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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压塌大桥 司机判赔274万获刑3年!
高攀律师
专长于建筑工程和刑事辩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1年7月19日,司机张文军驾驶超载110余吨的货车,将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压塌。后张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刑4年,并被判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文军上诉后,9月24日该案二审开庭,张文军称赔偿数额过高,量刑太重,“子子孙孙都赔不起”。其辩护人认为,公路局亦有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零时许,张文军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怀柔区宝山寺白河桥时,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桥梁垮塌。 经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 张某认为量刑太重,责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担,提起上诉。 9月24日二审开庭时,张文军称:“我家没有经济来源了,家里老人还生了重病,这1500万余元的连带赔偿,我得还几百年。“一审量刑太重,不能让我承担全部责任。” 其辩护人周密律师表示,桥塌与张某的直接因果关系很小。相关单位没有尽到监管养护责任,桥存在质量问题,“4年的量刑和赔偿金额都太高。”周律师建议对桥梁的价值重新鉴定估算。 律师称,涉案桥梁是一座双向通行的桥梁。如果不是被告人超载经过,而是数辆不超重的车同时正常通行,只要总重超重,也会垮塌。那时,是非过错应该是完全不同的一番情况。 “因为此桥经常通行载货汽车,桥梁的产权人、管理人等肯定是明知的。”律师称,桥梁建设时限重仅为20吨,时至今日,情况大大改变,该桥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类似被告人的空车车重就已达30吨。 “大桥还是当初的设计,且历经风雨,仍然设于此处,明显不合理。严格地说,放在今天的现实情况下使用,其已属于危桥!”律师称。 怀柔公路分局称,被损毁的大桥不存在质量问题,大桥损毁的原因就是张文军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所致,请求驳回上诉。 据了解,塌桥事故发生后,怀柔公路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每年都会用公路检测机器检查路面情况,即使是1毫米的裂缝都能被检测到。白河桥是二类桥,说明桥的状态良好,最起码承重结构是没问题的,事故发生前也没有发现白河桥有裂缝。
方弘:曾经有媒体报道,大货车超载是普遍现象,如果大货车不超载,就很难赚到钱。在我们大众看来,交通肇事罪通常是发生在车辆之间相撞或者车辆撞人或撞到围栏等,为什么大货车司机压塌大桥也要承担这个罪名呢? 高攀律师: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1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种违反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的事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的话,要承担相应的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更多的是造成了比较大的财产损失。 方弘:本案一审的赔偿数额也非常巨大,1556万,这对于货车驾驶员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二中院审理期间,针对双方关于桥梁价值及赔偿数额认定的争议焦点,重新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被毁大桥价值为273.8万余元。针对此鉴定,怀柔公路分局称,鉴定对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修路前先行修建一条便道的费用没有体现;也没考虑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等,鉴定结论不合理。您认为273万和1556万哪个更合理? 高攀律师:我个人还是认为273万会更合理。 因为,在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中,法律考虑的因素或者重要的标准,还是要基于事故发生的时候,实际上财产现实价值。因为在附带民事的赔偿中,财产的价值应当以事故发生的时候的价值来确定,从大桥的建造成本,再加上每年的折旧程度,我认为这些都是判断大桥现实价值的依据。 方弘:二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张文军有期徒刑三年,他和曹某父子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是273.8万元,尽管比一审确实降了很多,但是对于大货车驾驶员张文军,还有曹某父子来说,这仍然是一个巨额的数字。 所以,判决以后张文军的妻子还是不服,因为他们认为是他们没有责任,辩护律师也认为事发的桥梁产权人管理人也有责任。因为,即使张文军不上这座桥,同样的不超载的多辆货车同时上的话,也可能会造成大桥的坍塌。而且这座桥也是一座微桥,桥梁的管理人和产权人又没有对来往的驾驶员做任何的警示,他们也该有责任,那么您怎么看呢? 高攀律师:如果相关责任方违反了相关的规范,我认为这可能就是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或者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如果是民事上的责任,是由遭受损害的这一方进行相应的权利主张。如果是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讲,行政相关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相关的追责。 方弘:但显然,张文军和曹某父子其实已经承担了整个桥梁的损失273.8万元。 高攀律师:我认为如果由他来承担全部损失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我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应该是由公诉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对在侦查过程中,法院审理过程中也要考虑的因素。 张文军如果有证据来证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张文军可以向其他的相关主体进行追偿的,只是可能会涉及到一个举证的问题,其他的相关主体到底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和道路坍塌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因果关系,这个可能是需要张文军这一方来承担举证的。 因为违反行政相关的规范,它承担了这种行政责任,这个时候行政责任或者违反相关的行政规范,它是不是和道路的坍塌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中间相关的主体到底有多大的过错,他应该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个可能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的相关事实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怀柔公路分局如果是相关损失没有在张文军刑事案件中得到全部赔偿,是不是可以向其他的相关主体要求赔偿呢?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只是需要有相关的举证。
从一审评估的1556万元到二审评估的273.8万元,评估机构的水分为何如此巨大?评估评的是客观公正还是只为雇主的利益考虑?大桥坍塌,除了对大货车司机追责以外,难道相关方都没有丝毫责任了吗?监管方呢?大货车上高速都必须要先称重,而上一辆老旧的桥梁却没有任何监管?这说得过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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