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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解答丨疫情期间我的执行案件怎么办?

同心抗疫的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14


突发疫情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经济生活同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为回应公众关切,嘉兴中院出台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从执行立案、执行保全、特殊主体执行、强制措施等多角度,为公众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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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如何申请执行立案和财产保全?


👉诉讼案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非诉案件(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立案,或因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管辖法院立案庭,并注明准确联系方式。

自1月24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处理。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将保全申请书及起诉状一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渠道提交。若案件已立案,财产保全申请书可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案件承办人提交。

02



如何提交财产线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


👉当事人有财产线索等材料需向执行法官反映或者需要了解执行案件进展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书信、电话等方式提交、告知,执行法官将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反馈。疫情期间,原则上不进行线下财产的查控与处置。


03



被执行人如何进行财产申报、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书信、电话等方式进行财产申报,沟通履行方案。

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借助疫情隐匿、转移财产等形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04



对确诊或疑似等被执行人如何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诊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可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消费。

05



受疫情影响逾期履行的,如何执行?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的,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请求予以延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理期限。 

06



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


👉凡涉防控疫情需要的,法院将及时有效执行。其他情况,疫情期间执行法院原则上不跨地区和跨省办案。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的,一律通过网上查控平台,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事项委托等途径进行,不进行线下查控。


07



如何处理涉疫情防控企业和人员等特殊主体的财产保全有关事宜?


👉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法院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涉疫情防控企业和人员提出保全异议、置换申请的,法院应立即审查,确需听证的,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召开听证。

对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8



对涉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或防疫人员如何开展执行工作?


👉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和人员的,报经院长决定,可以暂缓采取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必要时可商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复工或整体处置。已被采取查控、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需要恢复生产经营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相关措施或申请修复信用的,执行法院可在审查其生产条件、履行能力、履行意愿后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恢复其信用,为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9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


👉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申请人要求移送转入破产程序的,不予支持。同时积极倡导申请人与该类被执行人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10



司法拍卖是否如期进行?


👉对已上拍但未成交的物品,无需看样、无人看样或已组织过看样的,网络司法拍卖可继续进行。对有竞买人预约看样的或需要通过看样、现场腾房、交付等措施进行拍卖的,可作延期处理;无法延期的,可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

未上拍的物品,暂停现场评估、看样、强制腾空等工作。对无需现场评估、看样、强制腾空等的财产,是否上拍,法院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决定。对已经拍卖成交的财产,暂缓现场交付;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经买受人申请或同意,可向其邮寄相关资料,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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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如逃避执行,是否有制裁措施?


👉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不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到期的,一般不再进行续拘。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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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如何进行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或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反映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为畅通执行监督渠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或拨打电话反映情况,执行局将统一登记、及时反馈。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有其他执行问题需要信访反映的,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向中院提交相关材料或致电询问。

司法服务热线:12368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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