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经常嫖娼 老婆起诉离婚 法院判不能离!
2003年8月,23岁的范琳和大自己7岁的王帅登记结婚,婚后第九年即2012年1月6日,范琳生育了一名女儿。
二人世界多年,终于喜得一个孩子,按说这个家庭应该更和谐。但是,从女儿三岁开始,即2015年3月开始,范琳发现丈夫王帅经常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与从事卖淫工作的女人聊天,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到卖淫女居住的地址进行嫖娼。
2015年3月23日,王帅自认意识到错误,向范琳写下保证书。
但范琳写下保证书后,非但不改恶习,甚至变本加厉。
范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于2015年8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后,夫妻两人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法院判决离婚后每月支付给原告2,000元作为女儿王某2的抚养费支付至女儿18周岁止。
王帅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是有的。被告虽然之前有过嫖娼行为,但之后已经改正了,普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也积极采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
来源:理脉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丈夫嫖娼是否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谭瑛律师:“嫖娼”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但“嫖娼”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律规定了五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夫妻一方起诉后就判决离婚:
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第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般来讲,有以上情形之一,法院才会在当事人起诉一次就判决离婚。但是,“嫖娼”并没有规定其中。
对婚姻的不忠诚要达到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法院才能一次判离。本案法院具体是否判决离婚要看男方的态度,如果男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不再作出类似行为,一般法院在一审中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方弘:如果法院以丈夫“嫖娼”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是否要支付女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少分或者不分?
谭瑛律师:《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严格来说,“嫖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方。但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所以,在实践中,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嫖娼”是属于上述几项情形之一,但《婚姻法》原则上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会考虑偏向女方一些(适当多分)。在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做极端的判决,就算其中一方的过错属于上述情况之一,也不会判决其净身出户。
具体到本案,我认为女方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嫖娼”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候会有所体现。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多分少分的比例,这由法官根据证据自由裁量。
方弘: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两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的话,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本案法院两次都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请求,为什么呢?
谭瑛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夫妻一方第二次起诉,法院会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在一审判决之后起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这段时间其实是给夫妻双方调和的时间。
本案在两次诉讼后仍然没有判决离婚,可能是因为双方在一审诉讼离婚之后,还是有亲密关系,例如:共同出游、共同居住等。男方提供一些夫妻双方关系改善的证据,法院很有可能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不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已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婚后,虽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心想要维持家庭完整,愿与原告和好,若原、被告能把夫妻感情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还有望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范琳要求与王帅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方弘:在大多数女性看来,丈夫频繁“嫖娼”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这个情况下法院为什么还不判决离婚?
谭瑛律师: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嫖娼”行为的确会影响夫妻双方感情,基本上属于原则性的错误了。但我们国家法律的一个最为基本的原则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常言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睦,社会才会稳定。
所以,本案法院才没有判决离婚。如果女方坚持离婚,那么女方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注意收集男方的“嫖娼”证据,让男方写下承认自己嫖娼过错的字句,并且加上如果再犯同样错误,需要作出财产赔偿或者离婚等约定。这样可以帮助女方争取证据或者达到离婚目的。
再者,第一次诉讼离婚之后,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女方就需要和男方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要发生前面所说的类似情况。如果对方提交类似感情好转的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
最后,如果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当然,家和万事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调和,丈夫能够改正错误,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这自认是最好的结果。
方弘:婚姻不易,在欲望横流的社会,把握好自己,才守得住一个家的幸福。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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