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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终止交易,除违约金外,购房差价也要赔!

π君 广州地产派 2021-07-29



在楼价波动的时期,买卖双方的交易就更容易产生纠纷。


但一旦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如果其中一方无故终止交易,可能不仅要负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还要赔偿房屋涨跌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


近日,广州中院公布的“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做出了这样的提示。



1缘由


市民王某通过中介以总价125万元向市民潘某购买其名下住房。


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5万元后,再由买方王某于过户成功当天支付首付款(不含定金)32万元给卖方潘某。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


但在双方约定前往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潘某却以其未带身份证原件及经纪方不在场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本来已经到了交易过户的关键一步,却又在“临门一脚”时,产生了变数。


△资料图片


随后,王某委托律师向潘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潘某在指定日期前协助王某办理案涉房屋的递件手续。


否则将追究潘某违约责任等,但潘某未予理会。


接着,王某通过经纪方联系潘某,潘某则明确表示不再向王某出售该房屋。


王某亦就此提交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事已至此,双方最后以对簿公堂解决。


2经过


在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卖家潘某的违约责任的同时,买家王某于当月重新看房。


重新购买了涉案房屋同小区的另一套单位,面积约69.2平方米,成交价为168万元,并顺利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潘某返还王某定金5万元;


二、潘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2.5万元;

(双方买卖合同约定,逾期超过十天仍不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10%的违约金)


三、潘某赔偿王某房价差额损失30.5万元(168万元-125万元-12.5万元);


四、潘某赔偿王某中介费1.3万元、按揭贷款代理费8000元、律师费1.8万元、租赁房屋费用2.12万元。



3判决


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某主张王某逾期支付购房款及无付款能力,缺乏事实依据。


且即使潘某认为交易递件当天经纪方未到场,双方对付款时间存在争议等,但也无证据显示潘某在该日后对王某的付款能力提出异议。


故此,潘某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不足。




根据合同约定,潘某逾期办理交易手续,王某有权要求潘某支付等额于总楼价10%的违约金


同时,因王某向案外人购买了与案涉房屋同栋的房屋,价格为168万元。


该房屋与王某原本打算向潘某购买总价125万元的房屋存在较大差额,王某确实存在实际损失,故对王某要求潘某支付违约金1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由于王某要求潘某支付房价差额损失30.5万元的诉请,因房地产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房屋的面积、朝向、楼层等。


加之已判令潘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足以弥补潘某的部分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潘某向王某支付房价差额损失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卖方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当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潘某向王某退还定金5万元,赔偿违约金12.5万元和购房差价损失10万元


4结论


专业人士认为

除了类似本案单方违约的情况,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损失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房价差额范围,结合买方的实际支出、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


王某提交了相关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另购房屋与涉案房屋在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等方面具有高度可比性。


按照其另购房屋单价计算房屋差价,其结果大大高于合同约定的10%违约金。


故一审法院在判令支持了王某有关违约金的请求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前后两套房屋在朝向、楼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酌情判令潘某另行赔偿15万元房屋差价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



地产派小编提醒市民,有了此案例作为借鉴,在房屋交易中如果无故单方毁约,除了要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有可能也要赔偿!


编辑  by  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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