。
方弘:有异议的10个课时的费用退回宋先生,这个费用会是什么原因被支持退费呢?
耿学联律师:依据现有材料分析,我认为这10个课时应是宋先生一方认为不包括在计费的范围之内。所以,在培训机构不能证明包括在收费范围内的情况下,法官认为这10个课时该不该收费有异议,不能认定。
所以,法院不支持计费,不是支持退费。
方弘:参加培训班,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费?为了保障学员自身的法律权益,该如何选好培训班?
耿学联律师:参加培训班,其实双方之间建立的就是一个合同关系。
我认为以下情况可以退费:
1、培训机构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2、培训机构作了虚假宣传给当事人形成生大误解
3、当事人尚未接受培训前已明确知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需要说明的是,在最后这种情况中,即便双方均无违约行为,但因为双方均已明确知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再继续履行该合同的话,对双方来说都不会取得好的效果,也不会有一个愉快的过程和结局。
所以,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也鼓励双方及早解除合同,避免矛盾积累。
为了保障学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报培训班时,首先还是应当对培训机构作一个广泛的了解,包括其宣传是否属实,师资力量是否到位,历界培训的效果如何以及其培训针对的主要群体等。
因为,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既然构建了合同关系,实现合同目的才是双方最大的权益。所以,最好先了解清楚。
其次,就双方认为重要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商量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写进合同之中,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变得相对简单。
方弘:面对当下琳琅满目的培训班,而且动辄就是几万块钱的培训费,家长在给孩子选班的时候确实应该慎重又慎重啊。不仅对师资情况还有法律上一些必须要注意的问题,一定要注意了。
否则,钱搭进去了,孩子的精力搭进去了,最后又没有达到效果,这确实就得不偿失了。
嘉宾:耿学联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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