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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员代持股份别墅被判7年 受贿不留证据仍有办法查!

代万斌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9-03




继安徽省政府原秘书长杨敬农受贿1762万元一审被判10年之后,一个名叫刘瑾的女子因与杨敬农共同受贿,被判有期徒刑7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刘瑾替杨敬农代持受贿来的股份、别墅,被认定共同受贿,金额1476万元,占到杨敬农受贿金额的八成。法院查明,刘瑾代持股份、别墅,共同受贿近1500万元

 

1963年出生的刘瑾和杨敬农及其家庭成员关系密切。

  

2010年,刘瑾介绍黄维梅、黄某认识了曾先后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亳州市委书记的杨敬农

 

同年10月,为承接芜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黄维梅、黄某经事先与刘瑾协商,出资3000万元在芜湖市注册成立了道邦公司,后经杨敬农同意,二人送给杨敬农、刘瑾该公司1/3股份的利润分红,并由刘瑾代持该1/3股权

 

2011年7月25日,黄维梅、黄某经事先与刘瑾协商,将道邦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500万元,刘瑾、杨敬农仍未实际出资,但刘瑾的股权登记依然是占股1/3。

 

在刘瑾的协调下,杨敬农利用其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道邦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维梅、黄某的请托,为道邦公司承接的四褐山、裕溪口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快拆迁进度、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补建人防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刘瑾实际从道邦公司领取分红款合计490万元,该款一直由刘瑾保管、使用。

 

2010年8月,黄维梅、黄某与刘瑾商量欲送给杨敬农房产,经杨敬农同意,二人出资购买了价值329.0192万元的芜湖市圣地雅歌别墅一套,由刘瑾代持。

 

后刘瑾征得杨敬农之妻金某同意,由黄维梅、黄某将该别墅进行装修并支付房屋装修费、家具费共计60.4295万元。

 

以上合计价值389.4487万元。

 

案件来源:澎湃新闻

 

嘉宾:代万斌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云南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为了避免被查处,很多官员的财产都会交由信得过的人代为保管。是否这样做就会避免落得贪污受贿的法律风险?

 


代万斌律师:不能避免。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杨敬农同意收受他人出资3000万元成立公司的1/3股份利润的分红给自己和刘瑾,并由刘瑾代持该1/3股份,刘瑾的代持行为只是杨敬农收受他人财物后控制财物的一种方式,完全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无法避免法律风险。

 

方弘:有些财产没有经过官员的手,比如房子开发商直接过户给其亲人朋友,或者钞票直接给他人,这怎么查呢?

 

代万斌律师:这个问题有点大。这是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人的犯罪。

 

有一句谚语叫做:“人过留名,雁过留声。”也就是说除非你不做,只要做了都会留下痕迹。

 

如果开发商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官员亲人相对比较好查一点。实践当中直接把房子代持在官员的好朋友名下或者把钞票放在好朋友那里代保管。这样往往会给侦查机关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每年也有好多这样的案子被侦破。

 

这类案子有一个突破口,官员不会把这些财物交给和他关系一般的人代持或者代保管,那么也就是说能做这样事情的人和官员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友好或者亲密的。

 

这样他们的联系就会非常密切,这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突破口。

 

加之这一类案件的群众监督力度会比较大,线索来源也就会广泛一些,还有侦查机关的提前初侦或者摸底侦查的时间会相对长一些,就会找到代持或者代保管的证据线索。

 

另外,其实大多数的社会公民在案发以后都会如实交代案件情况,这些都是较好的侦破口。

 

比如好多年前某位官员在深圳购买一套房子在其情人的名下,这位情人又长期在深圳生活,这位官员就在这套房子了藏了上千万的现金,最后依然被侦查机关侦破了。

 

但是,侦查期限相对较长,侦查工作人员就非常辛苦。

 

方弘:代为保管财产的刘瑾为什么会获刑?

 

代万斌律师:刘瑾在本案中首先介绍他人认识杨敬农,并协调杨敬农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在杨敬农同意收受他人财物为刘、杨两人共同所有时,又帮杨敬农代保管收受的财物。

 

本案案情还陈述刘瑾和杨敬农及其家庭成员关系密切,我个人把刘瑾理解为杨敬农的特定关系人,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定关系人刘瑾与国家工作人员杨敬农通谋,杨敬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以特定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刘瑾,此时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对刘瑾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所以,刘瑾获刑了。

 

2018年9月13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对刘瑾犯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刘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仅在收受别墅这一起犯罪事实中认定刘瑾为从犯的情况下,全案在10年以下量刑,系量刑失当。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支持了出庭检察员关于一审量刑失当的意见,认为原判对刘瑾减轻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对刘瑾依法应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判处刑罚。

 

然而,本案系原审被告人刘瑾提起上诉,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得加重上诉人刘瑾的刑罚。

 

最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弘:为什么量刑轻了,二审还不能改判加刑?

 

代万斌律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当然,它也有例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方弘:官员的非法财产归到儿女、或者其他亲戚朋友名下,相关人员是否都会涉嫌犯罪?



 

代万斌律师:是的。

 

如果相关人员帮官员代持非法财产,常规情况下会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就构成此犯罪。

 

如果这种行为还构成其他犯罪的,那么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比如一个案件中,官员的下属明知该官员400万元现金是受贿所得,而以自己家属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帮其存储该资金,那么就同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受贿罪两罪,最终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受贿罪予以处罚。

 

方弘: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具有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深度。

 

在这样的大形势之下,公职人员要时刻绷紧廉洁的思想防线,家人亲戚朋友也该时刻警醒自己不要越了雷池。




嘉宾:代万斌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云南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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