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如何治理谣言,这篇文章总结的很全面

樊邦来 云崖律师 2023-11-06

关键词:谣言的法律定义    如何鉴别谣言?   什么样的谣言必须打击?   关于传播谣言的法律规定及责任    相关疫情谣言辟谣     执法机关的执行依据和裁量空间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地址: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3幢17层

电话:0510-68799168(总机)

本文约7500字

阅读全文需要7-8分钟 

引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肆虐,引发全国上下的高度关注,其所产生的破坏力比当年“非典”有过之而无不及。截至2020年2月4日24时,全国确诊人数已高达24324例,累计死亡490例。全国人民在抗击疫情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反思和回顾,如果当初及时公布疫情,公众提前预防和警惕,是否可以避免这一悲剧的发生?



2020 年1月1日当天晚间,武汉市公安局在多个平台发布公告:近期,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了多例肺炎病例,武汉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但是事情的发展,后来大家也都看到了,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8名“散布谣言者”所称的SARS,但其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我们当然无法借助月光宝盒回到过去:如果当初武汉市相关部门对8名“造谣者”发布的信息见微知著,高度重视,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于事态微萌之时,也许后面的事态就不会如此之严重。可是命运没有假如,莫斯科不相信眼泪,我们今天唯一能做的,只有战胜疫情,并从这起惨痛的事件中真正吸取教训,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什么是谣言?

 

研究谣言的西方学者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认为,谣言从古至今都依附在人类的口口相传中,口传媒介成了谣言天然的载体。他总结了谣言诞生的几个源头:专家的发言、私密的交流、扰乱人心的事实、片段式的见证、幻想、传说般的故事、被操作的信息,未经查证便发布的信息。可见,谣言贯穿于人类生活的各个场景之中。

用另一位研究谣言的学者奥尔波特的话来说:谣言,是一个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们相信,一般以口头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他认为,谣言总是与当下的事件紧密关联,而且与信息的重要程度和信息公开度成为正比。 

在汹涌的舆情浪潮下,最高院前些天罕见发文,为武汉疫情“造谣者”正名,文中称,“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对象。根据最高院文章的论述,虚假信息的构成要件有二,一为“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二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两者缺一不可。

 

如何鉴别“谣言”,扼制谣言传播

 

实际上,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观感,从而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产生虚假信息不重要,因为民众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识别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谣言将止于智者。重要的是,谁来鉴别谣言?凭什么鉴别?鉴别结果是否具有公信力?

 一、个人需提升知识储备,保持充分理性,自觉遏制谣言扩散

个人是信息接收与传送的第一个站点,因此,个人的判断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充分的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疫情爆发至今,作为普通民众,我们究竟接收到多少真假难辨的信息?我们可能怀疑过,也可能信以为真过,甚至疯狂转发过,唯恐旁人不能沐浴在真理的照耀之下。但是,在相信并转发之前,请问一问自己,眼前的这条信息符合客观常识和一般理性吗?我为什么相信它?它的证据是否足够?说理是否充分?逻辑是否合理?转发出去会给别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还是助长了恐慌和不安的蔓延?

与此同时,鉴别“谣言”,阻止谣言传播和蔓延,光自己保持清醒和理智是远远不够的。当我们发现身边有人信谣传谣,又恰好知道这不是真相时,我们可以坐视不管,任其蔓延,以至欺骗更多的无辜受众吗?当然不行。实际上,哪怕一个委婉的提醒,也足以对传谣者产生警醒作用。而对于少部分执迷不悟的人,则有必要提醒相关法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勿谓言之不预!


 二、社会需要一个在法律框架内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

 鉴别“谣言”,政府部门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一个开明、理性、服务的政府,应该为公众对信息的发布、探讨、交流和传播提供尽可能宽松和稳定的环境。让所有信息,交由群众充分的讨论和交流,激浊扬清,真理是越辩越明的,还给社会一个真相。 

所以,遏制谣言是必须的,但方法并非管控言论,而是推进言论宽松。通过推进言论宽松,来提升公众言论质量和政府管理水平,提升民众识别和筛选信息的能力,奠定社会识别和拒绝谣言的基础。如此,既能有效遏制谣言的不当传播,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又能节约政府维稳和言论管控的成本,并且在公众面前树立一个开明、宽容和高效的政府形象,何乐而不为?

三、政府部门需及时公布信息,确保公开透明,树立权威和公信力

快速鉴别谣言,扼制谣言传播,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尽快尽可能准确地公布信息,而不是捂着盖着。民众有了权威可靠的信息渠道,自然不会轻信来源可疑的信息,谣言不只是止于智者,更止于公开透明。

当然,公开透明的前提是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在谣言面前,政府和官媒作为最权威、最专业的机构,当民众无法鉴别真假之时,理当站出来对谣言和真相的区分作出最权威的判断,驱泥逐沙,以正视听。若是政府机构或官方媒体本身也发布或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或新闻,基于政府和官媒天然的权威性,以及公众对政府和官媒的信赖程度,其所引发的政府公信力崩塌和社会互信瓦解的严重后果,将是国家不能承受之重!

 

什么样的谣言必须打击?

 

我们为什么要拒绝谣言,阻止谣言传播?官方为什么要打击谣言?谣言又有什么危害?谣言与疾病不同,疾病会损害人体健康,谣言则是对社会结构造成伤害。一旦谣言未经核实,广泛传播,误导民众,轻则影响民众正常生活,重则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行,其危害性不可小觑。

但是,并非所有的谣言都要动用法律武器进行打击,在民众自我意识高度提升、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今天,正如最高院近日文章所言: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

根据最高院发表文章所列举一系列应该打击的谣言,分别包括:

▲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

从上述总结可以看到,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巨大,即引发社会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主观恶意较小,仅在小范围内传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论,对于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至于民众基于自身有限的认知水平,发布的尚未经过权威机构核实和认定的信息,考虑。

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只需由专业机构或媒体及时进行鉴别和澄清即可。

 

关于传播谣言的法律规定及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刑法、民法、行政法领域均有关于网络传谣、网络散布虚假信息的条文规范,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律网络。

(一)民事责任

在民事领域,传播谣言多表现为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等,在民事责任承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二)行政责任

传播谣言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则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如果传播谣言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等灾害的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以下列罪名定罪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分裂国家罪】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拒不配合相关部门执法检查等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

 

相关典型案例(案件影响较大,惩罚措施较为严厉)

 

1、2020年1月26日  北京市通州区刘某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后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2003年4月25日,北京市居民黄旭在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编造肖某出现发烧、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指使李雁两次拨打北京“120”急救中心电话。北京急救中心派急救车前往百事北京分公司所在的汉威大厦出诊,致该公司及在大厦内办公的其他单位人员误以为汉威大厦内有人患有“非典型肺炎”,造成大厦内人员恐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旭、李雁严重扰乱公共场所和急救中心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雁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3、2011年2月10日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有人传言,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导致陈家港、双港等镇区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恐慌情绪,并离家外出,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殷某被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朱某、陈某被行政拘留。

4、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3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一位网名为“渔翁”的员工在qq群上发出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随后,这条消息被广泛转发。16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抢购食盐的现象,产生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相关典型案例(案件影响一般,惩罚措施为批评教育、训诫或行政拘留)

 

1、2020年1月26日,四川达川区居民刘某某在小区微信群里,发布未经证实的关于“武汉疫情导致达州一诊所医生给病人看病后死亡”的谣言。后因其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在群里消除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未进一步扩散和相互转发。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并要求书面保证以后不再发表类似言论。

2、2020年1月27日,河南睢阳区古城人员陈某在“河边篮球”微信群内编辑虚假疫情信息:“商丘已经死亡121人,封城了,白菜52元一颗,大家快抢啊”。博爱派出所将陈某抓获,经查,陈某编造虚假疫情等不当言论属实,陈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陈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3、2020年1月25日,湖南邵阳市唐某某(邵东县人)在微信群反映“某乡医院收治一例从武汉回来的39度高烧病人”、“某医院急诊收治了多少多少发烧病人”,并被截图转发到多个圈群,造成网民心理恐慌。经邵东市委网信办核实,唐某言论失实,相关单位为此发出声明以正视听。邵东市委网信办对唐某某进行约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在圈群发表声明挽回影响。

4、2020年1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居民申某虚构疫情信息称“新野县某乡镇卫生院死亡1例”发布在微信群中,居民李某将该信息转发至其它微信群并添加“一个小时前证明卫生院已经封锁”的信息,该不实信息被网友大量转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针对两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新野县公安局对申某和李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

 

相关疫情谣言辟谣(由专业机构或媒体及时进行鉴别和澄清)


1、盐水漱口防病毒——谣言!


辟谣:盐水漱口有利于清洁口腔和咽喉,但是新型冠状病毒侵犯的部位在呼吸道,漱口没有办法清洁呼吸道。目前尚无任何研究结果提示盐水对新型冠状病毒有杀灭作用。

 

2、多戴几层口罩才可以防病毒——谣言!


辟谣:正确佩戴一个口罩即可,并且不必须要佩戴N95口罩,普通医用外科口罩也可以阻挡飞沫传播。

 

3、抽烟、喝酒可以防止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谣言!


 

辟谣:李兰娟院士此前提到75%的酒精能够杀灭病毒,是指用医用酒精擦拭才能消毒,并非喝酒。大家可以使用酒精擦拭手机和双手进行消毒,对日常接触的地方定期消毒也可以,但喝酒没用,抽烟更没用!

 

4、 喝板蓝根、熏醋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谣言!



 

辟谣:板蓝根可以用于治疗风热感冒等疾病,但是并不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熏醋所含醋酸的浓度也很低,不能达到消毒效果。

5、 有可预防肺炎的中药配方——谣言!

辟谣:广东省中医院在1月21日时在官方微信发布声明辟谣,称此方非广东省中医院制定。

6、出门需要佩戴护目镜——谣言!

7、燃放烟花能遏制呼吸道疾病——谣言!

 

 

执法机关的执行依据和裁量空间

 

根据笔者整理的近期关于疫情谣言传播的案例来看,虽然我国法律对于传播谣言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但具体到基层执法部门,依然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譬如,同样是散布谣言,从案件影响和损害后果来看,2020年1月河南省居民申某和李某的行为显然无法与2011年“抢盐风波”的始作俑者相比,但后者仅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而前者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可见,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条文的解释权有滥用之嫌。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目前对编造虚假信息的判定有几个问题。首先是选择性执法比较明显。不实的信息太多,微信里面传病毒是哪个国家制造的,这个是不是谣言?有没有查证?好像没有查处,也没有被删除。

其次,执法机关没有一套严格的标准来指导执法,比如“扰乱社会秩序”的危险程度该如何判断?不能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需要具体的裁量标准。比如武汉对8个市民采取的措施是训诫,青岛案例中,警方通报里说采取的是刑拘,差别非常大。标准到底怎么把握?裁量到底如何把握?社会危险程度到底怎么把握?这些应该在通报中具体明确地说明,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

王教授认为,法律规定只能是比较原则性的,但执法机关应该有几个基本把握。比如最高法院有文章提到,除非明显有必要,不到最后,要慎用刑事化手段治理谣言。最后手段实际上对应着最严重的后果,那怎么样把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进行量化?有两个要点,第一,执法机关必须要查证说明真实信息是什么,作为认定虚假信息的证据;第二,为什么对行为人采取制裁手段,要具体说明理由,阐述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量依据。

笔者对王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执法机关在认定传播者造谣、传谣并对其进行惩处的过程中,应始终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认定信息的真伪,执法者应负有调查和举证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执法部门认定行为人造谣、传谣,并对其进行处理的话,首先应当调查取证,真实的信息是什么?必须要经过权威的和法定程序的信息甄别,以确证的真实信息作为证据和对照,才能判断行为人所发布或散布的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只有通过充分的举证和说理,才能使公众对行政决定或命令产生信服。

二、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应有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和原则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虚假信息”的构成要件有二,一为“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二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两者缺一不可。对于何为“编造、散布”,何为“社会秩序混乱”,执法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来进行解释,不能“有权任性”,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必须有明确而具体的裁量标准和原则。

三、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有配套的问责机制

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以执法权的同时,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来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此外,来自政府外部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同样对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四、对于“错误的处罚”要有可撤回性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瑞明所言,人类的认知总是有局限的,是在不断演进的,过去看起来不对的事情,有可能后来就变成了对的。那么,当人类共同面临这种认知局限的时候,就尤其要强调对于“错误处罚”的可撤回性,来纠正这种处罚错误。

结语

特殊时期,打好这次疫情的攻坚战不仅仅是医务工作者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一个公民必须承担起来的责任。其中,不信谣、不传谣,是作为公民必须坚守的责任底线,是坚持和参与疫情防控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行动起来,做有责任担当、坚守底线、勇于抵制各种谣言和谣传者,我们终将迎来最后的胜利。



往期回顾


个人如何有效预防新型肺炎?(建议收藏并转给更多需要的人)


春节假期延长,社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怎么办?


无锡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护工作须知(附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解读)


无锡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通知(附无锡基层法院、最高法院、江苏高院通知公告)


我们为你准备了一份申请提前复工方案,请查阅。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地址: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3幢17层

电话:0510-68799168(总机)

网址:www.yunya.com.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