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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聪明”拒执,被判刑!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海盐法院 Author 海盐法院
输了官司拒不履行判决
以为把钱藏起来或者人躲起来就没事了?
别做梦了
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
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的
就可能涉嫌“拒执罪”
拒执罪
拒执
拒不移交查封车辆
拒执
非法处置查封的机器设备
2018年1月,海盐法院依法查封了嘉兴某包装公司的机器设备、模具等财产。2018年12月,该公司原职工宋某为折抵拖欠的工资,经事先联系被告人朱某(该公司法人)后,私自将法院查封的该公司机器设备变卖他人。对此,被告人朱某在事先知情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且未通知法院,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另查明,法院查封的该公司模具,也于2018年先后被肖某、袁某二人变卖,其中袁某卖得的钱款在事后给了被告人朱某。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变卖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海盐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范某某在其控制的国某公司与李某某及李某某控制的鸿某公司、程某公司未实际发生借款关系的情况下,伪造李某某、鸿某公司、程某公司向国某公司借款合同各一份(借款金额分别为283万元、480万元、283万元,担保人均为华某公司)及相应借款交付转帐流水,并据此向南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某公司承担1000余万元的借款担保责任。诉讼中,国某公司申请查封了华某公司的财产,并致使南湖法院基于其捏造的事实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处理结果】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属情节严重,遂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嘉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虚假诉讼案——将高额利息转成本金,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非法获取破产财产
【基本案情】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为了高额利息,与海盐县某交通公司沈某1等人商量后,将936万资金陆续出借给海盐县某交通公司,并签订借款协议。后该交通公司在无力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经事先通谋后,让沈某2、沈某3、沈某4、杨某某、海盐县某交通公司、海盐某五金电机公司,将借款所产生的部分高额利息转成本金,并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制造银行假流水。此后,由被告人沈某某出面,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海盐县人民法院基于其捏造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民事调解和财产分配。案例三
金某诉李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故意不提供被告联系方式、隐瞒还款事实,企图通过缺席审理获取非法利益
【基本案情】2016年6月2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金某出具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16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某又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沈某对被告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原告庭审时陈述被告仅支付了第一笔1万元借款的利息至借第二笔借款2万元时止,本金及利息再无支付。本案经公告送达,被告李某、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李某在庭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其已归还原告95500元的证据,原告亦予以认可,被告归还的数额已远远超过原告主张的本金及利息。2019年6月12日,原告申请撤诉。
【处理结果】针对原告金某刻意隐瞒被告还款事实,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海盐法院决定对金某处以罚款5000元,并对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由金某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四
姚某某诉朱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添加、涂改借据,妄图获取非法利益
【基本案情】2016年1月9日,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张某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23日;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被告张某自愿为被告朱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代理费等)。在借款合同的下方还包括借款借据一份由被告朱某某签名,该借款借据在2016年1月9日当时出借人及借款金额处均为空白。2018年1月8日后原告添加借款人为“姚某某”,金额为“20000”元,2018年5月9日前,原告涂改金额为“10000”元。案例五
徐某某、陆某某诉姚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随意添加散伙《协议》内容,企图减轻甚至免除自身达50万元的付款责任
【基本案情】2016年3月,原告徐某某、陆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因经营事宜发生分歧,不愿继续合作,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由被告姚某某手写,一式两份,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分别签字确认,原告徐某某代陆某某签字确认,原告陆某某事后亦认可协议约定。后被告姚某某亦向法庭提交《协议》一份,并在该协议中添加了四处内容:第一款中“对外欠款三人共同承担”、第二款中“如设备不能处理,以上款项则不必支付。如有纠纷,由海盐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中“设备清单以2016.8.26后存在为准”、第四款“本协议一式二份,以此协议为准。双方各有一份备查”。被告姚某某利用自己书写协议内容的优势地位,随意添加协议内容,且原告对于被告自行添加的部分不予认可。【处理结果】海盐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为原被告双方合伙事项清结的重要证据。被告利用随意添加《协议》内容来减轻甚至免除自己责任,被告的行为系伪造重要证据,且涉案标的达50万元,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5000元的决定。来源丨海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