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丨2019年度嘉兴法院弘扬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嘉兴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违法背德的行为亮剑,为守法向善的行为点赞,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达司法拥护什么、反对什么、弘扬什么,以司法公正引领、推动社会形成崇德遵法向善的浓厚氛围。现将2019年度弘扬社会正能量十大典型案例整理刊发。
祖某某掌掴公交车驾驶员案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祖某某等人饮酒后乘坐公交车。途中,祖某某等人大声喧哗,公交驾驶员劝阻,祖某某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此后,因祖某某目的站点临时取消,车辆未靠站停车,祖某某认为驾驶员有意为难,再次与驾驶员发生争执,并在车辆快速行驶状态下,用手击打驾驶员右侧脸部,推搡驾驶员右臂,驾驶员停车报警。秀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祖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祖某某有期徒刑1年。
近年来,公交司机被乘客辱骂、拉拽、殴打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该案的判决在重塑公众对公共规则敬畏感、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具有警示和示范双重意义。
唐某某等人扰乱法庭秩序案
2018年12月25日,嘉善法院在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时,在场旁听的唐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当庭咒骂、诽谤审判人员和公诉人,且多次意欲冲入审判区,被法警制止。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仍滞留法庭,继续咒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两次在旁听区将法庭审判区的椅子翻倒,破坏法庭内设施。平湖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按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0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对法庭的藐视,对法律的亵渎。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也为全社会做了一次意义深刻的普法教育——法庭不是无序之地,故意扰乱法庭秩序,必将被依法严惩。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作了深度报道。刘某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
2019年2月,收废品人员刘某因遇住宅小区电梯故障停运,为贪图省力,将一捆三四十斤硬纸板从七楼窗口抛下,致使楼下经过的老人谢某被砸中并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嘉善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构成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已赔偿全部损失并得到谢某家人谅解,嘉善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本案的判决,传达了法院最大力度保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决心,也契合今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警惕头顶之殇。
1999年3月,邵女士与杜某登记结婚。2015年4月,杜某与雷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其后半年间,杜某陆续向雷某转账50万余元,并支付购车款13万余元,共计63万余元。邵女士获知真相后,将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杜某对雷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钱款。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邵女士的部分赠与雷某,未经邵女士同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杜某与雷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扣除雷某此前转账给杜某的20万元,南湖法院判决雷某返还剩余43万余元。
本案的判决秉持对公序良俗等基本社会道德准则的维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金钱观,警惕以金钱为目的建立的婚恋关系。同时,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互相忠诚,相互扶持。
2018年11月至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及妻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平湖市独山港镇茶家浜地里种植青菜,使用禁用的农药“毒死蜱”(一种杀虫剂,有中等毒,农业部明确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喷洒青菜,后刘某某青菜运至平湖市当湖街道凤凰菜场进行销售。经平湖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的青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平湖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往往触动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本案的判决,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也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
为66名工人集中发放工资
2019年5月21日,海宁法院开展涉民生执行款发放行动,向66名工人发放工资80余万元。这些工人此前都在海宁长安的一家家具厂上班,2018年的10月,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向工人发放工资。2018年12月底,工人们向人社部门反映情况,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但是公司仍无力支付工资。今年1月,工人们向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查封到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财产进行了拍卖,并在第一时间将拍卖所得款项支付给涉案工人。
涉民生,无小事。海宁法院集中精干力量优先执行、快速执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全力助推“无欠薪嘉兴”建设。
2016年12月,被告人范某某在其控制的嘉兴某建材公司与嘉善某销售公司、嘉兴某贸易公司未实际发生借款关系的情况下,伪造借款合同三份及银行转账记录,造假金额1000余万,并据此向南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其捏造的事实作出了错误判决。2019年4月29日,海盐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范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范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该案之判决,既是纠错,亦是对被侵害之司法公信力的重树,对恶意利用诉讼谋取不当利益者形成有力震慑。
2017年,被告人陶某在经营自己的淘宝店铺时,被他人以商品描述中存在“极限词”而敲诈勒索。事情过后,陶某发现可以此获利,便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在淘宝网上搜索在商品介绍中含有“极限词”的店铺,谎称已经向淘宝网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威胁其支付一定费用才能撤销投诉。至2018年4月案发,陶某等人共向近万家淘宝店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400多家淘宝店铺被迫付款,敲诈勒索金额16万余元。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等3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6万元至2万元不等。
本案对于市场经营者具有广泛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广告法》规定,规范使用商品宣传用语,另一方面如果因用词不当引发纠纷,也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掉入诈骗陷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生育两个儿子,并收养一个儿子。现两原告年迈,两亲生子轮流照顾,养子在北京居住生活,未给予两原告照顾,也未支付赡养费。为此,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养子和亲生子共同支付赡养费。桐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养子女同样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700元。
百善孝为先,本判决维护了养父母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公众宣扬了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某高速公路涵洞处,将放学独自步行回家的幼女施某某(被害人,殁年8岁)诱骗上车带至小树林,在轿车后排座强行奸淫。后恐罪行败露,王某某采取扼颈及拉拽红领巾勒颈的手段致施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施某某尸体带至家中,装入纸箱藏匿于床下。此案发生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嘉兴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经报最高法院核准,2019年12月9日,王某某被执行死刑。
本案罪犯王某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的判决及罪犯的伏法体现了嘉兴法院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及人伦道德底线的决心。
编辑丨桃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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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飘飘丨来自法院的“嘉兴市三八红旗手”向您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