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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出资8万装修 女儿离婚起诉要回!

易轶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易轶

全国妇联公益律师

北京市优秀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08年,章阿姨的女儿小雨和准女婿阿森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小两口登记结婚前,阿森的母亲从老家来到章阿姨家里,向未来亲家哭诉,称家境困难,为买房已经掏空了全部家底,儿子和准媳妇的婚房装修需要借钱。出于为小两口减轻负担的考量,章阿姨从银行取出8万元交给阿森,阿森将该笔钱存入了自己账户。不久,阿森便和小雨登记结婚。


2013年,阿森和小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婚房进行分割。离婚后,章阿姨和婆婆都对小雨和阿森的离婚感到可惜,一直希望两人可以破镜重圆。然而,直到2018年7月,章阿姨才知道,阿森早已再婚并生育了一子,女儿和阿森重归于好的美梦彻底破灭。


一气之下,章阿姨便将前女婿阿森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8万元的装修借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庭审中,阿森认为该款项为章阿姨对其的赠与,相当于聘礼,主张不予归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陆朦璐陈倩琳




采访对话


方弘:岳母出资的这8万块钱装修款能不能够要得回来,在法律上关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易轶律师:这就要看岳母在把这笔钱给阿森的时候,她的意思表示到底是什么。两个人对于这笔钱的性质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如何认定,其实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事实真相,如果让第三人知道,就要靠举证的规则。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岳母其实在这个案件当中,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第一我把钱给到了你。第二,阿森也认可收到了这笔钱,只是大家在争议这笔钱到底是借款性质还是赠与性质的时候,双方都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进行证明。


所以,这个案件比较关键的地方就是法官把举证责任给谁,这个案子谁就会败诉。如果把举证责任给了岳母,那么岳母就必须要拿出有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据。如果法官把举证责任给了阿森,那么阿森就要拿出双方存在赠与合意的证据。


从一审法院来看,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是把举证责任给到了岳母,而二审刚好是把举证责任给到了阿森,所以会出现两个相反的判决。


方弘:具体法官到底怎么来分配举证责任,有没有一些法律上的依据?先来看一下,一审法院是以张阿姨和阿森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阿森收到张阿姨转账8万块钱是没有异议的。但是,由于交付理由各执一词,张阿姨觉得是借款,阿森又认为是赠与。所以,这个焦点就是在于到底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不管法官把责任给了谁,但是如果有一方能够证明这笔款是借贷或者是赠与,张阿姨如果能证明这笔款是借给阿森的,其实对她也有利,那么具体什么样的证据是可以来证明有借贷关系的呢?


易轶律师:比如我们经常所说的书面证据即借条,如果张阿姨在给阿森这笔钱的时候,两个人打了一张借条,这就肯定可以证明是借贷关系,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但是,一般来说,父母给子女钱,尤其是在子女要结婚的时候,或者是给女婿、给儿媳钱的时候,很少有人去打借条。


所以,没有白纸黑字借条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曾经的通话记录或者我找你要钱的时候,这个钱我要什么时候还给你等意思表示记录,都可以作为借贷的证据来使用。


甚至在给对方转账的时候,在银行的转账备注栏上,标注一下这是我对某人的借款,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还有一种的情况,就是没有一个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比如说张阿姨给了阿森8万块钱,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阿森给张阿姨还了2万块钱或者3万块钱的时候,我们可以说有借有还,其实可以用行为来证明借贷关系。


上述这些都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依据。


方弘:这个案件关键在于张阿姨这些证据都举不出来,这种官司她还能打赢吗?阿森认为是赠与,但是阿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二审的时候就认定阿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归还给张阿姨8万块钱的相应利息。其实,民事诉讼当中讲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当中是张阿姨主张8万块钱,应该是张阿姨来举证,为什么二审法院这个时候让女婿阿森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易轶律师:这个评估就是一个价值观的认定了。父母和公婆有没有义务来帮助子女去置办房屋或者是帮他们去装修。其实,从常理上来推论,如果双方具备这种亲密关系,父母给的这种钱其实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赠与的意思表示。


如果你觉得你能推翻赠与意思表示,那么给付款项的人应该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一个借贷的关系,推翻赠与关系。


可是现在我们会发现,父母给孩子赠与房产,或者在结婚的时候给到的资产价格是越来越高,而且对于现在社会当中发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子女离婚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将父母的这一部分养老钱全部都搭进去,离婚的时候被分割。这并不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


所以,法官们和现在的价值观会认为父母是没有义务给子女赠与这些钱去帮助他们生活的。法官主观上认为这笔钱就应该是借款,但是如果你有相反的主张,比如说你认为是赠予的情况下,你就应该举出相应的合意是赠与关系。也正是在这样的价值观的驱动下,我认为法官是把这个案子的举证责任交给了阿森。


方弘:事实上其实应该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这样判,他还有一个法官主观能动性的问题,可能这个案子换成其他的法官或者是其他的法院,张阿姨就要不回钱了?


易轶律师:有这种可能性。所以,这也是一审和二审判决不同的原因,因为一审把举证责任给到了张阿姨,让张阿姨证明我和他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但是,二审刚好相反,把举证责任给到了阿森,举证责任给到谁,谁的败诉风险就会很大。但其实这是一个社会导向的问题。


我们在以往的案件当中不仅仅是出装修款,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其实也会有这样的打款行为。那么,父母给子女的出资购房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官会认定是一个借贷,所以这是有价值导向的问题。


方弘:其实很多父母已经有法律意识了,他在孩子结婚以前都会咨询,我这个房子,是给我女儿的,小两口一旦离婚了该怎么办?我该怎么预防这种最后钱被分走的风险?广大父母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购房款也好,还是给小两口的购车等等一些贵重的礼品,甚至是现金,这种东西一旦双方离婚了,怎么才能要得回来,提前有没有一些预防的措施?


易轶律师:肯定是有措施的。我们所说的这些措施其实用一句话可以概括出来,亲兄弟明算账,给到孩子的每一笔钱,都能够清楚的表达到底是对他个人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或者是对他们的借贷,最好都能够清清楚楚的算笔账,能够说清楚。


对于以后发生争议的问题,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如果你不想这么做,觉得这么做比较伤感情的情况下,我也要告诉大家一些方式和方法。


比如说就像张阿姨在给他们出资的时候,不想让他们写借条,抹不开面子,就可以采取比较隐性的方式做一些意思表示。比如在转账的时候自己做备注,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给自己留存一个证据。


还有一种方式,要给子女购房,可以采取符合法院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视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方式。比如在婚内给子女买房,就可以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会认定这套房子是你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最害怕的就是大家什么也不做,什么也不表示,这个时候争议就会比较大!







结语



方弘:本案二审法官认为,已退休的章阿姨将自己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金钱,赠送给当时尚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阿森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更符合社会常理。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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