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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华倩 云崖律师 2023-11-06

本文作者:华倩   专职律师

业务方向:民商诉讼

邮箱:huaqian@yunya.com.cn


近期,无锡市出台了关于文明养犬的最新规定,但是遛狗不牵绳、犬吠扰民、宠物伤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依然时有发生。作为一名“铲屎官”,属实有必要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各种情形,并在日常养犬过程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养犬,让文明养犬的观念深入人心。

通过检索,笔者归纳了一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常见情形:


一、未牵狗绳致人损害

2017年11月15日,刘某在万科金域蓝湾小区散步时,被杨某饲养的宠物犬扑倒受伤,该犬未牵狗绳,刘某伤后被送至南京同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头皮下血肿,治疗后产生经济损失。

事后刘某将杨某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500、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系因被告饲养的宠物犬扑倒而受伤,且该犬未牵狗绳,故原告对其自身受伤不负有责任,被告未能合理约束宠物,且未能为宠物佩戴安全措施,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也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承担赔偿共计10万余元。

(参考案例案号:(2018)苏0115民初576号)

二、大型犬挣脱束缚致人损害

2014年10月14日17时许,虞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太阳湖大花园三期小区内散步时,89号业主戴某饲养的一只大型犬突然挣脱缰绳从背后扑出,将虞某扑倒在地,在虞某背部、手部、头部进行撕咬。幸亏当时有路人帮助将恶犬拉开,并将虞某送至吴江区第五人民医院医治。

事后,虞某将89号业主戴某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向其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物损费、鉴定费、律师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受伤是否被告饲养的狗所致,对此原告提供了物业证明、证人证言与报警记录来证明原告受伤系被告的狗所致,而被告认为原告受伤与被告饲养的狗无关,本院认为,被告自述其在事发地饲养了大型犬类,更聘请了专人看狗,狗突然从看狗人处挣脱并发生咬伤事件实属看管不当,事发后被告表示要看望原告也反映出被告愿意和原告协商处理后续赔偿事宜,若此事确与被告无关,被告作此表示不符常理。物业证明、证人证言与报警记录的内容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认为原告受伤确系被告饲养的狗所致。……现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养之狗导致或原告在事发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被告理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戴某承担赔偿共计1万余元。

(参考案例案号:(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499号)

三、犬吠惊吓路人致人损害

2018年7月2日晚8点40分,李某和丈夫孩子驾车驶入小区,停车准备抬起小区道路上的拦车杆,其副驾驶位置上放置大型犬只(大狼狗)突然探出车窗,并且冲向崔某大声犬吠,由于事发突然,加之崔某与之相距不足半米,崔某被吓倒在地,摔倒在小区路边马路石上,造成严重伤害。

事后,崔某将李某诉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摔倒与被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未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李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由此可见,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本意在于保护受害人,加害人即使没有过失也要对损害负责。上诉人并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为通常情形,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并不限于此。因饲养动物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其他损害时,也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说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之内。因此上诉人主张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赔偿共计1.5万余元。

(参考案例案号:(2019)鲁02民终2145号)

四、流浪狗致人损害

2019年3月4日,杨某路过昆山市锦隆佳园27幢楼后道路,被一只狗咬伤,花费医药费1500.2元。

事后杨某将曾经给狗喂食的姚某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姚某辩称确实给狗喂过吃的,但不是自家的狗,不同意赔偿。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只能证明姚某曾经对咬伤杨某的那只狗进行过投喂,但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姚某是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杨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综合杨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遂驳回了杨某的诉请。

杨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姚某是否应对流浪狗伤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伤人之狗虽为流浪狗,但根据姚某的陈述,其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长达半年,使流浪狗有了较为稳定的食物来源,停留在喂养者的区域内活动,故姚某与伤人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对该狗负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现杨某被狗咬伤,姚某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案涉小区内流浪狗数量较多,姚某对小区流浪狗进行喂养,无论系出于爱心之举还是出于避免饿狗咬人的考虑,本身并无过错,但其因长期喂养而产生的对狗约束和管理之责任不能因良好初衷而免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承担赔偿共计1600元。

(参考案例案号:(2020)苏05民终1407号)

五、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一名合格的“铲屎官”,不仅要熟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常见情形并引以为戒,还要充分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相关动物管理规定,在饲养动物前,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并进行登记,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注射,领取准养证件。

“铲屎官”们依照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后,应当明确自己对饲养的动物具有管理、控制的责任,及时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饲养的动物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则需要将动物拴在固定的装置上以限制其活动范围,并放置警示标志。对于散养的动物要及时戴安全嘴套,以防止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后果。

当然,作为未饲养动物的广大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尽到个人的安全防护义务,不要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如果发现动物周围有警示标示的,要避免靠近其活动范围,从根源上避免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发生。如果意外遭遇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事件,要学会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综上,只要大家都遵纪守法,定能减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发生频率,从而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以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无锡市最新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点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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