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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企业家实名举报法院院长索贿500万 举报者不怕被追责?
石红英律师
北京市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
案情
4月6日,河南郑州隆庆祥服饰公司负责人姜书敏实名举报郑州一官员受贿500万元一事引发关注。 举报视频显示,公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事发原因是涉及隆庆祥公司10亿多元的土地被拍卖的事情密切相关。视频中,举报人称,2017年3月9日在付清郑州中院全部执行款2亿多元,案件本已执行完毕,但三个月后,法院突然把执行款2亿多元退给别人,继续执行隆庆祥的土地。无奈之下,找到时任郑州中院院长的于东辉,请他给我主持公道。结果事未办成,反而被他索要好处费数千万元,索走现金200万元、金条10根、虫草9斤(价值约180万元),承担其个人与家庭花费32万余元…… 7日,河南省省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相关单位正核实这一情况。 姜书敏公布的一段录音显示,隆庆祥服饰负责人袁某向该官员表示,有5斤虫草到了,该官员称,“你让他跟我的司机联系。” 姜书敏为什么要进行实名举报?大白新闻与举报者姜书敏进行了一番对话。 姜书敏说,现在站出来实属无奈,对方位高权重,自古民不与官争,我们一再忍让,希望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问题,但是事情后来的发展越来越糟,我们的损失越来越大,一再超越我们能够承受的底线。 4月7日,法院正在拍卖我公司土地,假如拍卖成功,他们的阴谋得逞,我们不仅将损失数亿元,而且连活路都没有了。但是这些损失却将成为他们嘴里的肥肉!万般无奈之下,我们被迫出此下策,拼死一搏! 姜淑敏还称,行贿当然是犯罪,但是,我们是被“索贿”,不是行贿!2017年3月9日,根据我公司与福晟公司达成的协议,我公司书面委托福晟公司,将本来应该付给我公司的2亿多元,支付到法院账户,付清了法院执行款。但是,法院竟然在3个月后,将已经到账的2亿元执行款违法退给福晟公司,重新执行拍卖我们的土地。我们感觉这背后肯定有非常强大的势力在违法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找到时任郑州中院院长的于东辉,希望他能够主持公道,纠正这个严重的违法行为,结果于东辉直接向我们提出了“损失六七千万的三分之一”的索贿要求。我们当时除了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没有其他的办法。只好被迫筹集资金满足他的要求。 来源:北青-北京头条 大白新闻
石红英律师:执行完毕以后又重新进入执行阶段,在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执行回转,执行回转通常是针对执行过程中发生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通常说的执行错误可能是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是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经执行的财产要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的状况。其他的执行错误,比如说错误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者执行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这种情况也需要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 这种救济程序应该是由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如果取得财产的人拒不返还财产的话,还会出现强制执行。 本案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而且都执行完了,最后又出现了回转,有可能是因为服饰公司主张了法院执行错误,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属实的话,就会将执行款退回给服饰公司,重新进入执行阶段。 方弘:也就是说这种执行回转必须要有相应的判决书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才能够执行回转? 石红英律师:是的,必须要有认为原来据以执行的判决书是错的文件,有这样的法律文书才可以。 方弘:姜书敏称行贿当然是犯罪,但是,她认为她是被“索贿”,不是行贿,被索走几百万的财物是否涉嫌行贿罪? 石红英律师:想了解清楚这个问题,要先明白什么是索贿。首先,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勒索、收受财物的行为。被索贿应该是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 被索贿者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否成立行贿,要看被索贿者是否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话,就不构成行贿。 本案中姜书敏的行为是否成立被索贿,是否构成行贿罪,还要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来具体分析。虽然法律规定了被索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话不是行贿,但是能否认定被索贿还是有条件的,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要认定受贿人具有索贿的情节,才有可能认定行贿人是被索贿,并不是受贿人被认定了索贿,行贿人就一定认为是被索贿,还要看被索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 第二,行贿人因为自己的正当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要挟给予受贿人财物,这时候可以认定行贿人是被索贿。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受贿人利用职务对行贿人进行威胁,在这种强制性条件的威胁下,行贿人不得已给予了受贿人财物,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被索贿的。 第三,如果行贿人是为了想搞好关系或者继续得到关照等个人原因,而给予受贿人财物的话,通常不会被认为被索贿。 所以,行贿人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基于其他的比如搞好关系,即便受贿人有索贿的行为,也不认为行贿人是被索贿。 方弘:姜书敏认为也是走投无路了,因为她把被索贿这种非常隐秘,而且可能涉罪的行为公布于网络,而且是实名举报,对于她个人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举报人没有证据的话,是否有可能让自己深陷到巨大的法律风险当中,比如说追究诬告陷害罪等等。 石红英律师: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可能会有一个罪名等着她,叫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在法律上就是捏造事实,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而采取了捏造事实、诬告的行为。 所以,主观故意上必须是要以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实施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进行诬告,如果不是以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样的目的,而是有证据材料证明,是错告或者是检举失实的话,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本案中姜书敏的举报,如果符合刚才说的这些条件,应该是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 方弘:如果姜书敏说的是事实,而且她也有证据的话,院长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追责? 石红英律师:如果姜书敏举报的是事实的话,那么这位院长可能会被以受贿罪追责。如果他在受贿过程中或者受贿之后有渎职行为,比如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了事实,做出了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会以民事枉法裁判罪来进行追责。 如果他构成受贿罪的话,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法律上规定有三个档次,分别是3年以下、3至10年和10年以上。本案中的案例数额在300万以上,这个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在10年以上的量刑档次上进行量刑。当然量刑的过程中还会考虑到从轻从重的情节,如果本案中存在索贿的话,索贿是法定从重情节。 如果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这些情节还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除了受贿以外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还可能因为民事枉法裁判罪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话,还可能追究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方弘:如果一些企业家或者是一些案件的当事人遭遇到索贿,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他如果不去“行贿”,很有可能自己这个事情就办不成,但如果进行了“行贿”,他又觉得本来就应该是职务范围内的事情,现在要花钱去办,而且还不一定办得成,甚至自己还有巨大的法律风险。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石红英律师:第一,应该有证据意识,要注意保留被索贿的证据。在被索贿的过程中注意不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为如果是认定被索贿了,而且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行贿罪的,这两点很重要,要证明自己是被索贿,有证据是很关键的。 第二,要确确实实准备自己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的证据材料。 第三,合法的救济途径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结语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保持这一神圣和荣耀离不开廉洁司法,如果法官成为贪婪的猛兽,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将不复存在,社会公正的基石也将崩塌。目前,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召开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希望此活动能够铲除司法队伍当中的害群之马,让司法更加公正和廉洁,以获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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