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业务课堂,开课了!(一) 收集固定应用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编者按:攀枝花市监委成立后,面对新的职责任务、新的理念方式、新的干部队伍,为全面提升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推动市纪委监委机关以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队伍融合、思想融合和工作磨合。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市纪委监委从1月9日起至17日开展纪检监察专题业务培训。现在“花城廉韵”开设培训专栏,陆续刊登授课内容,以供大家学习,敬请关注。
小课桌摆好
小板凳坐好
开始正式上课了!
今天的第一堂课,邀请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陈远奎同志为大家讲授《职务犯罪中的证据收集、固定、运用问题》。
“证据收集是任何执法都要开展的活动。职务犯罪活动较为隐蔽,侵害的对象相对于其他犯罪特殊,证据收集中口供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了有效的打击犯罪,需要从定案的角度来收集证据。防止出现因证据问题‘疑罪从无’。”陈远奎法官开篇说。
今天的课堂内容主要是围绕从审判中反映出在侦查环节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定案证据的基本要求、几类常见的证据审查认定三方面来开讲。
信息量比较大,小笔记走起……
从审判中反映出在侦查环节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一致。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目前,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
1.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不具体,直接影响量刑情节的认定,甚至引起不必要上访。
2.查封、扣押的财产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形,难以判断是否为赃款赃物;对涉案财产不作相应的价格鉴定,难以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3.委托机构鉴定的,忽视对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审查。
4.讯问笔录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多次讯问的笔录错误相同,甚至出现相同的讯问人在同一时间讯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等。
5.采用搜查等收集的物证、书证无扣押清单、笔录或无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无法反映证据的来源。
6.技侦材料未转换,难以质证。
7.注意定罪证据的收集,忽视量刑证据的收集,特别是无罪证据的收集,致使罪责刑难以协调,尤其是可能错失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期。因此,证据的收集应坚持及时、客观、全面。
定案证据的基本要求
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反之,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或者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几类常见的证据审查认定
(一)物证、书证的审查认定。首先应判断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核实物证、书证的真实性。这也是最佳证据原则。同时应审查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着重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的、证人的作证能力是否影响作证、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等8方面。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认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即通常说的口供。可以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是直接证据。着重注意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等。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应注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分、可靠等。
知识点太多,要慢慢的消化哟。
知识是珍宝,但实践是得到它的钥匙。
最好的方法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推动工作。
学无止境!继续努力!
中共攀枝花市纪委 攀枝花市监察局
审核人:林莉
编辑:马君 彭俊材
图文来源:攀枝花市纪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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