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年后妻子被判承担前夫百万债务 二审靠此一分不担!
情
2009年,33岁的林荣和大自己六岁的常远结婚并生了孩子。大龄男女走到一起组建家庭本就不易,按说大家都能够成熟得对待感情,并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但是,因为性格原因,两人在婚后经常会因为一些小事闹矛盾。尤其是在孩子出生以后,两人更是水火不容。
婚姻期间,丈夫常远经过朋友介绍,准备和朋友一起投资芒市遮放的采石场。离开老婆林荣和孩子,常远准备挽起袖子大干一场。
但是,林荣在昆明带着孩子长期和常远两地分居,让原本就脆弱的感情更加无以为继。丈夫常远几个月不回来看望自己和孩子,偶尔回来还经常吵架。对于丈夫采石场的生意是赚是亏,林荣更是一无所知。林荣一个人带着孩子,家里大事小情,丈夫都帮不上一点忙。而分居几年后,两人甚至连最基本的关心、想念和信任都没有。这样的婚姻,林荣彻底失去了指望。
于是,在婚后的第四年,即2014年1月,林荣和常远离婚了。
而在离婚后第三年的一天,林荣突然收到了法院的诉状,一个叫王晴晴的女人将自己和前夫常远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自己和前夫承担130万的债务。自己根本都不认识这个叫王晴晴的女人,更没有向她借款,怎么就成了被告人,于是林荣马上给常远联系。
常远告诉林荣是自己为了采石场的经营向合伙股东的妹妹王晴晴借的款。为什么明明是常远借的钱,最终却要林荣一起偿还呢?原来,常远借款的时候,林荣还没有和常远离婚。王晴晴认为,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便两人已经离婚,林荣该承担这130万的债务。
林荣认为自己没有借钱,而且也没有用这笔钱,自然不该还钱。她相信法院会给她一个公道。
然而,2017年,当林荣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的时候,整个人瘫坐在地上。法院判决林荣和丈夫常远共同偿还这130万的巨额债务。离婚的时候,几乎也没分的什么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就罢了,到头来却无缘无故摊上这百万债务。自己上班赚的辛苦钱就算都用上还债,也要二十多年才能还清,又何况自己和孩子还要生活。
为了二审能够转败为胜,林荣找到了叶明奇律师。
点
叶律师告诉林荣,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处林荣承担百万债务,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笔借款发生于林荣和常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也未举证证实该借款为个人债务。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这就意味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那这是否就说明林荣二审无法扭转败局,要为前夫这百万债务买单了呢?
让林荣感到非常庆幸的是,叶明奇律师告诉她,她二审一定会打赢官司。因为,叶律师找到了打赢官司的重要法律依据。
原来,就在一审判决送达后的几个月后,即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的规定对林荣打赢官司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叶明奇律师认为本案借款虽产生在两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常远向王晴晴的借款及起诉时明确款项是“因经营需要资金”,且王晴晴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该笔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林荣对这百万借款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该司法解释没有实施前,对于林荣确实不利,她要证明丈夫的钱是他的个人债务,这对于她来说是无法做到的。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举证责任归债权人,即债权人要证明借款是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方面,如果举不出这方面对证据,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认定为个人债务。”叶明奇律师解释说。
果
201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叶明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林荣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两年的诉讼维权路让林荣疲惫不堪,在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一刻,林荣终于长舒一口气,法律让她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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