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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一言不慎,可能连发三天道歉声明

罗静之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14

随着网络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我们总能在网上发现一些不文明的现象,很多的还涉及人身攻击。虽然这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但网上骂人到底算不算犯法?如果有人骂人,法律又将如何处理呢?近日,桐乡法院就受理了一件因网上骂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和被告杨某原为桐乡市某房产销售公司的同事,双方由于佣金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杨某还指责周某私自将其客户拉走。于是,双方在同事群中产生争执,继而从该群发展至其他微信群,矛盾迅速激化。2019年1月,杨某在一拥有近五百名业主的微信群中发布不利于周某的负面信息,对周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周某得知后,将杨某起诉至桐乡法院,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对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承办法官第一次联系被告杨某时,杨某情绪激动,向法官反复陈述虽然其在业主群中发表该言论,但起因是周某拖欠其佣金,并挖走其客户所致。在此后的调解工作中,杨某甚至以微信被盗为由,对侵犯言论不知情来推脱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为此,法官多次联系双方来法院调解,向杨某释明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杨某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并主动承认了错误,同时表示愿意向杨某道歉。

考虑到杨某对周某的名誉侵权行为范围尚且较小,仅局限于某一微信群中,鉴于杨某已退出该群,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连续三天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对原告周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且不得屏蔽任何好友,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此后的三天中,承办法官利用微信监督杨某的道歉行为,杨某也按约在其朋友圈连续三天发布了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很多人认为,在网络上说什么话都是自己的自由,可以尽情发表自己的观点,其实不然,网络上骂人实际上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而已。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网上言论的随意性,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影响不可低估。而利用互联网骂人,有时候产生的后果甚至比日常生活中侮辱他人更加严重,所以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以,归根结底一句话:网络有风险,说话须谨慎,稍微不注意,官司找上门!

来源:桐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桃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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