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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只坐车不开车 却仍被判危险驾驶罪!

马友泉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马友泉律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20年1月15日晚,沈先生与杨女士在金山区的一家餐馆与朋友聚会,席间二人均有饮酒,饭局散场后,杨女士打算叫代驾开车送两人回家。但沈先生自知饮酒,但依然心存侥幸,认为天色已晚,又恰逢雨夜,肯定不会遇到警察。杨女士见沈先生如此“信誓旦旦”,便打消了心中的顾虑,让沈先生驾驶自己的车辆,而杨女士则坐于副驾驶位置,一同驾车前往住所。 不料,在金山区张堰镇某路口,恰逢交警设卡排查酒驾,驾驶员沈先生意识到自己喝酒了,坐以待毙必定会“摊上大事”。灵机一动,欲倒车离开现场,却在慌乱之中与后车发生了碰撞,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沈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0.9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案移送上海金山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同车的杨女士也被追加起诉,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采访对话

方弘:大家都知道喝醉酒开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杨女士没有开车,只是坐车,为什么也会构成这个罪名? 马友泉律师:这就涉及到《刑法》里边的共同犯罪理论。危险驾驶罪,通常叫醉驾,这个罪名还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员、超速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醉驾是最常见的危险驾驶的犯罪。根据最高检的统计,醉驾已经成为目前刑事追诉的第一大犯罪。 醉驾通常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危险驾驶罪一般追究的是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经过酒精含量测试,超过了80毫克每一百毫升,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通常的危险驾驶罪追究责任的主体。 本案当中杨女士没有开车,为什么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就涉及到《刑法》里面的共同犯罪理论,杨女士虽然没有自己驾车,但是她把她自己的车辆借给了另外的人驾驶,实际上是给被告人沈先生提供了一个“作案工具”。在《刑法》上叫做帮助犯,对于帮助犯,刑法是把它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方弘:可能共同犯罪这个概念很多人不是非常清楚,什么是共同犯罪?为什么在本案中,杨女士会成为共同犯罪当中的一员? 马友泉律师: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犯罪行为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多人实施,大部分犯罪都是这样,比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叫做任意共犯。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某些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如聚众类犯罪,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聚众淫乱罪等,叫做必要共犯。 共同犯罪中有的有分工,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有的自己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也有的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对于没有亲自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上是有规定的,比如教唆犯和帮助犯,虽然没有亲自实施,也是构成犯罪的。比如一个入室盗窃的案件,有一个人没有到房间里面去偷窃被害人家里的物品,是不是构成犯罪呢? 方弘:可能也看他有没有参与犯罪,如果他给具体的偷窃人提供帮忙,比如望风放哨,是不是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马友泉律师:对的。有些人虽然没有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他如果对这个行为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比如在楼下进行放风,虽然没有去实施犯罪行为,也是给犯罪提供了帮助,这种行为就叫做帮助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中就是一个帮助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既没有实施行为,也没有在犯罪现场,如果这个行为人没有到达犯罪现场,这个人有没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共犯呢? 方弘:我认为是有这种可能的,比如刚才提到的教唆犯,是幕后主使,做了一些组织性、领导性的工作,这应该也属于共同犯罪。 马友泉律师:对。在通常理解当中,一般的犯罪都是自己亲自实施的,对于没有亲自实施犯罪,有些人可能不太理解,比如你用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或者是组织领导一个犯罪。 这种情况虽然你没有亲自在犯罪现场,也是可以追究你刑事责任。你在犯罪当中的作用,就是一个共犯。共犯包括主犯和从犯。本案当中杨女士虽然没有驾驶车辆,但是杨女士知道喝酒不能开车,她经不住沈先生的劝说,当天又下着雨,又是深夜,她以为半夜没有警察来查相应的车辆,抱着侥幸的心理,把车辆交给沈先生,她对酒驾的后果是明知的。 另外,杨女士把自己拥有的车辆交给了沈先生,沈先生醉驾构成犯罪,杨女士为沈先生的犯罪提供了条件。所以,杨女士是这一起危险驾驶罪当中的共犯,是一个帮助犯。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过因为杨女士自己没有亲自驾驶,只是提供了帮助,在法律上叫做从犯。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所以,本案当中,杨女士的处罚是比沈先生轻的。 方弘:如果那个车不是杨女士的,是沈先生或者是其他人,杨女士只是坐在车上,她也明知道驾驶员喝醉酒,但还是抱有侥幸心理坐上去,这就不存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吗? 马友泉律师:如果是这个车辆不是杨女士的,她只是坐在上面的乘客,那可能不会追究杨女士的刑事责任。 方弘:共同犯罪的情况有些时候确实会被普通人所忽略,别以为没有进行具体的犯罪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实不是这样的。在危险驾驶罪当中,什么样的行为会成为这个罪名的共犯? 马友泉律师:共同犯罪理论当中有两种行为,一种是教唆行为,另外一种就是帮助行为。 比如一个领导带着自己的员工或者驾驶员出去吃饭,吃饭的时候都饮酒了,领导要求驾驶员开车,驾驶员可能不太愿意,但是领导说:“我是你的领导,你一定要开车。”他这是教唆驾驶员,实际上也是命令驾驶员实施这个行为,虽然领导坐在副驾驶或者后面,他没有实质性行为,但是他也是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应当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就叫教唆行为。 另外一个帮助行为,就是明知他人饮酒了,还给他人提供驾驶的工具,比如汽车或者摩托车等,只要是把机动车提供给饮酒人驾驶,就是提供了帮助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行为就是另外一种情况,比如明知他人开了车过来,同桌的人还要极力的劝他喝酒,他准备开车的时候也不去阻止他,同桌人也有被追究共犯责任的。虽然追究刑事责任有点争议,但是在民事赔偿当中,很多法院的判决中是确定的。 另外,想提醒大家,在机动车赔偿的民事案件当中,如果你明知驾驶人饮酒,还是把车辆借给他驾驶,不管是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是车辆的管理人、占有车辆的人,也可能车辆是你跟别人借的,只要你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你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对于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是可以拒绝理赔的。 综上,在饮酒驾车当中,即使自己没有驾车,也要避免要求别人驾车或者明知他人醉酒,还给别人提供车辆。这些情况都可能陷入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境地,或者是在民事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记得一位律师朋友和我聊起的一个案子,说一个公务员到农村一个亲戚家做客,到了之后,亲戚接到学校的电话,说是孩子在学校被打得很厉害。于是,亲戚就带着七大姑八大姨一家人加上这个公务员赶到学校讨说法。在讨说法的过程中,其中有几个人就动了手,结果把学校方的人打伤了。这名公务员虽然全程没有动手,但是也以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也影响了前程和仕途。学习了解法律知识,避免法律风险,欢迎关注个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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