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涉水越野求刺激妻儿溺亡 幸存丈夫被控犯罪

王青山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天空才开始放晴。当天下午2点,38岁浙江台州男子梁某带着妻子和女儿,开着自家的越野车来到永安溪边。永安溪流经上元地村,溪床开阔,两岸景色秀丽,使得这里成为许多越野爱好者的聚集地。

 

当天,梁某开着越野车涉水越野,两次被困。第一次被困后,他叫来朋友帮忙把车拖出被困位置。但之后他并没有离去,而是在下午4时55分再次开车涉水,越野车落入溪水深处,车子进水熄火。

 

被困后,梁某从驾驶座门爬上车顶逃生,妻子抱着女儿试图从打开的后备厢逃生,但没有成功,被溪中激流冲走。

 

悲剧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和民间救援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实施救援。救援时,梁某的越野车已经完全沉入水中,消防员下水后,给站在车顶等待救援的梁某送去了救生衣。

 

梁某被救起时已是傍晚6时30分,天色全黑,浑身湿透的他颤抖着,带着哭腔告诉救援人员:妻子和女儿被冲走了,仍在水中。而救援队最终打捞上来的是梁某妻儿的两具遗体。

 

此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临海市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梁某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都市快报

 

嘉宾: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这件事情就引起网友们的关注, “简直就是谋杀,喜欢刺激,自己去就好了,为什么要带上妻子和女儿?”“这事必有蹊跷,开车下水,救了一次还要继续下水……”丈夫梁某是否为谋杀?

 

王青山律师:梁某不构成谋杀。谋杀是故意杀人,而且是直接故意杀人中性质最严重的一种。

 

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还不能认定梁某是谋杀。因为,他平常对妻子和女儿非常好,主观上没有要故意致妻子和女儿于死地的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意志因素的区别,即希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首先,他与妻儿感情较好,出现故意谋杀的这种可能性比较小。

 

其次,发生意外之后,梁某积极救援,并且他自己也处于非常危险的情况下。一般的谋杀案是要杀死别人,保全自己,而不是同归于尽。这种可能性比较小一些。

 

方弘:警方发布通报说妻儿两人都属于溺水身亡。通过调查取证,警方没有发现涉事男子梁某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但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了公诉,您觉得他是否构成这个罪名?

 

王青山律师:我觉得梁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人认为是意外事件,我认为不是意外事件。

 

怎么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要看意志因素的区别。梁某作为越野爱好者、司机甚至是普通人都能够认识到这种涉水越野行为是很危险的,可能会导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还要实施这种行为。

 

但是,他对妻女的死亡持反对态度,其不希望老婆和孩子溺水身亡。所以,他的意志因素是反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更准确的说,他以为不会出事儿,结果出事了。

 

但这不影响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很危险,但是他觉得自己技术没有问题。这是非常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方弘:有些人认为这完全是意外事件。因为,他所涉水的溪流是越野爱好者的聚集地,他不止一次的来到这个地方涉水冒险。而且,很多人都在这个地方涉水冒险。这就说明他认为危险因素是可控的。况且,朋友们认为他在这个领域还算是比较专业的,水平比较高。他可能没有意识到涉水是危险的,如果意识到了,他肯定不会带着妻儿一起下水。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就不是一个意外事件?

 

王青山律师:意外事件和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料到其行为的危险性。作为业余爱好者,梁某肯定意识到自己的涉水越野行为是有危险的。

 

同时,他还要认识到自己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一旦发生意外,其逃生的本领也比妻子和女儿逃生的本领要大得多。他自己能跑出来,妻子和女儿跑不出来。

 

所以,他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方弘:也就是说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主要的区别就是他主观上有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

 

王青山律师:是的

 

方弘:怎么判断行为人有没有意识到其行为会造成致人死亡的危险?

 

王青山律师:法律上只需要意识到行为的危险性就行,不需要意识到会发生的结果。反过来说,每个越野运动员都知道涉水越野本身有危险,通过有水的地方是很不好观察的。每个越野运动员都应该预料到。

 

方弘:我们可以和上一期关于吵架的案件做一个对比。老人有心脏病,撞倒了一个小孩,邻居看到了就拦住他,不让他走。在这种情况下,他心脏病发死亡。拦着他的邻居构成犯罪吗?

 

当时,您认为不构成犯罪,甚至连民事上的赔偿都不应该赔。这期节目以后,我们一位律师同行提出质疑,她说假设明知道老人有心脏病,还要去跟他吵架,应该属于故意杀人。而王律师的观点是认为,这种情况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位同行认为明知道对方有心脏病,还和对方吵架,很可能会导致对方死亡。因此,是故意杀人。您怎么看?

 

王青山律师: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很简单。故意杀人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而过失犯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不统一。过失犯罪是认识到、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很危险,但对结果持反对态度,不希望造成他人的死亡或者是重伤。

 

如果明知道有心脏病,还要去跟其吵架,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确实认识到吵架可能让心脏病人更愤怒更激动,甚至会加重心脏,有可能导致其死亡。尽管可以认识到这一点,但是从意志因素上来看,行为人是故意追求其死亡还是只是想让对方生气而已,这就要根据其它的证据材料来判断,比如两个人平时的关系。

 

方弘:行为人有没有可能是间接故意杀人中的放任结果的发生?

 

王青山律师:放任不是这样理解。《刑法》中放任一般是直接故意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放任另一结果的发生,这才叫间接故意。

 

案件中,一对一的吵架,无论如何只能出现一个死亡结果。

 

比如,有个人在街上碰见自己的仇人了,正好自己开着车,就开车撞这个仇人,想把他撞死。但是,这个仇人旁边还有其他的行人,他心里想,不管太多了,只要把仇人撞死就行了。结果他不仅把仇人撞死,其他路人也被撞死了。对于其他路人来说是他就是间接故意,而造成仇人死亡是直接故意。

 

方弘:就吵架这件事情来说,明知道对方有心脏病,而且还跟其吵架,然后把对方吵死了。您认为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大多数都应该是过失致死亡罪?

 

王青山律师:不是大多数。吵架者是不愿意甚至是反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构成犯罪,只能构成过失犯罪,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方弘:判断行为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甚至是有罪无罪是至关重要的。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把握好尺度,明知可能对他人造成危险的事情尽量不要去做。冒险者喜欢寻求刺激,自己去就好,不该带最亲的人一起去用生命冒险。 



嘉宾: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欢迎关注往期节目:

女律师被撞身亡 排除谋杀后会是临时起意杀人吗?

两大妈吵架一方被气死 另一方被判赔7万元!

老人跳河勒脖施救民警:死也要拉垫背 不是精神病也免于处罚?

醉酒女下出租车呕吐坠桥身亡 家属索赔96万 对他人负责的底线在哪?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往期400多期节目内容。我们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和公司类案件等,大家可以按照分类查找。

关注和转发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我们的联系咨询电话 1597 4827 467

本公众号使用的图片及文字有部分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本公众号为非营利公众号,旨在宣传法律常识,普及法律知识,如果有些文章对您的利益有所影响,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请长按下面二维码或扫描个案说法二维码,关注我们。更多案件的深度解读,都在里面有哦!

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解读热点经典案件

个案说法!

15974827467

微信同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