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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云崖所开展《民法典》之用益物权篇内部学习

云崖律师 2023-11-06

主讲律师:周伟   专职律师

业务方向:公司法、合同法、民商事诉讼

邮箱:zhouwei@yunya.com.cn

2020年7月23日,云崖所开展《民法典》内训课程第四期,本次学习的专题为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篇,主讲人为云崖所周伟律师。

讲座伊始,周伟律师简单介绍了物权编的体系,《民法典》中物权编的大部分法条从《物权法》承袭或修订而来,但有12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为新设居住权这一新类型的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此外,在抵押权等部分也有少数新增条文。之后,周伟律师重点讲解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居住权三大部分。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周伟律师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两类权利的概念,以及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分别介绍了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观点。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中的规定与物权法区别不大,周伟律师重点提醒了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这一修改。

关于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用益物权篇也是物权编中的最大亮点,在周伟律师的介绍和讲解过程中,引起了大家对相关问题的热烈讨论。首先,周伟律师从立法背景展开,居住权的设立是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随后周伟律师分别讲解了居住权的设立及生效要求、行使限制、和消灭的情形,而针对周伟律师提出的问题和观点,在场的其它律师进行举一反三,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思考,比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出租了住宅,法律后果是什么?是否可以对抗债权?居住权人是否能将居住权出租?宣告死亡后又“王者归来”,居住权是否可以恢复?设有居住权的住宅转让时是否有限制?居住权是否可以共同所有?是否可以给胎儿设立居住权?其中,特别是关于债务人可能滥用居住权的情形,大家进行了重点探讨,包括滥用的情形、如何判断是否滥用居住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等相关问题,都有待复盘和继续思考,以及后期对相关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最后周伟律师对课程内容进行了总结,本次内训圆满结束,云崖律师学习《民法典》的热情不减,期待后续《民法典》的内部课程持续开展,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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