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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擅离南京致上千人被封控 拒说行程涉罪吗?
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8月3日,据扬州市公安局消息,2021年7月29日,依法对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据扬州市公安局,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 7月28日,毛某宁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7月21日至27日期间,毛某宁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 据扬州市公安局,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毛某宁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相关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7月29日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1号确诊病例、64岁的毛某宁原本居住在南京市,7月21日由南京江宁区乘大巴前往扬州的姐姐家。(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 根据“健康扬州”发布的流调显示,到了扬州的姐姐家后,毛某宁当天下午就在麻将馆打了近4个小时的麻将,随后的三天连续前往麻将馆,短则3小时,长则5小时。 此外,网传确诊前毛某宁为黄码,借绿码去打麻将。 不知是否7月22日就有了症状,7月22日一早,毛某宁就前往药房(自述为其母亲购买治疗高血压等药品)买药。7月25、26日两天(疑身体不适),毛某宁均未外出。 7月27日下午,毛某宁骑电动车去诊所就诊,诊所未接诊,毛某宁前往扬州友好医院门诊就诊后被确诊。 与此同时,毛某宁将病毒传染给了70岁的姐姐,据流调显示,7月28日作为毛某宁的密切接触者,毛某宁姐姐进行鼻咽拭子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7月21日到25日,毛某宁姐姐每天下午14点左右骑电动车去打麻将,晚上约8点左右结束,自行骑车回家。 早在7月24日下午,毛某宁的姐姐也前往药房买药。 8月3日,扬州市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26例。通过对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已排查出密切接触者和次密接5617人,均已按照有关规定隔离管控。 武汉晨报记者梳理发现,值得注意的是,毛某宁的密接患者大多是60岁以上的老人,其中还有两位80岁以上的老人,年龄最大的45号确诊病例显示:男,87岁,现住邗江区夏荷苑,确诊病例1密接。 据江苏疫情防控发布会,扬州市确诊的94例病例中,麻将馆暴露人员占64%。
方弘:现在全国都在要求大家报告南京旅居史的情况,可能有一些人为了避免麻烦就不上报,像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犯罪了呢? 王绍涛律师:犯罪实际上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并不是只要隐瞒不报,就直接构成犯罪。如果按照这样理解,打击面就非常之大。 当然也不是说隐瞒不报是对的,肯定不对。在目前疫情的严重形势下,要对这种行为予以否定的评价,予以谴责。这里面有一些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有一些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行政处罚的行为。只有那些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了后果的行为,必须要通过《刑法》来进行惩罚的,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 所以,不能说因为隐瞒不报,就一律以涉嫌犯罪来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处罚。 方弘:本案当中的毛某宁可能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反正我不报你也不会拿我怎么样”,因此造成了如此大规模的疫情爆发。如果等到已经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再处罚,在我们看来已经迟了,单从隐瞒不报这一点来说,有没有其他的处罚措施? 王绍涛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这种疫情情况下,各地发布的决定、命令,包括国家发布的决定、命令,肯定要去执行的,如果不执行就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罚款的处罚。如果造成了一些后果,有可能就涉嫌犯罪了。 哪些情况下会构成本案当中可能涉嫌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名呢?《刑法》专门有一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专门有一个《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涉嫌的犯罪大概有两类: 一类犯罪叫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就是那些明知道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是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的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病毒,如果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可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进行指控,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 如果是没有这种故意,不是为了报复社会,完全就是为了怕麻烦、省点时间,为了自身的个人利益,就可能适用的是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大概要有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是疑似病人。这个条件是一个大前提,必须要确诊,要么是直接病人,要么是疑似病人。 第二个条件,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治疗期限还没满的时候,擅自脱离治疗跑出去。 第三个条件,引起了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可能才会构成这个犯罪,而不会因为隐瞒行程或者隐瞒自己的经历,就直接就构成犯罪。刑法要打击的,是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行为,所以不能说一旦有隐瞒,就必须要用《刑法》来惩罚。 方弘:事实上毛某宁除了瞒报南京旅居史以外,她还拒绝说明来到扬州之后的行程,又拒绝配合流行病调查,如果说前面的是存在过失的话,后边这个完全就是故意了,让人感觉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会更加严重。而且网传她为了去麻将馆打麻将,为了从已经封闭的南京来到扬州,使用了别人的绿码蒙混过关,这一系列的行为,感觉非常恶劣,是否会被加重处罚? 王绍涛律师:这些行为其实是构成犯罪的条件,毛某宁的行为已经满足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第三个条件,即引起了新冠肺炎的传播或者传播有严重危险的行为。 但是,前面两个条件其实还是很牵强的,实际上她当时确实不知道自己已经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或者疑似病人。疑似病人不是指从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来的,就是疑似病人,所谓的疑似病人必须要专业机构,比如说防疫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诊断报告上,明确疑似病人或者是确诊病例,病人在这种情况下才满足这个条件。 虽然她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可能也确实需要对她进行一些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看,认定这一罪名确实还欠缺一些要件。但是,如果从整个疫情的防控来看,有可能就会用重典来适用非常严厉的法律惩罚手段,以达到惩戒的作用和威慑效果。这也有着现实需要或者现实的必要性。
一个老太太的行为竟然要让一座城市,100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近6000人隔离管控来买单,当然这个数字可能将继续攀升。新冠病毒再次告诉我们,我们每个人之间都是息息相关,同命运共呼吸的,一个人的不负责任影响的不仅仅是其所在的一个家庭,而是身边的每一个人。因此,我们每个人先管理好自己,出门戴口罩,少聚会,就是对身边的人和这座城市和国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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