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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逛商场一头撞上玻璃门缝3针 向商场索赔!

朱轩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朱轩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案情




商场,酒店的大门通常都是用玻璃装的,这样看上去即通透又干净。但是因为太干净、透明了,有顾客会傻傻分不清,一头撞上去。
 据@右右571描述6月14日事发当天,两人带儿子去萧山万象汇。在地下车库停好车后,妻子带儿子先走进那扇门,丈夫停好车想跟着走进去时却直接撞在了玻璃门上。 丈夫说,当时一边门开着,撞上这边关着的,这个门的光线反光,门把手像在另一边,这边就像空的。 结果,丈夫受伤不轻上唇缝了三针,牙齿也撞掉半颗,后期还要做牙套。更糟心的是商场虽然同意补偿医药费但只愿意提供商场的消费券,不愿意补偿现金。 双方协商未果,警察建议走矛盾调解中心去协调,之后,也就没了结果。 这位网友表示我老公确实是正常走路,没有跑,也没有玩手机。但商场没设提醒,就没错吗?只想要说法,商场这样到底有没有错? 刘先生开车和家人去浙江娃欧商场,停好车后,坐电梯上楼,看到一扇门开着,想穿过这扇门,却直接撞上了玻璃,被撞得眼冒金星,一分钟左右才缓过神来,靠近左眼处有两个伤口流血了,头也疼得厉害,眼镜也撞坏了。“那个玻璃门看上去像是一扇打开的门,但实际上是关着的。上面也没有贴任何提醒标志,是完全透明的。”刘先生说,他脸上的伤疤到现在都还没消掉,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8千多元,精神损失费2千元。 来源:中国普法


采访对话



方弘:商场到底要不要赔,在法律上有判断的依据吗? 朱轩律师: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场的玻璃大门应该设置明显提醒标志,但是商场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应当尽到一个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商场要不要赔是要看商场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方弘:商场到底要不要赔,很多网友为此吵翻,有网友说主要还是自己太不小心,商场等公共场所那么多玻璃,难不成要在每块玻璃上都标明此处有玻璃吗?也有很多网友表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责任和义务明确标识出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您认为商场是否存在过错? 朱轩律师:对于商场内的玻璃门,还真要向公众说明,此处有玻璃,商场应该尽到最基本的提醒提示义务,比如说在门上贴上醒目的防撞条,安排保安等工作人员进行提示引导或者随时巡逻,事故发生时,保安或者是其他工作人员均未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可以认定为商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做到位。如果玻璃门没有贴防撞条或者是其他的标识,或者没有保安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引导,那么可以认定商场存在一定的过错。 当然,顾客自己不小心没有注意到安全问题也是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这并不能成为免除商场责任的理由。 方弘:承担多大的过错,即该赔多少? 朱轩律师:该赔多少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看双方的过错有多大,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具体评估,比如当事人走路时有没有玩手机;是不是近视但是没带眼镜;走路的速度快不快;商场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是工作人员引导;这个门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啊等等因素都要考虑到。 根据产生的医药费多少,再看商场应该赔多少,协商的话双方就各退一步,法院判决的话也会酌情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 方弘:商场等公共场所应该注意的义务是什么? 朱轩律师: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总体上讲,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判断的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 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为判断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标准之一。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结语



北京的王女士在公园一廊亭下台阶时摔骨折了,她就起诉公园说公园台阶设置不合理,只设置了一级台阶,违反了公园的设计规范,因为相关规范要求台阶踏步数设计为不得少于2级。在只有一级的情况下,公园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为此法院判决公园承担6成的责任,五万元。 因此,作为人员流动量大的公共场所,必须要在每个细节上做到规范、用心,对每一位顾客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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