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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指输错药死亡 护士涉嫌犯罪?
金尚江律师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编委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案情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 实习生张弛)7月17日早上,西安一名82岁老人巩先生在西安冶金医院被护士输错药物,当日下午,巩先生在等待转院过程中死亡。 据死者家属宫杰(化名)提供的带有西安冶金医院字样的病历显示,7月17日早上6点10分,护士给患者静滴由5%葡萄糖注射液250ml和万古霉素0.4g约2ml时发现液体输错,立即关闭输液夹,撤出该液体并封存,更换输液器。 8月2日下午,西安冶金医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上述病人曾出现药物输错的情况,但表示“病人的死亡跟这个事件没有多大关系。”西安卫健委宣传处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告诉新京报记者,此事他们已获知,目前正在调查中。 宫杰告诉新京报记者,7月13日早上8点40分许,自己姥爷巩先生因“胸闷”被送往西安冶金医院进行治疗。 据宫杰提供的西安冶金医院开具的《死亡记录》显示,巩先生的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心功能Ⅳ级,肺部感染,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双下肢丹毒,肾功能不全,前列腺增生症,心脏搭桥术后,胆囊结石,皮肤溃疡。” 宫杰告诉新京报记者,7月17日早上6点多,护工打电话称巩先生的药被护士输错了,“护工和我们说,自己在5点55分左右出去上卫生间,那时候病房里没有人,6点左右回来后看到姥爷被打上了吊瓶,6点08分左右,她无意间看到药瓶上写的名字是一个姓陈的人,觉得不对劲便赶快出去找护士。” 病历显示,患者于7月17日15点30分突发呼吸停止,于16点04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记录》显示,贺姓主治医师对死亡原因的描述为:“突然改变体位,脱离吸氧,导致重要脏器急性缺氧,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原因为急性呼衰循环衰竭。” 事情发生后,西安冶金医院方面承认自己在操作上存在失误。宫杰提供的录音显示,一名张姓副院长表示,“对这个事情,我们表示是我们的错误,我们承担,护士换药上确实是我们的责任。” 注射用盐酸万古霉素说明书显示,“本品对过敏者,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来源: 新京报
方弘:老人的死亡跟医院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又有多大的关系?到底谁说的算呢? 金尚江律师:因为本案当中涉及到打错针、用错药的问题,医院的过错应当是非常明确的。但是本案需要查明的是这个护士的诊疗差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鉴定是属于专业的鉴定。 目前的鉴定手段有两个途径: 第一个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认定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来论证.医疗事故的责任到底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或者有其他比例的责任,这是一个途径。 第二个途径,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进行鉴定,可以查明本案当中涉事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诊疗差错,诊疗差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目前可以通过两个手段对本案的原因问题,特别是老人的死因与医院的诊疗差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查明。 方弘:如果鉴定出来的结果确实是医院的输液过错导致了老人的死亡,那么院方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金尚江律师:如果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出来,是由于本次医疗事故导致了老人的死亡,如果认定为主要责任,特别是涉及到死亡的案件,医疗事故的等级都是最高的,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不排除涉事的医务人员可能面临着《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责任,这个罪名一旦成立的话,判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个方面是行政责任,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如果构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甚至是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而对于涉事的医务人员,除根据刑事法规的打击之外,还可能会涉及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业证书,除了行政责任之外,还存在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也好,还是目前的《民法典》也好,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当中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 所以,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可能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都有,当然这要看鉴定报告如何出具,以及鉴定报告上的内容是怎么认定患者死亡与医疗差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方弘:还有一些网友认为医院的药都能够用错,确实让人后背发凉,所以护士是否构成过失杀人罪? 金尚江律师:过失杀人罪这个罪名,不适合也不适用于医务人员,因为医务人员是在医院从事他的职务工作,本来医疗行为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基于医务人员的特殊身份,如果在其从事工作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应当适用的就是《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罪名。 实际上医疗事故罪的这个罪名主要就是针对医务人员的特殊身份,在这个特殊身份下,医务人员存在着诊疗过失、诊疗差错,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就适用医疗事故罪的罪名条款,而鉴于涉事的人员有医生的资质、有护士的资质,因此就不能够使用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 方弘:作为患者其实都非常担心,自己有没有可能成为下一位老人,医院对于这种比如预防输错药、打错针等等,是否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管理体系,而不是因为护士某一个人的疏忽大意,如果是多个人监控的话,可能这样过一道道的关卡下去,到了患者这里就不会错,而且是千万不能错。 金尚江律师:医疗机构在平时的诊疗活动当中,特别是护理工作当中,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在这个规范当中的查对制度一项就要求了各科室的标准,特别是执行医嘱方面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之前查、服药注射后查。 实际上医疗机构、卫生部都有明确的流程规范来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仅是在执行阶段,可能没有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岗位制度以及操作流程,对整个输液的过程进行三查七对。 所以,我们认为,本案虽然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是护理人员是让医嘱行为落地的最后一个环节,一旦发生任何的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首先每一个当班护士都应当要树立自己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严格按照三查七对的流程,对每一个患者进行诊疗服务,没有按照三查七对的原则进行诊疗服务的话,都可能会发生诊疗风险。 还有一点要重点强调的是,在日常的输液过程当中,护士必须要对患者的姓名、床号和使用的药名进行查对,在每一次换药、打针之前都会和患者本人进行名字的核对。本次出现的这个重大医疗差错,我们认为是缺乏责任心、疏忽大意,是未履行查对制度所造成的。 方弘:本案的老人已经去世,家属该怎么来维权呢? 金尚江律师:首先我希望家属在这个情况下一定要理性维权。 第一个就是要尽快的、积极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司法鉴定部门推动鉴定。当鉴定结果出来之后,针对鉴定结果的鉴定意见来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诉讼主张,当然也可以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和医院进行协商。 但是,如果本案一旦涉及到医疗事故罪的刑事程序的启动,还是建议患方通过法院的诉讼途径来依法维权。在鉴定报告没有出来之前,患方尽量委托当地较为专业的律师介入本案,以为维权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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