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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国际贸易专题(三) 依据巴西法律承运人是否可以将记名提单下货物直接放给记名收货人

黄梦婕 云崖律师 2023-11-06
记名提单下,若目的港系巴西所属港口,国内司法界对依据巴西法律,承运人是否可以将记名提单下货物直接放给记名收货人存在一定争议。

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执行1356号令。该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680号法令部分条款做出了修改,对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进行了改革。据此,部分人士认为,在巴西进口方/收货人提货时没有义务向港口/码头提交正本提单;在巴西没有类似提货单的文件,法律上的影响是在巴西,承运人一旦将货物交付至港口/码头的监管下,即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进口方/收货人不是从承运人处提货,其不需要从承运人或其代理处取得提货单或类似文件用以提取货物。 但2013年6月14日,我国商务部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关于巴西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新规说明》,其中指出:新规出台后,进口方或货代需拿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交货单(D/O)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货物放行证明提货,无须再出示正本提单,即在巴西港口放货并非不需要正本提单,而是进口方或货代需凭正本提单至实际承运人处换取提货单再办理清关手续。 2015年6月26日,我国驻巴西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巴西财政部第1356号法令部分条款解读》中亦指出:针对新政中不需正本提单提货一事,经与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核实,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该解读中也同样提到了,新规出台后,进口方或货代需拿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交货单(D/O)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货物放行证明提货的操作流程。



 

参考案例:

在(2016)沪民终2号深圳亚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家家具有限公司、深圳亚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辩称,亚航货代公司系依照卸货港巴西法律的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即强制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交付后承运人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海关或港口当局放货无须凭正本提单,亚航货代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我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关于巴西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新规说明和我国驻巴西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就该新规的解读,其中后者更系经与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核实后得出,根据该些说明解读,在巴西港口放货并非不需要正本提单,而是进口方或货代需凭正本海运提单(MB/L)至实际承运人处换取提货单再办理清关手续,其目的系为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上海海事法院最终判决亚航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富家家具持有全套正本货代提单的情况下,无法向富家家具交付货物,致富家家具遭受货款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后亚航货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同样认为,根据我国商务部以及驻巴西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目的港规定的解读:“新规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到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D/O-DELIVERY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海关只起到了税收监管作用,不干预正常合法的物权交割”。最终,上海高院驳回亚航货代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律师认为,在巴西港口放货并非不需要正本提单即可直接放给记名收货人,而是进口方或货代需要凭正本海运提单至实际承运人处换取提货单再办理清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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