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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孩拉舞伴起身致其瘫痪 法院判不赔!

王梦楼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王梦楼律师

专长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刑民交叉法律业务

北京市京都(南京)

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8年12月15日,在江苏泰州兴化市某舞蹈中心学习中国舞的5岁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垫上练习舞蹈,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 根据舞蹈中心规定,学员在教室上课时,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可在等待区通过公共视频观看教室内孩子练习情况。 下半节课,老师要求孩子们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时起身。这时候站在小丁右侧的小季,出于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上前将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随即表现出不适。此时,徐老师背对着两名孩子帮助其他孩子起身,并未察觉这些情况。” 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经住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截瘫。鉴定意见为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去年3月,小丁及其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19万元,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采访对话



方弘:判断小季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王梦楼律师:判断小季是否要承担责任,从法律上讲就是要看是否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过错。 对应到本案中看,小丁瘫痪是损害结果,而“拉起身”这个行为可以对应到侵权行为这个要件。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由于小季将小丁撑地的双臂拉起,致其后背着地,从而导致瘫痪。我们从已经披露出的部分案件细节可以看出,小丁之前并没有胸腰部脊髓的先天疾病或是旧伤,而且是在事发当晚就被医院诊断成为“截瘫”。所以,基本上可以判断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本案小季或者说是小季的父母是否要担责,关键要看是否满足行为人过错这一要件。而民法上将过错大致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几个等级。我们依旧可以逐一进行对应分析。 首先,小季是出于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去拉小丁的,不存在故意想伤害小丁的情形 其次,小季作为一个只有5岁的幼龄儿童,受其智力水平与生活经验所限,我们不能苛责她应该像一个成年人甚至说是一个专业的成年舞蹈从业人员一样,对“下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足够的预见。因此,排除“重大过失”的情形。 那是否存在程度较低的“一般过失”的情形呢?就是法院需要仔细斟酌的争议焦点所在。也是一审判决小季的监护人承担10%责任的原因所在。我想,一审法院应该是认为小季虽然是低龄儿童,但小季的父母作为成年人应该对“小丁在做专业下腰动作时,不适当地拉扯可能会造成运动伤害”能够有一定的预见性。小季的父母没能及时的制止,因此存在一般过失。至于一般过失的程度具体能量化到多大,10%就是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方弘:您认为小季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王梦楼律师:我认为小季不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就像我刚才说的那样,小季作为一个只有5岁的低龄儿童,处于帮扶的善意去拉小丁,不属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这两种情形。而本案一个关键的情形就是——舞蹈中心在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而事实上小季包括小丁的父母都是在家长等待区通过公共视频观看教室内孩子练习情况。 因此,即使家长想履行监护义务,也被舞蹈机构排除在外,导致无法实际履行。 此外,我还想着重强调的一个概念叫做“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小季及其父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其实是在作为原告的小丁一方。 也就是说,如果小丁无法举出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季及其父母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法院就应当让原告一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以不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综合以上两点,我更认同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小季及其父母没有责任。 方弘:舞蹈中心是否担责?承担什么责? 王梦楼律师: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的规定,“无民事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除外”。 我们仔细来看法条的规定——首先,法条中用到的表述是教育机构“应当”担责,可以显示出该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让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那教育机构必需要“无条件”背锅吗?当然也不是!法条的后半段阐明了机构要想不担责,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就行。 但这就是再次涉及到了“举证责任”这个概念,这次的举证责任不再是分配给原告,也就是小丁这边。这次分配到了舞蹈中心。具体到本案中,舞蹈中心需要证明其教学的舞蹈动作是适宜5岁幼童的,并且也是尽到了足够的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按照法律规定采“过错推定”,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因此担责。 方弘:此案二审判决的意义是? 王梦楼律师:我认为二审的判决充分考虑到了“一般主体和像教育培训机构这样的特殊主体在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时是有明显不同的。特殊主体需要采取“过错推定”的规则。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父母对于子女综合素质的培养,才艺的熏陶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舍得投入。校外培训市场近几年来也是异常火热,但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儿童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作为律师我们办理这样的侵权类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 从《侵权责任法》法条中体现的立法本意,就不难看出,法律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其实是分配了更多的责任与义务。也希望这样的判决能够警醒到更多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市场中获益的同时,一定要认清自己身负的法律责任。


结语
好好一个孩子上了一次体操课,竟致瘫痪。这条小小的生命从此将遭遇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磨难。无论是学校还是培训机构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孩子的问题容不得半点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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