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法令》
《大清新法令》
(1901—1911)点校本
(全十一卷)
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编纂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年),即1898年6月11日至9月21日,中国发生了一件惊天动的大事: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变法维新运动,史称“戊戌变法”。在光绪皇帝“明定国是”诏书的指示下,短短103天之内,维新派人士颁布了上百个“新政”法令,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各个方面,开启了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先端。“戊戌变法”最后虽然在以慈禧太后为首的保守派的镇压之下失败了,谭嗣同等“六君子”也壮烈地血洒刑场,但“戊戌变法”百日维新的立法成果却被后人继承了下来。1901年,在八国联军攻占北京迫使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全国民众奋起反抗、统治阶级内部日趋分化、清王朝的统治岌岌可危的形势下,清政府不得不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宣布进行修律变法。统治阶级嘴上虽然没有承认,但实际上修律变法的基础,就是“戊戌变法”的立法成果。这说明,以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为模范,修律变法,已经成为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无法抗拒。是年,光绪二十七年是也。修律大臣沈家本
1897年,中国第一家现代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宣告成立。在张元济、刘崇杰、陶保霖等一批法政精英的带领下,商务印书馆紧密结合中国的宪制改革和修律变法实践,应预备立宪之须,在推出《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全81册,1907年)之后,将光绪二十七年以后(1901—1908年)和宣统朝(1909—1911年)的法令汇编成册。前者于1910年出版,取名《大清光绪新法令》,共有20册;后者于1910—1911年出版,即《大清宣统新法令》,共35册。两者基本上涵盖了开始“清末修律”至“辛亥革命”这十年间清政府推行“新政”所颁布实施的几乎所有的法令、法规,不仅成为民国时期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的重要历史资源,也成为学术界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珍贵文献。张元济(时任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所长)
1907年《新译日本法规大全》
《大清光绪新法令》和《大清宣统新法令》(以下合并简称“法令汇编”),作为中国近代出版的规模最为宏大的法规汇编,具有如下四个鲜明的特征。第一,内容丰富、规模庞大。“法令汇编”涉及领域广泛,有宪制、官制、任用、外交、民政、财政、教育、军政、司法、实业、交通、典礼、藩务、旗务、统计、官报、会议等十几个门类,在每一个门类里面,又有若干个种类,如在“任用”里,还有升转、截取分发、选补、调用、保奖、荫袭、举贡生员出路、毕业学生任用、捐例、俸给、考核惩戒、京察、守制、议衅等,总计成文立法的数量已达2000余件,其规模是空前的。原编辑者强调:之所以这么“不厌其详”地收录所有已经制定的法令包括立法说明,就是因为试图让举国上下“永远遵守”这些“新政”的立法成果。第二,贴近社会、体现变革。“法令汇编”收录的法令,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比如,在分类上,它将宪制列入首位,体现了清末统治阶级高唱立宪主义、迎合全国民众要求民主、制宪的呼声的社会现实。又如,在财政领域,它强调的是赋税、盐课、土膏捐、印花税、货币、银行、公债、拨款、清理财政办法等规范,反映了清末社会转型期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政策。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当时社会变革的宏伟历史场景,如在教育方面,它突出了对旧式教育的改造和新式教育的推崇,用了大量篇幅强调学堂章程的规范,并首次规范教科书、劝学所、教育会以及留学生等事项,体现了追随世界潮流、着力新式教育的理念。又如,在实业方面,它所收录的注册、商会、农会、劝业、度量权衡、赛会、陈列所、矿务等法规,以及商律和破产律等,不仅在当时属于变革旧事物、建设新制度的成果,就是在当前也仍然是我们所要追求、完善的法律制度。第三,模范列强、重点仿日。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是在模范西方列强的基础上建成的,并且主要以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为主,尤其是大量地照抄、照搬了日本的立法成果。如果我们把“法令汇编”和《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对照一下,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除了一些日本特有的名称和规定,如天皇、大藏省、永代借地、神社、华族和士族、(作为行政单位的)道和府等之外,其他大部分内容都与日本的名称和制度相同或相近、相似,如宪制、宪法大纲、选举、议院、内阁、章程、条约、各国使馆、领事、照会、商标、违警律,民政部、外务部、陆军部、法部等(日本称“部”为“省”),大学、高等小学、初等小学、教员、师范、教科书、留学生,警察、审判,等等。“法令汇编”与《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相似性,可以说是它的一个最大特色。而此特色背后所蕴含的中国近代大量移植日本法律文明成果之现实,则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重要特征。第四,继承传统、开启未来。“法令汇编”在彰显中国近代模范列强、变法图强的法制建设实况的同时,也继承了中国古代历次变法运动的传统和成果,如以制定颁布成文法令来推进各项改革(宋代王安石、明代张居正等的改革均是如此),在保留旧制度主干的基础上建立“新政”,以及通过渐进式的路径来达到改革的总体目标(如宣统皇帝即位后在预备立宪的时间安排上就有至宣统八年)的初见成效的阶段性目标,因而民政部吏部、法部、学部、农工商部等纷纷将各部从宣统元年至宣统八年的逐年拟筹备事宜“按年开列缮具清单,恭呈御览”,等等。在这一继承传统的过程中,不乏对旧制度的内容和形式的“温情”传承,如仅就名称而言,中国封建制度中的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度支部(即财政部)、军机处、宗人府、京官、外官、大理寺、都察院、御史、给事中、秋审、知县、县丞、京察、举人、贡生,等等。但就总体而言,清末光绪、宣统时期的“新政”立法改革,追随了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它对中国传统政制、官制的变革,对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及在宪制、军政、财政、教育、实业、外交等各个领域的法制追求,都既传承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明传统,也开启了中国近现代法律发展的道路。虽然,由于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中断了光绪、宣统两朝修律变法的进程,但其基本方向是进步的,是符合中国乃至世界法律发展之潮流的。正因为“法令汇编”具有如上特征,因而它也具有了相当的学术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对学术界而言,它不仅是我们研究中国近代转型期法制变革的珍贵史料,也是我们研究中国近代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工矿产业、交通、人事、外交等一系列领域的重要参考文献。另一方面,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国策,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立法事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但是在此过程中,立法落后、偏离乃至违背社会发展的问题也随处可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们的立法活动,就不仅要直面当前社会现实,注重调查研究,也要加强对历史上好的、至今仍然有生命力的立法经验的吸收和借鉴。“法令汇编”中所收录的数千法令及相关文献,因社会变迁而兴、处社会发展而变,在适应、引领社会发展方面还是有相当之现实意义的。【本文节选自《大清新法令》点校本序二,标题为编辑所加】第一卷 谕旨宪政 司法 法律草案
第二卷 官制 任用外交
第三卷 民政教育 军政
第四卷 财政实业 交通 典礼 旗务
藩务 调查 统计 官报 会议
第五卷 己酉(1909年)正月至五月
第六卷 己酉五月至十月
第七卷 己酉
第八卷 庚戌 (1910年)
第九卷 庚戌六月至十月
第十卷 庚戌十一月至辛亥(1911年)二月
第十一卷 辛亥二月至闰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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