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新京报讯8月8日,江西乐安县山砀镇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件,造成2死1重伤。根据乐安县公安局发布的悬赏通告,犯罪嫌疑人名为曾春亮,事发后,当地警方已将该案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悬赏5万元抓捕嫌犯。 据受害者家属康女士介绍,7月22日,曾春亮进入家中盗窃,被发现后与其哥哥发生了肢体冲突,曾春亮用一把扁口螺丝刀将哥哥腹部和手指等几处位置戳伤。在逃离前,曾春亮曾威胁其家人不许报警。 康女士提到,事发当日,他们曾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8月8日凌晨,曾春亮再次潜入家中,使用锤子行凶,致康女士父母死亡,其7岁的外甥重伤。“我外甥脑部损伤严重,被送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目前已抢救成功,但还未脱离生命危险。” 康女士提到,案发后,当地警方已派出警力保护康女士及其家人。据其提供的照片显示,康女士的房屋周边有多人值守,其中有身着警服的人员手执铁锹等工具。 5天后,曾春亮在逃过程中再次犯案,致一人死亡。乐安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值班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死者系该县医保局驻村干部桂高平。目前,警方已经增派警力,全力抓捕嫌犯。
8月13日下午,江西抚州市乐安县一权威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针对8月8日嫌犯曾春亮畏罪潜逃一事,该县公安局龚坊派出所辅警杜海华在S313省道盘查过往车辆时,一辆卡车刹车不及时,撞其身亡。 裁判文书显示,曾春亮系刑满释放人员,案发时刚出狱3个月左右。 根据警方通报,曾春亮住址在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8月11日,据厚坊村一名易姓村干部介绍,曾春亮曾经两度因偷窃罪入狱,于今年5月12日刑满释放。曾春亮出狱后住在村里的招待所内,村委会曾向他提供当地工业园区月薪三千左右的工作,但被他拒绝。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02年,曾春亮因盗窃罪获刑10年,于2009年刑满释放,4年后,曾春亮再次因盗窃罪获刑8年6个月。
采访对话
方弘:犯罪嫌疑人是一个累犯,曾春亮两次盗窃入狱,出狱三个月又再次入室作案,7月22日他用螺丝刀伤害了康女士的弟弟,康女士第一时间报了警,但是从目前的信息来看,不知道第一次报警后警方有没有立案,并对曾春亮进行拘留。19天以后,曾春亮再一次来到康女士家作案,并且造成两死一重伤的惨重后果,康女士第一次报警以后,警方是否应该进行一些相应的行动比如立案并逮捕呢? 王万琼律师:这是一定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楚,公安机关在接到康女士的报案以后,应当立即接案,并且按照相应的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案件来看,曾春亮先是入室盗窃,盗窃过程中可能遇到被害人反抗和还击,他就用螺丝刀伤人。从《刑法》的一般规定来看,已经从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 所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应当马上立案侦查!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提请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本身没有逮捕权,但是有拘留权,对这种现行的、正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马上立案,先进行拘留,是没有问题的,至于逮捕,需要报请相关检察院批准,最后来决定逮捕。 方弘:拘留也是必须的吗? 王万琼律师:对。因为这个案子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是非常清楚的现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紧迫性和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先行进行拘留是没有问题的。 方弘:现在也不知道警方当时有没有立即立案,但显然是没有进行拘留的。目前为止,嫌犯造成康女士一家两死一伤,而且5天后又在隔壁村再次作案,这也引起了当地村民的恐慌。我们也发现在媒体了解情况的时候,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安机关,都没有进行详细的回复,甚至有有政府机关说不清楚这个事。可能也有抗险救灾的原因。因为,当地下了暴雨。在这种情况下,抢险救灾和破案之间会有冲突吗?是不是有了灾情就可以暂时放下这样的命案,先去抗险救灾? 王万琼律师:这显然是不应该的。因为,当地下暴雨引起洪灾,公安机关要协助抢险救灾没有问题。但是,相关的政府部门是有职责分工的。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及时向群众通报辖区治安情况和可能危及辖区安全的周边警情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同时,还要向辖区群众通报重大案件的重要情况,提前预警。 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康女士的报案以后,不仅要马上立案。而且,因为这是一个人身危险性很高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发布警情通报,告知周边群众提高防范。抗险救灾显然不应该成为警方没有及时履行发布通报职责的阻却事由。 虽然当地在抗洪期间,可能会影响一些警力的布置和抽调,但不能以此来推卸责任。所以,这当中警方有可能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及时发布警情和曾春亮再度行凶,一定有刑法意义上的关系。 方弘:两死一伤,而且是入室发生的凶案,这应该是非常严重的恶劣犯罪了。凶案发生以后,当地警方至少应该出示一个警情通告,让大家关好门,不要让陌生人进入。事发五天后曾春亮又再次犯案。如果是因为当地警方在康女士报案以后,有一些不作为的情形,造成了后来的命案,那么相关部门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王万琼律师:在这一点上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比较清楚的。《刑法》第3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后玩忽职守,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造成人员死伤的,接到报案的相关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 从公安机关来讲,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也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对相关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有证据证实,当地警方在康女士报案以后没有立案,也就是不作为的,确实也造成了人员死伤,公安机关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方弘:事情发生到现在已经是三条人命了,还有一个小孩子重伤,虽然刚出ICU,但是对于他日后的生活肯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对于这一系列的后果,公安机关到底存不存在渎职行为,当地的相关监察部门应该介入进行一些更加详细的调查。另外,像这样的命案,是不是不仅是局限于一个派出所的警力,而应该是集中全县甚至全市的警力呢? 王万琼律师:是的。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嫌犯有一定的作案经验,而且也确实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这显然不是一个派出所,甚至也不是一个区县的公安机关能够处置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及时通报方面做的确实很差。否则,老百姓不会那么恐慌,而且有可能更严重的后果就会避免。 我认为这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在应对舆情时有一些比较落后的思维方式和处理方式是分不开的。一般遇到问题,个别政府部门首先想到的是怕影响地方形象而去压、去堵,而不是公开。其实,公开才能让大家了解更多的信息,哪怕是目前嫌犯没有抓到,提醒大家注意。这也是尽可能的把伤害降低到最小的一种举措。 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敷衍塞责,甚至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还是应对舆情方面这种明显落后和相当保守的情形,可能需要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才能给大家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答案。 方弘:这个案件确实让人不寒而栗。曾春亮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非常强,作案目标又非常随意。他不是为了仇杀,也不完全是为了谋财,而且在犯案以后又进行杀人。我们也非常担心他会犯下下一个命案。像这种人身危险性如此强的罪犯,他出狱以后,其实村委会已经给他联系了一份每个月3000块钱的工作,但是被他拒绝了。他没有工作,给他介绍工作又拒绝的累犯,很容易猜测到他有可能会再次犯案。对于这样的服刑人员出狱以后是否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呢? 王万琼律师:这个案子确实很恐怖。曾春亮其实是一个人身危险性很大的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追踪和监管,我觉得这是相关社区应该跟上的一个工作。现在,司法部门有社区矫正机构,当然这个矫正机构主要是针对那种被判缓刑和假释的罪犯采取一些监管措施,对已经出狱的人员,还是应该纳入追踪和管理的范畴,尤其是这种暴力性犯罪的人。 现在科技很发达,比如说电子追踪这样的措施实际上是很容易做到的。曾春亮入室盗窃已经因为螺丝刀伤人变成抢劫了,这是一个很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当地警方的反应应该很迅速才对。而且,现在网络这么发达,相关的社会监管措施也很到位,比如说有很多地方都有摄像头,要追踪他其实也不是那么难,而且很容易就能做一个警情发布,坦率、迅速、及时的发布,才能消除大家心中的恐慌,而不该以抗洪救灾为由推诿,推卸自己的责任,我认为是不能理解的。
结语
方弘:康女士的哥哥康永告诉记者,7月22日那次报警时,警察告诉他,由于曾春亮没有抢走财物,也没有在搏斗中威胁其交出财物,且目前只有一方口供,案件不能定为“非法入室抢劫”,暂只能定为“非法入室”。
第一次报案,警方留了康永的号码,没给他报案回执或立案通知书。当天下午,康永等又去了一趟乐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察告诉他,现在只能以“非法入室”罪先把人抓回来,然后结合他的口供,来看能不能定“非法入室抢劫”。警察还说,明天就让公安局把拘留证放到网上去。
24号,康永的妻子在三楼拖地时,发现床底有一顶帽子、一件上衣、一双鞋子、一双手套、一个手电筒,还有一个一尺多长的螺丝刀。康家人的神经又绷紧了。他们再次报警,通知警方来取证。25日乐安县公安局去家中取证时,康家人又向警方强调事件性质相当严重,希望警方重视。警察没有多说什么,取证结束后离开。此后,康永也没有收到警方反馈。为了保险起见,他们陆续在家中安装了4个监控摄像头,直到案发。
13日,警方将曾春亮的悬赏金额提至30万。
13日晚,事发村委会门口已拉起警戒线,村庄主干道及通往山上的路口,均有武警设卡轮班值守,大量武警民兵通宵展开地毯式排查。
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本案中造成如此恶劣后果,必须追责!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遭遇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建议向检察院、监察委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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