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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女儿拒赡养九旬父 法院支持!

易轶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知名律师

全国妇联公益律师

北京市优秀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王先生与妻子共育有两子一女,妻子去世后,王先生便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一年前,大儿子也因病过世。 此时,已经90多岁的王先生因为每月只有1000多元养老金,不仅需要支付房租,还需要聘请护工24小时照顾,显得力不从心了。 王先生认为,小儿子与小女儿都没有给予过自己赡养费,请求法院判处小儿子与小女儿每月向自己支付赡养费3000元。 对此,小儿子同意支付赡养费,但认为自己每月收入不高,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到3000元,且身也患有多种疾病,综合下来愿意支付父亲每月1000元。 小女儿却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背后竟牵扯出一段令人不堪回首的过往…… 原来,父亲王先生在小女儿12岁到21岁的这9年的时间里,多次对她实施猥亵、奸污。这段不幸的遭遇损害了她的身心,让她不得不离家出走,独自在外打拼,以逃离父亲魔爪。 随后,王先生也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小女儿看来,父亲更像是一个恶魔,不仅没有尽抚养义务,更摧毁了自己的一生。如今,已经60多岁的她孤身一人,患有多种疾病,每月也仅有不到3000元的养老金。在她看来,自己孤苦无依很大原因要归咎于父亲。 综上所述,小女儿拒绝给付赡养费。



采访问题



方弘:我们知道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本案特殊的是父亲对女儿造成了一辈子的伤害。这种情况下,女儿还要尽赡养义务吗? 易轶律师:关于剥夺子女赡养的义务,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明文规定父母如果对子女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还需要子女去赡养父母或者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从本案的相关报道可以看出,法院支持了小女儿的诉求,可能是从情理和法律原则的角度上去做的相关判决。我觉得有了这样的判决,可能对今后的立法会有一个指导意义,同时我也很希望看到今后有相关的立法能够出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方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王先生已经年逾90岁了,大儿子去世以后,独自一个人生活,确实需要聘请保姆来照料。但是,他在小女儿王女士小的时候对她实施过严重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女儿此后的一生。并且小女儿目前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每个月的养老金还不足3000块钱,自己的生活都比较困难。综合考虑,法院不同意小女儿来支付王先生赡养费,您觉得法院没有支持王老先生诉讼请求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 易轶律师:首先,从理论依据上来说,王先生对义务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在子女小的时候对女儿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猥亵和奸污,导致女儿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这个老人确实是对他的义务人有犯罪行为,在现阶段的情况下,如果他还在抚养自己孩子的话,其实是要剥夺王先生的监护权的。 他的侵害行为在前,从法律上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免除女儿一定的赡养义务。同时,因为父亲的侵害行为,对小女儿的身心健康和现在的生活状态造成了持续性的影响,导致王女士现在的经济能力不足以去承担相关的义务。 所以,法院是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来判决,没有支持王老先生诉讼请求的。 方弘:其实,在大众看来,仅仅性侵这样的严重行为足以支持女儿不给老人支付赡养费了。但是,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所以要从各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可以或者说法院不支持支付赡养费。事实上,现实生活当中也确实有这种情况,父母一方没有尽到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但是老了以后又要求孩子进行赡养,比如说在孩子很小的时候,父母一方就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问,更不要说要支付抚养费等等,根本没有尽到一点抚养孩子的义务,可能不像本案当中对孩子的伤害这么严重,但是冷漠对于孩子的伤害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有没有权利在父母年老的时候拒绝赡养老人? 易轶律师:关于父母和子女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在法律规定上是一个对等的关系。但是,这个对等的关系并不意味着父母不尽全部的抚养义务,子女就不尽赡养义务。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可以免除赡养的责任和义务,这些情况很多国外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明确。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免除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父母尽抚养义务的程度来适当给子女减免一些赡养义务。 就像刚才所说的,如果父母长期没有照顾或者遗弃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的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是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那么子女是不能够推脱父母的赡养责任的,父母年老之后生活困难或者其他客观条件确实没有办法过生活的,子女还是要适当的承担赡养义务,并不是说一定要承担全部的。 尤其是老人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尽到抚养责任的,会适当免除一部分赡养责任。像本案这种全部免除的案件也是我从业以来看到的首例全部免除了赡养责任。我认为这是法律的进步,也是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的法律明确规定。 所以,我认为上海法院的判决是可以使赡养责任的立法更加完善,做判例参考。 方弘:其实有一些人不理解赡养义务,尤其小的时候没有得到父爱或者母爱,甚至是被伤害的这些孩子,但事实上法律对于这方面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能从法律上来进行一些在具体个案当中适用的判决。据我了解,好像在个案当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法院还是会支持老人这一方的请求,就是子女要赡养老人,本案中的小儿子也被父亲告上了法院,自己的妹妹或者是姐姐遭受了父亲的这种侵害,如果小儿子对父亲也是非常有意见的,小儿子可以用这个理由来拒绝支付赡养费吗? 易轶律师:当然不可以。因为侵害是具有相对性的,小儿子没有遭受侵害的行为,他不可以以此拒付赡养费。而且从相关报道来看,父亲好像也没有对小儿子实施其他的侵害行为,可能也承担了抚养的义务,是不能够免除小儿子的赡养义务的。 方弘:这个案件的判决是您在职业生涯当中首次遇到,也就是说其实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以免除的,除非像这样的一个案件,而且还是结合法理的依据而不完全根据法律条文来判。 易轶律师:是的。它不是根据法律条文,因为我看到这个判决之后,查询了很多相关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以及关于子女赡养和抚养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并没有看到完全免除赡养责任的规定,应该说这样的一个判例也是非常大的进步,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方弘:您作为长期从事婚姻家事领域的资深律师来说,也希望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能够明确,这样各地的法院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能够做出更具有方向性的判决是吗? 易轶律师:这是肯定的我认为这属于法律和具体条文的缺失或者是漏洞,可以在立法上把这样的一些问题去进行补足。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会有这种侵害抚养人权益的情况,被侵害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之后,依然不能够免除赡养责任。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我觉得是违反人性的,也不合法律常理,不合乎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结语



传统教育告诉我们父母之恩大于天!但是,有些父母只生不养,甚至生了以后虐待、践踏、杀死孩子的案例也屡见报端。自己做了母亲以后常常感慨,这个世界上最应该好好学习的一门功课就是怎么做父母,因为家教可以成就一个孩子,同意也可以轻易毁掉一个孩子。对于这种对孩子极端伤害的父母,除了法律必须严惩,对其教育也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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